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按照規定計算的固定資產折舊,准予扣除。”
一、固定資產折舊稅前扣除基本規定
1.《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六十條規定:“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固定資產計算折舊的最低年限如下:
(1)房屋、建築物,為20年;
(2)飛機、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裝置,為10年;
(3)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器具、工具、傢俱等,為5年;
(4)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為4年;
(5)電子裝置,為3年。”
2.《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下列固定資產不得計算折舊扣除:
(1)房屋、建築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資產;
(2)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
(3)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出的固定資產;
(4)已足額提取折舊仍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
(5)與經營活動無關的固定資產;
(6)單獨估價作為固定資產入賬的土地;
(7)其他不得計算折舊扣除的固定資產。”
3.《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九條規定:“固定資產按照直線法計算的折舊,准予扣除。
企業應當自固定資產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計算折舊;停止使用的固定資產,應當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計算折舊。
企業應當根據固定資產的性質和使用情況,合理確定固定資產的預計淨殘值。固定資產的預計淨殘值一經確定,不得變更。”
4.《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29號)關於“五、固定資產折舊的企業所得稅處理”的規定
(1)企業固定資產會計折舊年限如果短於稅法規定的最低折舊年限,其按會計折舊年限計提的折舊高於按稅法規定的最低折舊年限計提的折舊部分,應調增當期應納稅所得額;企業固定資產會計折舊年限已期滿且會計折舊已提足,但稅法規定的最低折舊年限尚未到期且稅收折舊尚未足額扣除,其未足額扣除的部分准予在剩餘的稅收折舊年限繼續按規定扣除。
(2)企業固定資產會計折舊年限如果長於稅法規定的最低折舊年限,其折舊應按會計折舊年限計算扣除,稅法另有規定除外。
(3)企業按會計規定提取的固定資產減值準備,不得稅前扣除,其折舊仍按稅法確定的固定資產計稅基礎計算扣除。
(4)企業按稅法規定實行加速折舊的,其按加速折舊辦法計算的折舊額可全額在稅前扣除。
(5)石油天然氣開採企業在計提油氣資產折耗(折舊)時,由於會計與稅法規定計算方法不同導致的折耗(折舊)差異,應按稅法規定進行納稅調整。
二、固定資產加速折舊的規定
(一)特定行業固定資產加速折舊的規定
1、重要行業新購置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
自2014年1月1日,生物製藥企業,專用裝置製造企業,鐵路、船舶、航天航空和其他運輸裝置製造企業,計算機、通訊和其他電子裝置製造業,和資訊傳輸、軟體和資訊科技服務企業新購置的固定資產可以加速折舊,採取縮短折舊年限或加速折舊方法計算折舊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自2015年1月1日,輕工、紡織、機械和汽車行業的企業新購置的固定資產可以加速折舊,採取縮短折舊年限或加速的折舊方法計算折舊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2、重要行業小微企業新購置的研發裝置
前述重要行業的小型、微型企業,單價不超過100萬元的研發裝置,既用於研發、又用於生產經營的,可一次全額在稅前扣除。
3、積體電路企業的積體電路生產裝置加速折舊
積體電路企業的生產裝置可按3年計算折舊在稅前扣除。
(二)所有企業可享受的加速折舊的規定
1、企業購置的技術更新換代比較快的裝置,可以縮短折舊年限或採取加速折舊的方法計算折舊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2、企業購置的固定資產常年是在強振動、高腐蝕狀態下工作的,可以縮短折舊年限或採取加速折舊的方法計算折舊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3、企業購置的軟體,作為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核算的,可以按兩年計算的折舊或攤銷額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4、企業自2014年1月1日起新購置的、單價不超過100萬元的、專門用於研發的裝置,可以在購置當月一次全額計算折舊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重要行業的非小微企業,購置的單價不超過100萬元的裝置,只有專門用於研發的才可以一次折舊扣除;
5、自2014年1月1日起,企業單位價值不超過5000元的固定資產,可以在購置當月一次全額折舊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三)政策依據
1、財稅[2014]75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
2、財稅[2015]106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
3、財稅[2012]27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鼓勵軟體產業和積體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
4、國稅發[2009]81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所得稅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公佈全文失效廢止和部分條款廢止的稅收規範性檔案目錄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34號)本文第五條廢止。)
三、研發費用加計扣除中的折舊費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歸集範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0號)規定:折舊費用指用於研發活動的儀器、裝置的折舊費。
1.用於研發活動的儀器、裝置,同時用於非研發活動的,企業應對其儀器裝置使用情況做必要記錄,並將其實際發生的折舊費按實際工時佔比等合理方法在研發費用和生產經營費用間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計扣除。
2.企業用於研發活動的儀器、裝置,符合稅法規定且選擇加速折舊優惠政策的,在享受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時,就稅前扣除的折舊部分計算加計扣除。
