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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6日,一位林姓律師在微信朋友圈中釋出了自己的一份辯護詞,配文案“販毒販毒安可恕乎”,辯護詞中表明其是受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擔任一位販毒案件上訴人的二審辯護律師。該律師在辯護詞中稱“甚有邪惡之人,殺人販毒、泯滅人性,實為國之憂、民之害也,安可恕乎?”該辯護詞一經發布,立即引發律師群體的反感,認為林律師以辯護人的身份在書面辯護詞中發表這種言辭有違律師執業準則。大家認為律師在辯護詞中這樣寫是否合適?這種行為到底是正義還是非正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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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無塵律師周慶惠

    我也是律師,我也有正義感,也有疾惡如仇的靈魂。但是,如果我對這個被告人不懷好感,我寧願拒絕辯護,也不會說出如此違背律師倫理和律師職責的辯護意見。即使指定你辯護,你完全可以拒絕,現在的環境不會強制你為某一個被告人辯護。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律師擔任辯護人的,應當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這是明確的法律規定,不是某一個律師心中的善惡判斷。既然作為辯護人,你就應該維護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

    那些說這個律師是好律師的,有一天你家人涉嫌犯罪了,你們請到的律師如果是這樣的律師,你就知道什麼是好律師了。也許你會說,你遵紀守法,不會犯罪,無需律師,但是,你不犯罪,不代表你身邊的家人、親人、朋友不會犯罪。你管得了自己,你管不了身邊的家人、親人。如果有一天你的家人、親人犯了罪,你大可以不請律師。如果請了律師,希望你能請到這樣的一位律師。

  • 2 # 知行合一148981591

    販毒就該死,如果事實清楚,幫他減一天刑都是罪大惡極,律師集體反感,不過是集體要錢不要臉,然後突然有一個要臉不要錢的扯下了他們的遮羞布,就好比看到一個漫畫一個游泳池所有人都在往泳池裡撒尿,就一個沒撒,結果被其他人嘲笑是一個道理。

  • 3 # 南海唯物學員

    連我這種沒有學過法律的人都知道,辯護律師這種行為是有所損害法制公正的,是不道德的。

    辯護律師的職責是為你的當事人提供證據,減輕罪責,哪怕他是萬惡之人。案件的雙方儘量辯護,最終由法官做出決定,如此才能更有效減少冤案,審案才能更加明朗,更加公正。

    沒錯,人都有好惡,辯護律師面對一個極度反感的罪犯,怎麼辦?口誅筆伐?佔著辯護指責而無所作為?其實有兩種選擇,一,大可拒絕為嫌疑人辯護,放棄這個身份然後任你評價。二,為嫌疑人做辯護,只提供有效證據,不必為了排除有罪而誇大其詞。

  • 4 # 安平144796971

    律師就該遵守法律,也應該模範地遵守社會的道德規範,對重大的犯罪案件中罪行確實的犯罪分子,可以作出自己的辯護詞。這個辯護詞,不一定是為犯罪分子辯護的,而是可以根據自己的判斷作出放棄辯護或揭發犯罪分子罪好的表述。如果律師在犯罪事實面前硬扛,為犯罪分子開脫,才是喪失職業道德。(這個案是律師受法律援助的原因,被迫接下這個不該辯護的案)

  • 5 # 刑事辯護律師—馬曉明

    依據中國《律師法》、《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律師的職責是依據證據材料、法律規定,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的法律意見。因此,接受委託、指派後,應該認真仔細的研究案件材料,蒐集相關的法律規定、司法判例,而不是無所作為,不允許指責當事人的不是,更不允許站在公訴人的角度,對當事人進行公訴。

