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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散落漫天回憶的難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招標投標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以下簡稱招標投標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招標投標法第三條所稱工程建設專案,是指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服務。

    前款所稱工程,是指建設工程,包括建築物和構築物的新建、改建、擴建及其相關的裝修、拆除、修繕等;所稱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是指構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且為實現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裝置、材料等;所稱與工程建設有關的服務,是指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

    第三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專案的具體範圍和規模標準,由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訂,報國務院批准後公佈施行。

    第四條 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指導和協調全國招標投標工作,對國家重大建設專案的工程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檢查。國務院工業和資訊化、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鐵道、水利、商務等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對有關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指導和協調本行政區域的招標投標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對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依法查處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其所屬部門有關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職責分工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財政部門依法對實行招標投標的政府採購工程建設專案的政府採購政策執行情況實施監督。

    監察機關依法對與招標投標活動有關的監察物件實施監察。

    第五條 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建立統一規範的招標投標交易場所,為招標投標活動提供服務。招標投標交易場所不得與行政監督部門存在隸屬關係,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國家鼓勵利用資訊網路進行電子招標投標。

    第六條 禁止國家工作人員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標投標活動。

    第二章 招標

    第七條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履行專案審批、核准手續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專案,其招標範圍、招標方式、招標組織形式應當報專案審批、核准部門審批、核准。專案審批、核准部門應當及時將審批、核准確定的招標範圍、招標方式、招標組織形式通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

    第八條 國有資金佔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專案,應當公開招標;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請招標:

    (一)技術複雜、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環境限制,只有少量潛在投標人可供選擇;

    (二)採用公開招標方式的費用佔專案合同金額的比例過大。

    有前款第二項所列情形,屬於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專案,由專案審批、核准部門在審批、核准專案時作出認定;其他專案由招標人申請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作出認定。

    第九條 除招標投標法第六十六條規定的可以不進行招標的特殊情況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進行招標:

    (一)需要採用不可替代的專利或者專有技術;

    (二)採購人依法能夠自行建設、生產或者提供;

    (三)已透過招標方式選定的特許經營專案投資人依法能夠自行建設、生產或者提供;

    (四)需要向原中標人採購工程、貨物或者服務,否則將影響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五)國家規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招標人為適用前款規定弄虛作假的,屬於招標投標法第四條規定的規避招標。

    第十條 招標投標法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招標人具有編制招標檔案和組織評標能力,是指招標人具有與招標專案規模和複雜程度相適應的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業人員。

    第十一條 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商務、發展改革、工業和資訊化等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對招標代理機構依法實施監督管理。

    第十二條 招標代理機構應當擁有一定數量的具備編制招標檔案、組織評標等相應能力的專業人員。

    第十三條 招標代理機構在招標人委託的範圍內開展招標代理業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涉。

    招標代理機構代理招標業務,應當遵守招標投標法和本條例關於招標人的規定。招標代理機構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標專案中投標或者代理投標,也不得為所代理的招標專案的投標人提供諮詢。

    第十四條 招標人應當與被委託的招標代理機構簽訂書面委託合同,合同約定的收費標準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第十五條 公開招標的專案,應當依照招標投標法和本條例的規定釋出招標公告、編制招標檔案。

    招標人採用資格預審辦法對潛在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的,應當釋出資格預審公告、編制資格預審檔案。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專案的資格預審公告和招標公告,應當在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依法指定的媒介釋出。在不同媒介釋出的同一招標專案的資格預審公告或者招標公告的內容應當一致。指定媒介釋出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專案的境內資格預審公告、招標公告,不得收取費用。

    編制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專案的資格預審檔案和招標檔案,應當使用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會同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制定的標準文字。

    第十六條 招標人應當按照資格預審公告、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規定的時間、地點發售資格預審檔案或者招標檔案。資格預審檔案或者招標檔案的發售期不得少於5日。

    招標人發售資格預審檔案、招標檔案收取的費用應當限於補償印刷、郵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第十七條 招標人應當合理確定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檔案的時間。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專案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檔案的時間,自資格預審檔案停止發售之日起不得少於5日。

    第十八條 資格預審應當按照資格預審檔案載明的標準和方法進行。

    國有資金佔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專案,招標人應當組建資格審查委員會審查資格預審申請檔案。資格審查委員會及其成員應當遵守招標投標法和本條例有關評標委員會及其成員的規定。

    第十九條 資格預審結束後,招標人應當及時向資格預審申請人發出資格預審結果通知書。未透過資格預審的申請人不具有投標資格。

    透過資格預審的申請人少於3個的,應當重新招標。

    第二十條 招標人採用資格後審辦法對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的,應當在開標後由評標委員會按照招標檔案規定的標準和方法對投標人的資格進行審查。

    第二十一條 招標人可以對已發出的資格預審檔案或者招標檔案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可能影響資格預審申請檔案或者投標檔案編制的,招標人應當在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檔案截止時間至少3日前,或者投標截止時間至少15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獲取資格預審檔案或者招標檔案的潛在投標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標人應當順延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檔案或者投標檔案的截止時間。

    第二十二條 潛在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對資格預審檔案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檔案截止時間2日前提出;對招標檔案有異議的,應當在投標截止時間10日前提出。招標人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起3日內作出答覆;作出答覆前,應當暫停招標投標活動。

    第二十三條 招標人編制的資格預審檔案、招標檔案的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違反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原則,影響資格預審結果或者潛在投標人投標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專案的招標人應當在修改資格預審檔案或者招標檔案後重新招標。

    第二十四條 招標人對招標專案劃分標段的,應當遵守招標投標法的有關規定,不得利用劃分標段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專案的招標人不得利用劃分標段規避招標。

    第二十五條 招標人應當在招標檔案中載明投標有效期。投標有效期從提交投標檔案的截止之日起算。

    第二十六條 招標人在招標檔案中要求投標人提交投標保證金的,投標保證金不得超過招標專案估算價的2%。投標保證金有效期應當與投標有效期一致。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專案的境內投標單位,以現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標保證金應當從其基本賬戶轉出。

    招標人不得挪用投標保證金。

    第二十七條 招標人可以自行決定是否編制標底。一個招標專案只能有一個標底。標底必須保密。

    接受委託編制標底的中介機構不得參加受託編制標底專案的投標,也不得為該專案的投標人編制投標檔案或者提供諮詢。

    招標人設有最高投標限價的,應當在招標檔案中明確最高投標限價或者最高投標限價的計算方法。招標人不得規定最低投標限價。

    第二十八條 招標人不得組織單個或者部分潛在投標人踏勘專案現場。

    第二十九條 招標人可以依法對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服務全部或者部分實行總承包招標。以暫估價形式包括在總承包範圍內的工程、貨物、服務屬於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專案範圍且達到國家規定規模標準的,應當依法進行招標。

    前款所稱暫估價,是指總承包招標時不能確定價格而由招標人在招標檔案中暫時估定的工程、貨物、服務的金額。

    第三十條 對技術複雜或者無法精確擬定技術規格的專案,招標人可以分兩階段進行招標。

    第一階段,投標人按照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的要求提交不帶報價的技術建議,招標人根據投標人提交的技術建議確定技術標準和要求,編制招標檔案。

    第二階段,招標人向在第一階段提交技術建議的投標人提供招標檔案,投標人按照招標檔案的要求提交包括最終技術方案和投標報價的投標檔案。

    招標人要求投標人提交投標保證金的,應當在第二階段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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