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覽會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為規範本市展覽行業的消防安全管理,確保展覽會的安全;根據國家和本市有關
消防法律法規,上海市消防局制定了(上海市展覽業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現予印發,
請遵照執行。
第一條(目的、依據)
為規範本市展覽行業的消防安全管理,確保展覽會的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
國消防法)
(上海市消防條例)
,確保展覽會的安全,和(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
位消防安全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適用)
本規定適用於在本市舉辦的室內各類展覽、展銷活動。
第六條(主辦方的消防安全,責任)
主辦方應當全面負責展覽會期間的消防安全,並履行下例消防安全者職責:
(一)
在布展前至少
5
個工作日履行申報義務,提請公安消防機構進行消防安
檢查;
(二)
在展會期間指定專人具體負責展會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確保參展商按
照經公安消防機構批准的布展方案搭建展臺;
(三)
查驗展館消防實施,制定展會期間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應急疏散
預案並組織預演。
(四)
將參展商必須遵守的消防安全要求在布展前告知參展商;
(五)
負責查驗布展電工、電焊工等特殊施工人員的有關上崗證件。
(六)
在展覽會布展、開展之前對工作人員進行消防安全培訓。
(七)
從進館施工之時起,按
GBJ140-90
《建築滅火器配置設計軌範》配置滅
火器材。
第七條(參展商的消防安全則任)
參展商應當遵守場館方、主辦方指定的消防安全制度、不損壞室內消防設施、不
佔用消防通道,在布展、撤展過程中安全施工。
第八條(布展的佈置)
(一)展位的佈置不得影響展館內消防實施的使用。消防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處
嚴禁布展或存放物品;
(二)展位與牆壁之間的後通道應當不小於
60
釐米,並不得堆物,以便於維修檢
查;
(三)成組佈置的展位之間的通道寬度應當根據最高峰人流量進行計算得出,但
最少不小於
3
米的寬度;並應儘量保證環通,避免袋型走道的出現;
(四)展位的搭建材料的燃燒效能等級不得低於
B1
級(難燃型)
,對於少量區域性
使用的可燃材料應當進行防火處理,達到
級要求之後方可使用;
(五)特殊裝修(
18
平方以上)應當事先提供圖紙,在申報消防安全檢查時一併
申報,經稽核同意後方可施工。
第九條
(
臨時展棚的搭建
)
臨時性展覽棚應採用經過國家檢測、燃燒效能等級達到
級或不燃的牆體搭設。
每座展覽棚的面積不應大於
1200
平方米,棚與棚之間應留有
9
米的防火間距。
第十條(施工要求)
電鋸、電刨、電焊、電割等施工作業一般在室外操作。確需在室內操作的應加強防
火安全,及時清理廢料,嚴禁明火。
油漆、噴塗等作業時應保持良好通風,設立禁火區,落實防火措施;各種油漆、噴塗
等易燃易爆危險品應存放在展館外的安全場所。
第十一條(用電要求)
電氣線路的敷設、用電裝置的安裝等必須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消防安全技
術規定,並符合下列消防安全要求:
1.
電氣線路的敷設、用電裝置的安裝應由電工持證上崗作業
;
2.
電氣線路的敷設應當架空固定佈置,沿地鋪設的電氣線路應穿管保護;
3.
電氣線路的佈線應當採用護套絕緣導線,導線之間應用瓷夾連線,不得直接連
接。其餘應嚴格按照《低壓配電設計規範》
(
GB-50054-95
)執行;
4.
燈具與可燃展品之間保持
50
釐米以上的燈距;
5.
霓虹燈廣告應經申請同意之後方可使用,霓虹燈高壓接頭處應穿玻璃套管保;
6.
大功率用電裝置的安裝使用應經展館核定,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方可使用。室
內展覽不得使用大功率滷鎢燈;
7.
