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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980042928444

    保險最先起源於古羅馬,在公元前260年-前146年間,布匿戰爭期間,古羅馬人為了解決軍事運輸問題,收取商人24-36%的費用作為後備基金,以補償船貨損失,這就是海上保險的起源。

    到中世紀,義大利出現了冒險借貸,冒險借貸的利息類似於今天的保險費,但因其高額利息被教會禁止而衰落。

    1384年,比薩出現世界上第一張保險單,現代保險制度從此誕生。保險從萌芽時期的互助形式逐漸發展成為冒險借貸,發展到海上保險合約,發展到海上保險、火災保險、人壽保險和其他保險,並逐漸發展成為現代保險。

  • 2 # 平凡的bo良ki影

    居民生活離不開保險,就業要與用人單位商談“五險一金”,買了汽車必須購買“交強險”才能上路,另外還有名目繁多的商業保險。那麼,我們來說說保險業的起源——


    1、五千年前的古巴比倫人發明了保險業


    海上運輸存在巨大風險。首先,造船成本很高,保養船隻也需要投入一筆不菲的資金。再有,船舶在海上漂泊幾個月,很可能遇到風暴,船隻與貨物一起沉入大海。還有,海上運輸還會遇到海盜,船隻或貨物被海盜掠走。由此,從事海運業務的商人便考慮如何彌補這些風險帶來的損失。


    大約在公元前3000年,古巴比倫人(大致生活在今天的伊拉克版圖內)發明了一種海運保險體系。海運商人向出借人借一筆錢,如果商船或貨物在海上因風暴或海盜損失了,則無需償還這筆貸款,這樣,海運商人就把風險轉嫁給了出借人。當然,轉嫁風險是需要代價的,這個代價就是要向出借人支付很高的利息。


    古巴比倫人的海運保險體系一直延續下來,大約在公元前1754年頒佈的《漢謨拉比法典》,更是用法律規範了這種風險轉嫁體系的運作。


    公元前916年,希臘東南部的羅茲人制定了海商法,其中就包含了風險分攤條款。假如一艘貨船上裝有A、B、C、D共4個貨主的貨物,如果該商船在海上遭遇風暴,A的貨物受損,則其他3個貨主要分攤A貨主的損失。假定A貨主的貨物損失4000元,則這4000元的損失由4個貨主分攤每人1000元,B、C、D貨主每人要給A貨主1000元,也就說,4個貨主每人損失1000元。


    2、古羅馬在公元220年就有了保險精算表


    在古希臘和古羅馬時期也出現了一種風險借貸,與古巴比倫人的海運保險體系大同小異。海運商人用商船或船上的貨物作抵押貸款,如果商船或貨物安全抵達目的港,借款人要向出借人償還貸款本金和利息。如果商船或貨物在海運過程中有損毀,則無需償還貸款。這樣,海運商人就把海運風險轉嫁給銀行等放貸人。


    古羅馬除了有海運保險外,還有了從事人壽保險的實體,人們還發現了公元220年製作的保險精算表。


    大約在公元5世紀編纂的猶太法典《塔木德》也規範了海運保險業務,為了避免船隻沉沒不得不拋棄部分貨物時,貨主要分攤這種損失;貨主同樣也要分攤商船毀壞或沉沒的損失。當然,如果海運商人故意疏忽導致商船沉沒,此時的損失由海運商人自己承擔。《塔木德》也規定了陸路運輸的損失分攤,商隊萬一遭到搶劫,損失同樣由各個貨主分攤。


    東羅馬帝國皇帝查士丁尼一世在公元529年頒佈的《民法大全》(也叫《查士丁尼法典》)規定風險借貸利率最高,為12%;而一般商業貸款利率為8%,非商業貸款利率為6%,個人消費和農民貸款利率為4%。風險貸款利率之所以規定得很高,是因為如果商船或貨物受到損失就無需償還貸款,《民法大全》的解釋是“這不僅是出借貨幣,也包括承擔海上風險”。


    人們當時也注意到了保險中的欺詐行為,例如,在船上裝載石塊冒充貨物,或者故意把商船沉入大海,這都屬於非法,不能免除償還貸款。


    3、熱那亞為推動保險業發展做出重要貢獻


    Nautilus哥倫布和小提琴大師帕格尼尼的故鄉熱那亞,是為推動保險業發展做出很大貢獻的地方。


    1298年10月29日,義大利熱那亞的商人貝內代託·扎卡里亞談成了一筆生意,要把35噸明礬從法國的艾格-莫爾特運到比利時的布魯日。當時必須透過海上運輸這批貨物,為轉嫁海上風暴和海盜等風險,扎卡里亞便找到本國的兩位銀行家恩裡克·蘇巴和巴里亞諾·吉日羅,商議由這兩位銀行家共同承擔這批貨物的運輸風險。


