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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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林鬱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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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學天真
員工患病期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用人單位是不能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到期也要順延醫療期滿,在患病期間單位應該支付病假工資,其標準不低於本地區最低工資的百分之七十,醫療期滿員工仍不能工作的,用人單位可解除勞動合同,但要支付經濟補償金,醫療期的規定勞動部早有條文,詳細規定了醫療期的時間,需要說明的是如員工患重病或絕症的,用人單位在解除勞動合同時,不但應支付經濟補償金,還要支付醫療補助金,醫療補助金不低於經濟補償金的百分之二百,詳情見勞動部法規《解除勞動合同賠償辦法若干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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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社保小達人
樓主你這個問題,我覺得你首先要考慮的不是怎麼樣離開公司,而是怎麼樣去因病住院,或者停薪留職怎麼樣?
因為你一旦離開了公司,你的這個醫療保險,養老保險,就需要個人承擔了,這其實是一筆不小的數目對於你個人來講。是很不合算的
你雖說病了,需要長期的治病。,這個也是可以的嘛,畢竟你是在單位在職期間生的病,所以說單位沒有權利因病開除你對吧?
所以我建議你不要離開工作單位,你可以請一個長期的病假,因為你確實有病嗎?這也是符合法律條文的。然後在治病的這段時間。你可以不拿工資的,公司的這個工資!但是公司會給你負擔一定的,這個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的,這樣的話你負擔相對來說也輕鬆一些。
畢竟你還要花錢治病是吧,高額的醫療費用也是你你難以承受的。有一個工作單位比沒有工作單位,她還是要強一些,我建議樓主不要考慮離職,更不要考慮開除他也是沒有理由開除你的。
如果你不想離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單位是不可以隨便開除你的。否則就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按2n+1標準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n是你在單位的工作年限,零頭不足半年的算0.5,零頭超過半年的算1)。
醫療期滿後,經勞動能力鑑定如果不能繼續從事原崗位工作,也不能從事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仍需要按照n+1的標準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及不低於6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
我想這個規定除了是對勞動者權益的保護,也是希望企業承擔社會責任。具體是要求企業依法執行,還是作出適當讓步協商解除,看自己選擇。不建議直接主動離職,畢竟生病了沒有收入,還是要考慮實際問題。
醫療期時長
關於醫療期長短的規定,各地情況不一,具體要諮詢下當地勞動保障部門。以成都為例,醫療期長短和累計工齡及在本單位連續工齡兩個要素有關:
1.員工累計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醫療期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2.員工累計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醫療期的統計方法
醫療期三個月的,按連續六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六個月的按連續十二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九個月的按連續十五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二個月的按連續十八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八個月的按連續二十四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二十四個月的按連續三十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