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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雷強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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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使用者8721323412163
法律是由編、章、節、條、款、項、目構成。
一部法律根據《立法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一般由編、章、節、條、款、項、目組成。編、章、節是對法條的歸類,所以,在適用法律時只需引用到條、款、項、目即可,無需指出該條所在的編、章、節。因此,弄懂法律規範中條、款、項、目的含義,在執法活動中正確適用法律規範的條、款、項、目,對於規範執法行為,提高執法質量是大有益處的。
所以編和章是對文章過書的機構的某一部分的總成,編下為章,章下為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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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琛品
編和章,當同時作為書籍按內容劃分的單位時,編大於章:一本書有可能有上編、下編、中編,而上編、下編、中編裡又分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
編一般卻為成本的書,如正編、新編、人手一編、《故事新編》,而章是歌曲詩文的段落,如:樂章、章節、全書共分三十六章,由此可見,編是由章組成的,編大於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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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清涼一夏196188318
編和章的主要區別是編比章的級別高。一般都是第幾編中第幾章。
1.編
按一定的原則、規則或次序來組織或排列:編排。編目(編制目錄或指已編成的目錄)。編次。編年。編訂。編配。編碼。
把材料加以適當的組織排列而成為書籍、報刊、廣播電視節目等:編寫。編譯。編審。編修。編纂。編印。
創作:編劇。編導。
2. “章”是“彰”的初文,本義指花紋、文采。由花紋引申為刻有印文的印鑑,又引申為標誌。花紋鮮明突出,引申為明顯,再又使顯著引申為表揚。以上二義後寫作“彰”。章又是樂曲的一個章節,引申指詩文的段落。法規是文字寫成的分章節的條文,所以“章”又引申為條規、法規。樂章是有規律的,所以“章”引申為條理、秩序。
作為規範性檔案的結構單位,主要包括了:卷、編、章、節、條、款、項、目,這是為大家所熟知的。其中,卷、編、章、節是標題結構單位,條、款、項、目是條文結構單位。從另一角度而言,卷、編、單、條是獨立的結構單位,它們不以其他結構單位(主要指上位的結構單位)的存在為前提,節、款、項、目則是附屬的結構單位,它們必須以其他結構單位(指上位的結構單位)的存在為前提。
一般而言,卷作為最高層次的結構單位,只適用於一些巨型的、結構層次繁複的法典性規範檔案,如外國的民法典、綜合性法典等,在中國尚無以卷為單位的規範性檔案,因此在此從略。
至於僅次於卷的編,在中國立法實踐中也僅僅在刑法、刑訴法、民訴法等較為大型、條文眾多的法典中才適用,對於我們規範化建設而言,所制定的各項內部管理規範,需要運用編作為結構單位的可能性不大。當然,在以後當我們將所有規範進行彙編時,或許會有適用的可能。
章是規範性檔案中常見的結構單位,其格式為“第X章”
在章的應用中應當注意的主要問題是:
1、必須規範性檔案內容較多,並且有劃分層次的需要。
內容繁多,才有應用章的可能性,而層次複雜,才有應用章的必要性。
一般而言,規範中如果要應用章的,應當具備足以劃分三到四章以上的條件。總則(一般性規定)、分則(具體性規定)和附則(補充性規定)是最基本的結構,此外,在具體性規定中還應當能進一步劃分出一定的章才視為是有設章的需要。
2、在內容上,各章之間應當既相對獨立,也存在一定的邏輯聯絡。沒有相對獨立性也就沒有設章的必要。但在另一方面,各章還應當根據其所規範的內容於相互間形成一定的邏輯順序,從而產生協調一致的整體性。
3、各章的篇幅應當適當。應當儘可能保持規範整體體系上的均衡性,避免出現嚴重失衡的現象。作為章的篇幅的最低限,一章中應當有兩條以上的內容,但特殊情況下,附則中僅包含一個規範條文的情形也是有的,這可視作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