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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醫療保險費多繳了,可申請辦理退費。今日,重慶市人力社保局傳出訊息,我市參加城鎮職工醫療保險的單位或人員,以及參加城鄉居民合作醫療保險的人員,因享受醫保繳費優惠或政府補助、死亡、重複繳費等情形,造成參保單位或個人多繳保險費的,可申請辦理退費。


    以個人身份參加職工醫保四種情況可退費


    根據市人力社保局、市財政局聯合釋出的通知,針對職工醫保、居民醫保兩類險種,符合條件的參保單位或人員,可申請辦理醫保退費。


    職工醫保方面,退費分四種情況。個人參保人員一次性躉繳醫療保險費後,經稽核符合


    享受醫保繳費費率優惠和財政補助,若參保人員已按規定的繳費基數和比例繳費,可申請退還應享受的優惠和補助。


    若未按規定的繳費基數和比例繳費,應根據區縣在市級統籌前的繳費標準,由區縣醫保經辦機構核定退費金額,並提出退費申請。經本區縣人力社保局、財政局稽核後,報市社保局複核。經市人力社保局和市財政局批准後,方可退費。


    個人參保人員按年度正常繳費後,經稽核符合享受醫保優惠政策,但又轉為單位參保職工或死亡的,可按其享受醫保優惠政策計算的金額退還。


    個人參保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已由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為其參保並繳費,同時以個人身份參加職工醫保形成重複的繳費,本人可在次年,申請退還重複期間個人參保繳納的費用(應扣除其重複期間已劃入個人賬戶的資金)。


    國有企業大齡下崗職工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前,按規定以個人身份參保,並按年繳納醫保費後,若本身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改為按另套規定,繳納餘命醫療費後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導致同一時間段內重複繳費的,本人可申請退還退休當月到本年末,重複繳費期間個人參保繳納的費用(應扣除其重複期間已劃入個人賬戶的資金)。


    按年繳費當年1月31日前不幸死亡可全額退費


    若職工醫保個人參保人員已經死亡,如何退費?市人力社保局表示,一次性按二檔標準躉繳的個人參保人員,在按規定享受了對應醫保待遇(含劃個人賬戶)後死亡的,可按其死亡當月個人賬戶劃入標準,及一次性躉繳的剩餘年限(計算到月),一次性退還個人賬戶剩餘年限應劃資金,但納入統籌基金和大額醫保費的部分不退。


    個人參保人員按二檔標準按年繳費,並按規定享受了對應醫保待遇(含劃個人賬戶)後死亡的,可一次性退還個人賬戶當年剩餘月份應劃資金。同樣,納入統籌基金和大額醫保費的部分不退。


    個人參保人員在當年內,完清次年1月1日起的一次性躉繳醫療保險費後,於次年1月31日前死亡的,可由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申請全額退次年1月1日以後對應的參保費用。


    至於按年繳費的個人參保人員在當年1月31日前死亡的,其繳納的年度醫療保險費,可由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申請全額退費。


    年中轉為單位參保可退還重複期間個人參保費


    對於職工醫保個人參保與單位參保重複繳費、退休後多繳費的退費,分三種情況處理。


    市人力社保局表示,若個人參保人員按年繳納醫保費後,年中轉為隨我市單位參保形成重複的繳費,其本人可在次年,申請退還重複期間個人參保繳納的費用(應扣除其重複期間已劃入個人賬戶的資金)。


    若個人參保人員辦理完退休手續後仍繼續繳費,經稽核滿足醫保繳費年限的,退休後超過醫保規定繳費年限,多繳納的醫療保險費(不含大額醫保費),可申請退還。其個人賬戶,則按退休且滿足醫保繳費年限後的劃入標準和多繳費月數等進行清算,多計入額應在退費時抵扣。


    若參保職工因參保單位辦理退休手續滯後,其應退休時已滿足醫保繳費年限,應退休之月後多繳納的保險費扣除按規定計入職工醫保個人賬戶額的餘額退還單位,個人賬戶計入額按退休標準規定進行清算(對多計入額應抵扣),期間形成的醫療待遇差額,應由參保單位負責支付。因人力社保部門稽核審批造成的滯後,期間形成的醫療待遇差額,應由醫保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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