    他們簽訂的3頁合約是這樣安排的:扎卡里亞先把這35噸明礬按即期價格賣給銀行家,這批貨物就成了銀行家的資產。如果運輸這批貨物的船在海上沉沒或被海盜劫掠,貨物損失由銀行家承擔。如果這批貨物安全運抵布魯日,扎卡里亞則再從銀行家手裡把這批貨物買回來。當然,對扎卡里亞來說,買回的價格遠遠高於賣出的價格,因為買回的價格要包括銀行家承擔的這批貨物的海運風險。


    對商人扎卡里亞而言,這個合約把貨物的海運風險轉嫁給了銀行家,在海運途中的任何損失都被銀行家包了下來。而對銀行家而言,就相當於給這批貨物保險,如果貨物在運輸途中沒發生意外,就賺了一筆保費,也就是這批貨物買入與賣出的差價。這份保險合約的設計相當超前了,用現在的眼光看,這份保險合同屬於“遠期合約”。


    到14世紀,熱那亞的海運保險業務從信貸體系中分離出來,已經有了單獨的保險合同。迄今發現的世界上最早的人壽保險合同,就是1347年10月23日在熱那亞簽訂的。


    4、英國拉開現代保險業的序幕


    到14世紀初期,漢薩同盟建立了自己的海運保險體系。布魯日是漢薩同盟的領導成員和主要的商貿中心。1310年,布魯日建立了獨立的海運保險公司,“Assurance”(保險)一詞最早使用。


    到15世紀,保險業已不再侷限於海運和人壽。1435年,西班牙的巴塞羅那制定了專門的保險法,詳細規定了各種保險的保費。1468年,義大利的威尼斯議會也通過了保險法。


    在14世紀初期,英國國王亨利四世在倫敦給倫巴人劃出一塊地皮辦理商貿事務,這塊地皮後來就叫倫巴第街,從此,歐洲的許多保險業務在這裡辦理。1574年,伊麗莎白一世女王向理查德·坎德勒頒發特許狀,允許他在皇家交易所內建立保險公司。在這之後的3個世紀裡,歐洲海運的大部分保險業務在這裡辦理,但保險條款上仍載明:“我們保險人同意,該保險合同與在倫巴第街簽署的保險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1588年,英國打敗西班牙無敵艦隊後主導了世界海運市場,也主導了世界保險業的發展。1601年,英國頒佈了《弗朗西斯·培根法案》,這是英國的第一個保險法,該法案序言裡明確“這是一個關於商人之間保險事務的法案”,從而拉開了現代保險業的序幕。


    5、世界上最早的人壽保險糾紛案件


    1583年6月15日,英華人威廉·吉本斯在皇家交易所簽訂了一份人壽保險合同,合同約定,如果被保險人吉本斯在投保期12個月內死亡,其受益人將獲得383英鎊6先令8便士的保險金,這筆保險金由13個保險人聯合支付,最少的支付25英鎊,最多的支付50英鎊,保險費是保險金額度的8%。


    1584年5月28日,吉本斯去世,其受益人在理賠時遭拒。保險人辯稱,12個月指的是陰曆月,每月28天,12個月是336天,所以,吉本斯的人壽保險合同在他本人去世前已經期滿失效。


    仲裁官員認為,保險條款的真實意圖是一個天文年的12個月,也就是365天,吉本斯先生是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死亡的,理應按合同約定賠償。


    保險人不服仲裁結果,將保險糾紛上訴到海事法院。海事法院同樣裁決,保險合同規定的12個月是一個天文年365天,保險人必須按合同約定對吉本斯先生的死亡賠付。這個世界上最早的人壽保險糾紛案件審理終結

  • 3 # 使用者6904781156026

    歷史上,倫敦是全球保險業的發源地。1688年,世界第一個保險公司——倫敦勞合社宣佈誕生。按照ABI的說法,倫敦是國際保險和再保險交易的領先市場,航空和海上保險業務已成為倫敦市場上的強勢險種,約佔全球同類保險業務的30%。

    英國保險市場是世界第四大非壽險市場,是全球第三大非壽險再保險市場。英國保險公司業務主要分為兩大部分:壽險和非壽險。壽險業務包括人壽險、養老金、長期健康保險;非壽險業務包括航海、航空、車輛、地產、意外事故及健康、債務風險等。

    目前,英國保險公司大致可分成三大類:公司(保險公司和再保險公司,以及經紀人公司),勞合社和保賠協會。而保險業主要有以下營銷渠道:保險經紀人,直接經銷,保險代理,以及獨立金融顧問等。長期以來,保險經紀人一直是推銷保險產品的主力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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