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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法隨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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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純鈞RHGL
(一)捏造、歪曲事實;
(二)對他人提供的嚴重失實內容未盡到合理核實義務;
(三)使用侮辱性言辭等貶損他人名譽。
該案例中,當事人小張的問題在於,將趙某的姓名、照片,公司名稱及貶低人格的詞語發到了網上。
維權,可以;非法維權,不行。
趙某拒不履行仲裁賠償,小張可以申請強制執行,但是她沒有這麼做。
民法典條明令禁止用侮辱、誹謗的方式損害他人名譽。
可以理解小張的行為。但是,小張的本意應該是針對“法人名譽”,但她的行為卻是針對了趙某的“個人名譽”。
換句話說,小張的行為,她的這種攻擊最終變成了公私不分,這才構成違法。
想要不違法,只對公,別對私,在釋出過程中不得捏造歪曲事實,不得使用侮辱性言辭貶損其餘當事人,關鍵是不能公開人家的隱私,照片姓名都公佈了,就算從肖像權那關都說不過去啊。
釋出維權影片不是問題,問題在於界限,可以陳述事實,但不能帶有明確的攻擊導向。
也就是說,關鍵之處在於“損害範圍”,不進入這個範圍,怎麼做都沒事。
換句話說,釋出維權影片,可以,但一定要注意有的東西是不能碰的。除此而外,那就是你的天下了。不要一時衝動不顧後果,想好了再做,不留漏洞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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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春風秋雨了
警示很多,驚嚇也很多。
一般情況員工與公司的勞動糾紛十有八九都是公司敗訴。
這個公司被判支付勞動報酬卻遲遲不兌現,卻沒事,
是不是小張可以再次起訴公司惡意拖欠拒且不履行判決,加大賠償?順便把惡意拖欠造成的後果也舉證,一併要求公司給予精神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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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乖乖的牛奶圈
本身是女孩小張受害在前,法院已經判賠了,是趙某遲遲不履行法律在前,女孩採取了反擊措施,這件事告訴我們在維護自己權益的時候一定要了解清楚是否會涉及違法,不然也太倒黴了,自己還要賠償,法院應該根據事實酌情減輕賠償,女孩只是不當維權,而且這件事本就是事實,只是公佈了聯絡方式,公司有錯在先,賠償15000元對於一個辛辛苦苦打工的人來說實屬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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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我本無名
這應該是個一個不成立的案例,此案例有很多疑點,第一,趙某是公司負責人,而小張起訴的物件是公司勞動仲裁,那麼法院無論怎麼樣,也不會判趙某個人支付小張工資和賠償金。第二假設趙某是公司法人,公司是他的,做為一個公司老闆,更不會履行賠償義務,因為對於一個公司來說,他的這種行為,會給公司帶來更大的損失,後果會很嚴重。所以,我懷疑這個案列並不真實。根本不可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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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下午七八點
年輕氣盛。現在的年輕人自我意識太強了。八十年代初我們參加工作的時候,根本沒有加班費一說,加班是家常便飯,有時候夜班一個晚上沒有片刻停歇,早晨八點鐘交班後再接著幹,一直到下午三點左右才結束,差不多二十四小時,回家吃飯後趕快睡覺,第二天早上起來繼續上班。那時候年輕,體力恢復快。到了快五十歲的時候覺得體力恢復不行了,一個夜班幾天也恢復不過來。那時候覺得工作是第一位,加班是正常的。工作需要加班從來沒有抱怨過,大家都是這麼幹的。很多人想回到過去的年代,首先回到那時候無報酬的無休止的加班年輕人能受得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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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雷雷的瑾寶
此案例告誡我們,選擇正確的維權方式真是太重要!
女孩正確的做法:1.保留好公司違法的證據,去相關部門立案,甚至有的可以線上操作,不知道如何維權可以上網搜尋;2.保護好自己,本身自己就是受害者,不能因為是受害者就利用輿論的壓力去維權;3.處理的方式不僅僅有勞動仲裁,還有很多其他類別的,甚至讓對方公司受傷害的方法。
沒必要引火燒身,惹得自己不痛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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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竹林靜語
這個女孩先針對第1個案子要求賠償1500元。拿著這個判決書去起訴公司,拖欠勞動合同加班等。因為這個案子的判決是名譽權侵權,也就是說他所說的事實已經被法院認定,但是造成了公開擴大,所以屬於侵權案件。這個也是拖欠加班和違法加班的證據。起訴勞動仲裁以後,在案件中對第1個案的申請怠速或者是抗訴,抗訴理由就是程式違法,為什麼呢?因為公司偷稅漏稅是屬於刑事案件。嗯,訴訟原則就是先刑事後民事公司先要證明自己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也就是說不是在刑事案件中。如果能證明自己合法繳稅一分稅不漏,那他就有這個民事訴訟權利了。一旦舉證不出來,那就要承擔舉證不利的後果,那麼就需要把自己搭進去。同時需要注意的是隱匿勞動成本也屬於偷稅漏稅的一項。明明兩個三個人幹上的活,非要要一個人完成。不開公司還用人,就證明在用人這個月沒有依法繳納養老保險,這個是由稅務來進行稅收的。不交這塊錢就等於偷稅漏稅。
不要找律師。一件件的起訴。每次不多要。就要9999元。
再就是可以打扮一下,在公司門口辦公室,進來一個人,就哭鼻子。然後哀怨的看著老闆。什麼話也不用說。
回覆列表
個人感覺這個故事是編的,因為其缺乏基本的法律常識!
既然是勞動爭議,並且仲裁機構和法院還支援了勞動者,無論公司負責人在其中有多大的過錯,肯定應該由用人單位暨公司承擔勞動待遇給付責任,而不會由公司負責人來承擔,因為形成勞動關係的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而不是勞動者與公司負責人,這個法律有明確規定。所以說(裁決)判決公司負責人承擔責任,應該是個笑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