  • 6 # 陽光一點37

    這不是當事人需要的律師。該律師已違律師基本的職業操守。律師的職責就是維護被代理人的合法權利,並爭取合法權益的最大化。

  • 7 # 經典綜藝影視瞬間

    我認為拿著職責操守規定去違背良心就是不人,講著公益道德實際卑鄙下流為不以,我敬佩這個律師。

    殺人 販毒還有資格援助,誰援助死去的人。同情毒販殺人犯,誰可憐真正可憐的人。

  • 8 # 詐騙犯罪辯護金翰明

    律師應當有自己的道德判斷,但這種道德判斷應當放在接受委託前,體現在律師選擇案件的過程中。如果律師覺得當事人有罪、應該受到相應指控的處罰,那自然不必、也不應當接收委託,不應作為辯護人的身份站在法庭上,大可作為旁觀者來進行評價與批判,這沒有問題。

    但無論是從律師制度的設立、律師的職責、律師行業道德來說,律師一旦接受了委託、站在辯護席上,應當考慮的是如何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在其位謀其事的道理,再簡單不過了。

    所以這裡有一個選擇自由的問題。

    律師可以選擇做一個旁觀者,任意評價社會上發生的任何案件,但是當你接受委託或指派,選擇成為這個人的辯護人,依然站在當事人的對立面,就涉及了另一個層面的道德問題。

    多說一句,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不僅僅是有罪與無罪的二選一,同樣包括重罪與輕罪、主犯與從犯、自首、立功、坦白、降低涉案數額、量刑是否適當等諸多問題。即使一個有罪的人,也應當獲得量刑辯護的權利。

  • 9 # 凡人閒聊

    他不適合做律師,應到檢察院當公訴人我不是律師,但對律師執業挺感興趣。此律師受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擔任販毒案件上訴二審的辯護律師。什麼是法律援助呢?是指在縣市司法局下設立的法律援助機構指導和協調下,律師,公證員,基層法律工作者等法律服務人員為經濟困難或特殊案件的當事人給予減,免收費,提供法律援助的一項法律制度。就是說沒錢也可打官司。國家對法律援助的物件,範圍,形式,公民如何申請法律援助做了規定。販毒是刑事案件,是法律援助的範圍。律師充當辯護人的職責是什麼?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因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原則,成為刑事訴訟的基本原則。主要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有助於司法機關客現全面瞭解案情,正確適用法律,防止冤假錯案。律師擔任辯護人,側重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罪,罪名是否準確,量刑上提出從輕或者減輕,免除處罰的辯護意見,這是律師的職責所在。律師不是揭發犯罪,控訴犯罪。揭發犯罪,控訴犯罪的職責是檢察機關出庭的公訴人。此辯護律師忘記了自已是辯護人的角色,充當辯護人的職責。竟站在公訴人的立場,和公訴人一起控訴毒犯的罪行"泯滅人性",失去了辯護的意義,辯護不起作用。

  • 10 # 生命總像一支鉛筆

    邪惡之人,殺人販毒、泯滅人性,實為國之憂、民之害也,安可恕乎”?

    你沒看錯這話出自一位律師對一個販毒被告人的辯護詞。

    我認為這位林姓律師在辯護詞中發表如此言論極不妥當,有違律師職業道德與律師職責。

    律師的職責

    刑辯律師的職責是根據案件的事實與法律,提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從輕、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辯解意見,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在訴訟中,公訴人與辯護人身份是不同的,也可以說是“相反”的:公訴人的職責的指控被告人涉嫌犯了什麼罪及應當對被告人依法定罪、量刑的各種證據和法律依據,並要求法院依法審理並判決。而辯護人的職責不是指控其有罪或罪行重,而是提出對被告人“有利”的證據及法律依據。公訴人與辯護人的職責及舉證,有些是共同的,如對未年人,公訴人也會指出因其是未成年人,所以要求在量刑時考慮,但總的來說,律師不能在審理過程中說“不利於”被告人的證據及辯解意見。