不得使用電加熱器具。
第十二條(易燃易爆危險品管理)
禁止下列違反易燃易爆危險品管理的行為:
展館內嚴禁展出易燃易爆危險物品。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展品可用易燃易爆的模
擬樣品替代;
展館內嚴禁使用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布展、搭建過程中確需使用易燃易爆危險
品的,一般應在室外空地處施工使用;必須在場館內使用的,應落實好消防安全
措施;
汽車、機車等內燃機車或其它燃油裝置展出時,不得維修、發動,油箱內不
應存油。
第十三條(其它消防安全要求)
展館在搭建、布展、正式展出和撤展期間嚴禁煙火。搭建、布展期間應及時清理
可燃雜物展品的可燃包裝材料不得存放在展館內。
第十四條(參展人員數量的控制)
展覽會對參觀人員數量應當有所限制,
每天發售的參觀券應當控制在每平方
2
人,
該面積應以展館面積減除展位面積計。
第十五條(閉館要求)
每天展覽結束後應當進行檢查,
在切斷不必要的電源、
清除可燃雜物後方可閉館。
閉館後應當進行夜間防火巡查,
夜間防火巡查可由場館方或主辦方負責,
但應當在所
簽訂的協議中予以明確。
第十六條(展品的存放)
展位不得作為臨時倉庫使用,堆放大量商品(展品)
第十七條(火災處置)
發現火災後應當保護好火災現場。
第十八條(罰則)
違反本規定的,由公安消防機構按照《上海市消防條例》的規定實施處罰。
第十九條(施行日期)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2003
年
月
29
日
展覽會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為規範本市展覽行業的消防安全管理,確保展覽會的安全;根據國家和本市有關
消防法律法規,上海市消防局制定了(上海市展覽業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現予印發,
請遵照執行。
第一條(目的、依據)
為規範本市展覽行業的消防安全管理,確保展覽會的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
國消防法)
(上海市消防條例)
,確保展覽會的安全,和(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
位消防安全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適用)
本規定適用於在本市舉辦的室內各類展覽、展銷活動。
第六條(主辦方的消防安全,責任)
主辦方應當全面負責展覽會期間的消防安全,並履行下例消防安全者職責:
(一)
在布展前至少
5
個工作日履行申報義務,提請公安消防機構進行消防安
檢查;
(二)
在展會期間指定專人具體負責展會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確保參展商按
照經公安消防機構批准的布展方案搭建展臺;
(三)
查驗展館消防實施,制定展會期間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應急疏散
預案並組織預演。
(四)
將參展商必須遵守的消防安全要求在布展前告知參展商;
(五)
負責查驗布展電工、電焊工等特殊施工人員的有關上崗證件。
(六)
在展覽會布展、開展之前對工作人員進行消防安全培訓。
(七)
從進館施工之時起,按
GBJ140-90
《建築滅火器配置設計軌範》配置滅
火器材。
第七條(參展商的消防安全則任)
參展商應當遵守場館方、主辦方指定的消防安全制度、不損壞室內消防設施、不
佔用消防通道,在布展、撤展過程中安全施工。
第八條(布展的佈置)
(一)展位的佈置不得影響展館內消防實施的使用。消防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處
嚴禁布展或存放物品;
(二)展位與牆壁之間的後通道應當不小於
60
釐米,並不得堆物,以便於維修檢
查;
(三)成組佈置的展位之間的通道寬度應當根據最高峰人流量進行計算得出,但
最少不小於
3
米的寬度;並應儘量保證環通,避免袋型走道的出現;
(四)展位的搭建材料的燃燒效能等級不得低於
B1
級(難燃型)
,對於少量區域性
使用的可燃材料應當進行防火處理,達到
B1
級要求之後方可使用;
(五)特殊裝修(
18
平方以上)應當事先提供圖紙,在申報消防安全檢查時一併
申報,經稽核同意後方可施工。
第九條
(
臨時展棚的搭建
)
臨時性展覽棚應採用經過國家檢測、燃燒效能等級達到
B1
級或不燃的牆體搭設。
每座展覽棚的面積不應大於
1200
平方米,棚與棚之間應留有
9
米的防火間距。
第十條(施工要求)
電鋸、電刨、電焊、電割等施工作業一般在室外操作。確需在室內操作的應加強防
火安全,及時清理廢料,嚴禁明火。
油漆、噴塗等作業時應保持良好通風,設立禁火區,落實防火措施;各種油漆、噴塗
等易燃易爆危險品應存放在展館外的安全場所。
第十一條(用電要求)
電氣線路的敷設、用電裝置的安裝等必須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消防安全技
術規定,並符合下列消防安全要求:
1.
電氣線路的敷設、用電裝置的安裝應由電工持證上崗作業
;
2.
電氣線路的敷設應當架空固定佈置,沿地鋪設的電氣線路應穿管保護;
3.
電氣線路的佈線應當採用護套絕緣導線,導線之間應用瓷夾連線,不得直接連
接。其餘應嚴格按照《低壓配電設計規範》
(
GB-50054-95
)執行;
4.
燈具與可燃展品之間保持
50
釐米以上的燈距;
5.
霓虹燈廣告應經申請同意之後方可使用,霓虹燈高壓接頭處應穿玻璃套管保;
6.
大功率用電裝置的安裝使用應經展館核定,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方可使用。室
內展覽不得使用大功率滷鎢燈;
7.
不得使用電加熱器具。
第十二條(易燃易爆危險品管理)
禁止下列違反易燃易爆危險品管理的行為:
1.
展館內嚴禁展出易燃易爆危險物品。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展品可用易燃易爆的模
擬樣品替代;
2.
展館內嚴禁使用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布展、搭建過程中確需使用易燃易爆危險
品的,一般應在室外空地處施工使用;必須在場館內使用的,應落實好消防安全
措施;
3.
汽車、機車等內燃機車或其它燃油裝置展出時,不得維修、發動,油箱內不
應存油。
第十三條(其它消防安全要求)
展館在搭建、布展、正式展出和撤展期間嚴禁煙火。搭建、布展期間應及時清理
可燃雜物展品的可燃包裝材料不得存放在展館內。
第十四條(參展人員數量的控制)
展覽會對參觀人員數量應當有所限制,
每天發售的參觀券應當控制在每平方
2
人,
該面積應以展館面積減除展位面積計。
第十五條(閉館要求)
每天展覽結束後應當進行檢查,
在切斷不必要的電源、
清除可燃雜物後方可閉館。
閉館後應當進行夜間防火巡查,
夜間防火巡查可由場館方或主辦方負責,
但應當在所
簽訂的協議中予以明確。
第十六條(展品的存放)
展位不得作為臨時倉庫使用,堆放大量商品(展品)
第十七條(火災處置)
發現火災後應當保護好火災現場。
第十八條(罰則)
違反本規定的,由公安消防機構按照《上海市消防條例》的規定實施處罰。
第十九條(施行日期)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2003
年
5
月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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