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按照規定計算的固定資產折舊,准予扣除。”
一、固定資產折舊稅前扣除基本規定
1.《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六十條規定:“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固定資產計算折舊的最低年限如下:
(1)房屋、建築物,為20年;
(2)飛機、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裝置,為10年;
(3)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器具、工具、傢俱等,為5年;
(4)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為4年;
(5)電子裝置,為3年。”
2.《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下列固定資產不得計算折舊扣除:
(1)房屋、建築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資產;
(2)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
(3)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出的固定資產;
(4)已足額提取折舊仍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
(5)與經營活動無關的固定資產;
(6)單獨估價作為固定資產入賬的土地;
(7)其他不得計算折舊扣除的固定資產。”
3.《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九條規定:“固定資產按照直線法計算的折舊,准予扣除。
企業應當自固定資產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計算折舊;停止使用的固定資產,應當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計算折舊。
企業應當根據固定資產的性質和使用情況,合理確定固定資產的預計淨殘值。固定資產的預計淨殘值一經確定,不得變更。”
4.《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29號)關於“五、固定資產折舊的企業所得稅處理”的規定
(1)企業固定資產會計折舊年限如果短於稅法規定的最低折舊年限,其按會計折舊年限計提的折舊高於按稅法規定的最低折舊年限計提的折舊部分,應調增當期應納稅所得額;企業固定資產會計折舊年限已期滿且會計折舊已提足,但稅法規定的最低折舊年限尚未到期且稅收折舊尚未足額扣除,其未足額扣除的部分准予在剩餘的稅收折舊年限繼續按規定扣除。
(2)企業固定資產會計折舊年限如果長於稅法規定的最低折舊年限,其折舊應按會計折舊年限計算扣除,稅法另有規定除外。
(3)企業按會計規定提取的固定資產減值準備,不得稅前扣除,其折舊仍按稅法確定的固定資產計稅基礎計算扣除。
(4)企業按稅法規定實行加速折舊的,其按加速折舊辦法計算的折舊額可全額在稅前扣除。
(5)石油天然氣開採企業在計提油氣資產折耗(折舊)時,由於會計與稅法規定計算方法不同導致的折耗(折舊)差異,應按稅法規定進行納稅調整。
二、固定資產加速折舊的規定
(一)特定行業固定資產加速折舊的規定
1、重要行業新購置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
自2014年1月1日,生物製藥企業,專用裝置製造企業,鐵路、船舶、航天航空和其他運輸裝置製造企業,計算機、通訊和其他電子裝置製造業,和資訊傳輸、軟體和資訊科技服務企業新購置的固定資產可以加速折舊,採取縮短折舊年限或加速折舊方法計算折舊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自2015年1月1日,輕工、紡織、機械和汽車行業的企業新購置的固定資產可以加速折舊,採取縮短折舊年限或加速的折舊方法計算折舊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2、重要行業小微企業新購置的研發裝置
前述重要行業的小型、微型企業,單價不超過100萬元的研發裝置,既用於研發、又用於生產經營的,可一次全額在稅前扣除。
3、積體電路企業的積體電路生產裝置加速折舊
積體電路企業的生產裝置可按3年計算折舊在稅前扣除。
(二)所有企業可享受的加速折舊的規定
1、企業購置的技術更新換代比較快的裝置,可以縮短折舊年限或採取加速折舊的方法計算折舊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2、企業購置的固定資產常年是在強振動、高腐蝕狀態下工作的,可以縮短折舊年限或採取加速折舊的方法計算折舊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3、企業購置的軟體,作為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核算的,可以按兩年計算的折舊或攤銷額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4、企業自2014年1月1日起新購置的、單價不超過100萬元的、專門用於研發的裝置,可以在購置當月一次全額計算折舊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重要行業的非小微企業,購置的單價不超過100萬元的裝置,只有專門用於研發的才可以一次折舊扣除;
5、自2014年1月1日起,企業單位價值不超過5000元的固定資產,可以在購置當月一次全額折舊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三)政策依據
1、財稅[2014]75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
2、財稅[2015]106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
3、財稅[2012]27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鼓勵軟體產業和積體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
4、國稅發[2009]81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所得稅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公佈全文失效廢止和部分條款廢止的稅收規範性檔案目錄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34號)本文第五條廢止。)
三、研發費用加計扣除中的折舊費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歸集範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0號)規定:折舊費用指用於研發活動的儀器、裝置的折舊費。
1.用於研發活動的儀器、裝置,同時用於非研發活動的,企業應對其儀器裝置使用情況做必要記錄,並將其實際發生的折舊費按實際工時佔比等合理方法在研發費用和生產經營費用間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計扣除。
2.企業用於研發活動的儀器、裝置,符合稅法規定且選擇加速折舊優惠政策的,在享受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時,就稅前扣除的折舊部分計算加計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