    這位林姓律師的做法確實不妥,根本上脫離了律師的職責,是對整個律師職業的一種嚴重褻瀆和歪曲,是對律師形象的一種破壞。

    律師的職業道德

    從律師的職業道德出發,這位林姓律師的做法也極為不妥。作為律師,不管是當事人聘請還是法律援助,都有一個根本出發點即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也就是說從當事人利益出發,而不能做不利於被告人的辯解和指控。比如,律師在辦理案件過程中知悉了當事人的犯罪的證據,律師有義務控告嗎?沒有。比如,律師在會見被告人過程中被告人承認其在犯罪過程中有一個公訴機關沒有掌握的行為,如某一刀是他乾的,律師可能向被告人講清如果其承認了,這屬於認罪態度好,法庭會根據情況從輕或減輕處罰,但如果被告人在法庭上沒有承認,則辯護律師沒有控告的義務而向法庭說出。

    可能有人會說,律師在替“壞人”說話,是沒有正義,是認錢不認正義。這是對律師的嚴重誤解。

    公訴人指控某某人殺了人,大家認為這屬於十惡不赦,殺人償命,天經地義。但是,你想過沒有,對殺人者,都應該殺嗎?殺人的情形,各不相同,所以處理起來,不能簡單一殺了之。另外,公訴機關指控其殺人,其一定就是殺人犯嗎?沒有經過法庭審判,誰也不能肯定其就是殺了人,指控和判決完全不同。在審理過程中,對公訴機關的指控,法庭會對所有證據進行舉證、質證,在這個過程中,辯護人的職責就顯現出來了。從總體上來說,公訴人和辯護人最終目的是相同的,即依據事實與法律,對被告人做出公正的判決,公正是法官、檢察官、律師共同追求的目標。事實上,公訴機關的指控,不可能所有的指控都會被法庭認可和採納,如貪汙的數額,罪名的認定。常常有一些案件,公訴機關指控犯故意殺人罪,後來被認定為故意傷害罪。

    不能不說這位林姓律師的辯護詞還是比較“精彩”的,引經據典,古文特色,與一般的辯護詞確實不同。我想,檢察機關起訴書也不至於這麼言辭激烈吧。“邪惡之人,殺人販毒、泯滅人性,實為國之憂、民之害也,安可恕乎”,殺人販毒一定泯滅人性?恕肯定不能,因為有法律,但這不是律師說的話,公訴人說可以,法官說也可以,唯獨律師不能這麼說。就是法官說,也是用“法言法語”說,不是老百姓那種通俗的說法。

    我想,這位律師的做法,不是簡單地“不當”的問題,而是違反律師職業道德與執業紀律的問題,是違反《律師法》的問題,既然這麼不專業,肯定會承擔一定的責任。

    是未成的人,

  • 11 # 葉律師

    這是該律師發表的辯護意見,大家可以看看。

    打擊販毒,懲治犯罪,這都沒有錯。但我們都說,立場決定你的觀念。如果這是一位公訴人,站在法庭起訴犯罪並要求追究刑事責任。站在這個立場,履行這個職責,講這些話就沒有錯。但你是辯護律師,這些話並不適合你所站的立場,並不是這個身份所應當發表的言論。否則將違反職業道德,侵害到委託人的利益。這是一起上訴案件,被告人認為一審量刑過重或存在其他問題。但辯護律師卻稱之為“邪惡之徒”,認為一審法律適用正確,定罪量刑正確。這個觀念和立場完全與被告人相違背。好比被告人說自己無罪,但辯護律師一直說“你就是有罪”。這個辯護詞被傳播以後,多數人都認為這不是請了個律師,而是請了個公訴人。

    本來以為這個辯護詞是怎麼傳播出來的。畢竟只有律師和法官手中有辯護詞。後面看到網友介紹,該辯護詞是該律師自己在朋友圈貼出來。從這個舉動來看,該律師本來應當對自己的辯護詞應當是很滿意。這個著實令人尷尬。

    另外,這個是法律援助案件。本身多數人對於法律援助律師的印象並不好,就認為這只是走程式,並不能有效維護當事人利益。現在出現這樣的事件,也就恰恰印證了一些不好的想法。這對於我們法律援助以及其他援助律師都會產生極其不良影響。有的網友更是直接認為,就是因為沒給錢或錢給的不夠,最後才發生辯護律師反過來指控被告人的情況,甚至要求從嚴從重處罰被告人。我們律師自身也要加強職業素養,提高執業能力,維護好委託人利益。

