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以下簡稱“新安法”)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本法是為了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發展而制定,具有十大亮點。
亮點一:堅持以人為本,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
新安法提出安全生產工作應當以人為本,將堅持安全發展寫入總則,強調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
亮點二:建立完善安全生產方針和工作機制
新安法確立“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工作“十二字方針”。明確要求建立生產經營單位負責、職工參與、政府監管、行業自律、社會監督的安全生產工作機制。
亮點三:規定安全生產責任的考核機制
新安法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必須遵守本法和其他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
亮點四:規定安全生產投入
新安法要求,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的安全生產條件所必需的資金投入,由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或者個人經營的投資人予以保證,並對由於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不足導致的後果承擔責任。
亮點五:明確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人員的設定、配備標準
新安法要求,礦山、金屬冶煉、建築施工、道路運輸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應當設定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超過100人的,應當設定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從業人員在100人以下的,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亮點六:明確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及管理人員7項職責
1.組織或者參與擬訂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操作規程和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2.組織或者參與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
3.督促落實本單位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4.組織或者參與本單位應急救援演練;
5.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狀況,及時排查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提出改進安全生產管理的建議;
6.制止和糾正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違反操作規程的行為;
7.督促落實本單位安全生產整改措施。
亮點七:明確對勞務派遣工、實習生及承包承租單位的管理
新安法規定,生產經營單位使用被派遣勞動者的,應當將被派遣勞動者納入本單位從業人員統一管理,對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訓;接收學生實習的,應當對實習學生進行相應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被派遣勞動者享有本法規定的從業人員的權利,並應當履行本法規定的從業人員的義務。
亮點八:明確安全監管部門執法地位、鄉鎮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理機構安全生產職責
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工作協調機制,及時協調、解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問題。
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作為執法部門,依法開展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工作,對生產經營單位執行法律、法規、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鄉、鎮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理機構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應當按照職責,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狀況的監督檢查,協助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亮點九:建立事故預防和應急救援的制度
1.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建立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採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現並消除事故隱患,並向從業人員通報隱患排查治理情況的制度。
2.政府有關部門要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隱患治理督辦制度,督促生產經營單位消除重大事故隱患。
3.對未建立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未採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的行為,設定了嚴格的行政處罰。
4.賦予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對拒不執行執法決定、有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現實危險的生產經營單位依法採取停電、停供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強制生產經營單位履行決定。
5.國家建立應急救援基地和應急救援隊伍,建立全國統一的應急救援資訊系統。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法制定應急預案並定期演練。
亮點十:加大企業及負責人違法責任處罰力度
新安法規定,發生事故的,不僅罰企業,還罰企業主要負責人;對生產經營單位的違規行為,也對企業和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實行“雙罰”。
新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以下簡稱“新安法”)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本法是為了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發展而制定,具有十大亮點。
亮點一:堅持以人為本,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
新安法提出安全生產工作應當以人為本,將堅持安全發展寫入總則,強調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
亮點二:建立完善安全生產方針和工作機制
新安法確立“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工作“十二字方針”。明確要求建立生產經營單位負責、職工參與、政府監管、行業自律、社會監督的安全生產工作機制。
亮點三:規定安全生產責任的考核機制
新安法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必須遵守本法和其他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
亮點四:規定安全生產投入
新安法要求,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的安全生產條件所必需的資金投入,由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或者個人經營的投資人予以保證,並對由於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不足導致的後果承擔責任。
亮點五:明確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人員的設定、配備標準
新安法要求,礦山、金屬冶煉、建築施工、道路運輸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應當設定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超過100人的,應當設定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從業人員在100人以下的,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亮點六:明確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及管理人員7項職責
1.組織或者參與擬訂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操作規程和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2.組織或者參與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
3.督促落實本單位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4.組織或者參與本單位應急救援演練;
5.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狀況,及時排查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提出改進安全生產管理的建議;
6.制止和糾正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違反操作規程的行為;
7.督促落實本單位安全生產整改措施。
亮點七:明確對勞務派遣工、實習生及承包承租單位的管理
新安法規定,生產經營單位使用被派遣勞動者的,應當將被派遣勞動者納入本單位從業人員統一管理,對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訓;接收學生實習的,應當對實習學生進行相應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被派遣勞動者享有本法規定的從業人員的權利,並應當履行本法規定的從業人員的義務。
亮點八:明確安全監管部門執法地位、鄉鎮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理機構安全生產職責
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工作協調機制,及時協調、解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問題。
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作為執法部門,依法開展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工作,對生產經營單位執行法律、法規、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鄉、鎮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理機構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應當按照職責,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狀況的監督檢查,協助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亮點九:建立事故預防和應急救援的制度
1.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建立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採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現並消除事故隱患,並向從業人員通報隱患排查治理情況的制度。
2.政府有關部門要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隱患治理督辦制度,督促生產經營單位消除重大事故隱患。
3.對未建立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未採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的行為,設定了嚴格的行政處罰。
4.賦予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對拒不執行執法決定、有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現實危險的生產經營單位依法採取停電、停供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強制生產經營單位履行決定。
5.國家建立應急救援基地和應急救援隊伍,建立全國統一的應急救援資訊系統。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法制定應急預案並定期演練。
亮點十:加大企業及負責人違法責任處罰力度
新安法規定,發生事故的,不僅罰企業,還罰企業主要負責人;對生產經營單位的違規行為,也對企業和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實行“雙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