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銀行賬戶使用的相關規定如下:
第一,單位銀行結算賬戶的存款人只能在銀行開立一個基本存款賬戶。
第二,存款人應在註冊地或住所地開立銀行結算賬戶。按規定可以在異地(跨省、市、縣)開立銀行結算賬戶的除外。
第三,存款人可以自主選擇銀行開立銀行結算賬戶,除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規定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令存款人到指定銀行開立銀行結算賬戶。
第四,銀行結算賬戶的開立和使用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得利用銀行結算賬戶進行偷逃稅款、逃廢債務、套取現金及其他違法犯罪活動。
第五,企業應加強對預留銀行簽章的管理。
第六,存款人收到對賬單或對賬資訊後,應及時核對賬務並在規定期限內向銀行發出對賬回單或確認資訊。
第七,存款人不得出租、出借銀行結算賬戶,不得利用銀行結算賬戶套取銀行信用,更不得利用銀行結算賬戶謀取利益。
第八,存款人撤銷銀行結算賬戶,必須與開戶銀行核對銀行結算賬戶存款餘額,交回各種重要空白票據及結算憑證和開戶許可證,銀行核對無誤後方可辦理銷戶手續。存款人未按規定交回各種重要空白票據及結算憑證的,應出具有關證明,造成損失的,由其自行承擔。存款人尚未清償其開戶銀行債務的,不得申請撤銷該賬戶。
第九,單位從其銀行結算賬戶支付給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的款項,每筆超過5萬元的,應向其開戶銀行提供相應的付款依據。從單位銀行結算賬戶支付給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的款項應納稅的,稅收代扣單位付款時應向其開戶銀行提供完稅證明。
第十,對存款人開立的單位銀行結算賬戶實行生效日製度,即單位銀行結算賬戶在正式開立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除資金轉入和現金存入外,不能辦理付款業務,三個工作日後方可辦理付款。
二、違反銀行賬戶管理的處罰規定
(一)存款人開立、撤銷銀行結算賬戶
1.違反本辦法規定開立銀行結算賬戶。
2.偽造、變造證明檔案欺騙銀行開立銀行結算賬戶。
3.違反本辦法規定不及時撤銷銀行結算賬戶。
非經營性的存款人,有上述所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並處以1000元的罰款;經營性的存款人有上述所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並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存款人使用銀行結算賬戶
1.違反本辦法規定將單位款項轉入個人銀行結算賬戶;
2.違反本辦法規定支取現金;
3.利用開立銀行結算賬戶逃廢銀行債務;
4.出租、出借銀行結算賬戶;
5.從基本存款賬戶之外的銀行結算賬戶轉賬存入、將銷貨收入或現金存入單位卡賬戶;
6.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存款人地址以及其他開戶資料的變更事項未在規定期限內通知銀行。
非經營性的存款人有上述所列一至五項行為的,給予警告並處以1000元罰款;經營性的存款人有上述所列一至五項行為的,給予警告並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存款人有上述所列第六項行為的,給予警告並處以1000元的罰款。
(三)偽造、變造、私自印製開戶許可證
一、銀行賬戶使用的相關規定如下:
第一,單位銀行結算賬戶的存款人只能在銀行開立一個基本存款賬戶。
第二,存款人應在註冊地或住所地開立銀行結算賬戶。按規定可以在異地(跨省、市、縣)開立銀行結算賬戶的除外。
第三,存款人可以自主選擇銀行開立銀行結算賬戶,除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規定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令存款人到指定銀行開立銀行結算賬戶。
第四,銀行結算賬戶的開立和使用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得利用銀行結算賬戶進行偷逃稅款、逃廢債務、套取現金及其他違法犯罪活動。
第五,企業應加強對預留銀行簽章的管理。
第六,存款人收到對賬單或對賬資訊後,應及時核對賬務並在規定期限內向銀行發出對賬回單或確認資訊。
第七,存款人不得出租、出借銀行結算賬戶,不得利用銀行結算賬戶套取銀行信用,更不得利用銀行結算賬戶謀取利益。
第八,存款人撤銷銀行結算賬戶,必須與開戶銀行核對銀行結算賬戶存款餘額,交回各種重要空白票據及結算憑證和開戶許可證,銀行核對無誤後方可辦理銷戶手續。存款人未按規定交回各種重要空白票據及結算憑證的,應出具有關證明,造成損失的,由其自行承擔。存款人尚未清償其開戶銀行債務的,不得申請撤銷該賬戶。
第九,單位從其銀行結算賬戶支付給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的款項,每筆超過5萬元的,應向其開戶銀行提供相應的付款依據。從單位銀行結算賬戶支付給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的款項應納稅的,稅收代扣單位付款時應向其開戶銀行提供完稅證明。
第十,對存款人開立的單位銀行結算賬戶實行生效日製度,即單位銀行結算賬戶在正式開立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除資金轉入和現金存入外,不能辦理付款業務,三個工作日後方可辦理付款。
二、違反銀行賬戶管理的處罰規定
(一)存款人開立、撤銷銀行結算賬戶
1.違反本辦法規定開立銀行結算賬戶。
2.偽造、變造證明檔案欺騙銀行開立銀行結算賬戶。
3.違反本辦法規定不及時撤銷銀行結算賬戶。
非經營性的存款人,有上述所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並處以1000元的罰款;經營性的存款人有上述所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並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存款人使用銀行結算賬戶
1.違反本辦法規定將單位款項轉入個人銀行結算賬戶;
2.違反本辦法規定支取現金;
3.利用開立銀行結算賬戶逃廢銀行債務;
4.出租、出借銀行結算賬戶;
5.從基本存款賬戶之外的銀行結算賬戶轉賬存入、將銷貨收入或現金存入單位卡賬戶;
6.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存款人地址以及其他開戶資料的變更事項未在規定期限內通知銀行。
非經營性的存款人有上述所列一至五項行為的,給予警告並處以1000元罰款;經營性的存款人有上述所列一至五項行為的,給予警告並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存款人有上述所列第六項行為的,給予警告並處以1000元的罰款。
(三)偽造、變造、私自印製開戶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