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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7月2日,國務院總理李克強簽署第743號國務院令,公佈新修訂的《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一、《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對土地違法行為罰款作了哪些修改


    1.對在臨時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築物的,新增罰款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按佔用面積處土地復墾費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第五十二條)


    2.對買賣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罰款由非法所得的50%以下修改為違法所得10%以上50%以下。(第五十四條)


    3.對違法佔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採石、採礦、取土等,破壞種植條件的,以及因開發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鹽漬化的,罰款額由耕地開墾費的2倍以下修改為耕地開墾費的2倍以上5倍以下,破壞黑土地等優質耕地的,從重處罰。(第五十五條)


    4.對拒不履行土地復墾義務的,罰款額由土地復墾費的2倍以下修改為土地復墾費的2倍以上5倍以下。臨時用地期滿一年內不復墾的,按非法佔地處罰。(第五十六條)


    5.對非法佔用土地的,罰款標準由原每平方米30元以下修改為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第五十七條)


    6.對拒不交出國有土地使用權、臨時用地期滿拒不歸還以及不按照批准用途使用國有土地的,罰款額每平方米由原10元以上30元以下修改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第五十九條)。


    7.對擅自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通過出讓、轉讓使用權或者出租等方式用於非農業建設,或者違法將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通過出讓、出租等方式交由單位或者個人使用的,罰款標準明確為違法所得的10%以上30%以下。(第六十條)


    二、9月1日起對土地違法行為按照上述新標準處理嗎?


    《立法法》第九十三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不溯及既往,但為了更好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別規定除外。因此,對9月1日以前發生的土地違法行為,應按原《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規定的罰款標準處罰,原沒有規定罰款標準的,不能實施處罰。9月1日後發生的土地違法行為,才能按照新的規定處理。


    三、《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施行後,罰款標準如何具體化?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對罰款標準的規定幅度較大,以非法佔用土地為例,罰款標準為每平方米100至1000元,這意味著非法佔地一畝,罰款額從最低6萬餘元至最高60餘萬元,差距很大。這需要在實施中制定自由裁量權標準,確定各種情形下的罰款標準。仍以非法佔地為例,個人認為一是應考慮非法佔用土地的地類。國家禁止佔用永久基本農田,對非法佔用永久基本農田的,罰款應比耕地高。而對非法佔用耕地的罰款標準應比其他農用地高。二是要結合當事人認罰態度、是否主動採取措施消除違法行為等制定具體的裁量權標準。裁量權標準應當公開,讓公眾知曉。


    最後,需要忠告的是,遵守法律法規才是最重要的。國家提出採取長牙齒的硬措施保護耕地。《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增加罰款規定或提高罰款標準,只是為了讓違法者付出更大的經濟代價。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規定,罰款只是處罰措施之一,還有責令退還土地、拆除違法建築物、沒收建築物等處罰措施,情節嚴重的,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只有敬畏法律,依法依規用地,才是對自己投資負責、對自己利益負責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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