  • 12 # 實灬諾

    從大眾對於毒販子的憎恨層面來說,相信不少人認為這個律師是大眾需要的正義律師。可從職業道德和職業素養層面來說,他稱不上一個好律師。

    情理和法理的衝突

    一直以來,情和法都有著尖銳的衝突,情是源於一般人的真情流露,法則是“明文規定”,一就是一,不容半點質疑。

    毒品是讓無數人憎恨的東西,也使得很多人家破人亡妻離子散,更不用說因為毒品衍生出來的眾多刑事案件。

    吸毒者固然可悲,販毒者更是可恨至極,任何一個正常人,都應該對販毒者譴責,從這個層面來講,這個律師單從情感層面來講,他是一個正常人。

    他不願為一個毒販子辯護,他甚至非常痛恨毒販子,無論他是不是自己的當事人。

    然而理智來講,他作為一名律師,作為一個毒販的辯護律師,理應為自己的當事人爭取權益最大化,這是法理。

    情與法如何取捨,每個人心中都有自己的選擇,可現實中法是一定大於情的。

    我是這樣認為的,雖然是指派,但是我相信應該不會是強制性的,應該也可以拒絕。

    如果你從一開始就不願為一個毒販做辯護,那麼就應該一開始就斷然拒絕,堅定的表達自己的態度:我不願為“不可恕者”辯護,這是我的職業底線。

    但是你在沒有拒絕的情況下,接手了這樣一件案子,我認為就應該表現出職業素養來,即使你的當事人罪大惡極,你也應該表現出他只是你的當事人這樣一種職業態度來。

    要麼不做,做就做好,這是我的觀點。

    這樣的看法是主觀的,是不理智的。一個人,一個犯罪嫌疑人有沒有罪,只有通過人民法院的審判才能定性,在此之前他都只是嫌疑人而已。

    看待問題要客觀,也許很多人把有些律師定義為專為“壞人”辯護,所以感覺這些律師也都是非正義的,實際上在大部分律師眼中,人無好壞之分,只有我方和對方之分。

    即使是十惡不赦之人,也依法享有相關權利,這是法律賦予每個人的權利,同時也受法律的保護。

    不管律師是不是為“壞人”辯護,只要他尊重事實,沒有顛倒黑白,辯護意見符合法律規定,就可以稱為好律師。

    為一個犯罪嫌疑人辯護,如果犯罪嫌疑人的確有罪,就會有人說他非正義,為壞人“洗白”。

    但是如果是一個冤假錯案,因為他的辯護,犯罪嫌疑人無罪釋放,就會有人說他是正義。

  • 13 # 稻穀與小麥

    這種人當然不能被認為是正義的律師。

    律師應當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法律正確實施,維護社會公平和正義。

    事件中的這名辯護律師,顯然已經違背了這條法律。他擅自剝奪了當事人通過律師為其進行辯護的合法權益,他的所作所為不僅使得法律沒有得到正確實施,更是讓社會的公平和正義受到了損害。鑑於該律師的行為已經違反了《律師法》的規定,他有可能要面臨停業三個月的整頓處罰。

    其次,往小了說,這個人的思維方式決定了也不配做律師。作為一名律師,在法庭上的辯護詞雖然要講究語法正確和語句通順,但是洋洋灑灑一套近似文言文的說辭這是幾個意思?法庭上律師應該追求言簡意賅,簡明扼要抓住重點。法庭更不是表現文采的地方,這名律師的這種誇張表現,只能說明他不配從事律師這個職業。

    第三,再往小了說。單就這一事件而言,即使這名律師確認當事人十惡不赦,但他也是當事人的律師,他要做的也依然是維護當事人的正當權益。就算他真的不願意做這件事,頂多他在這件事上少出點力,不盡全力去搜集材料以及為當事人進行辯護。但是他這種開庭之後把直接當事人往火爐裡推的表現,是對莊嚴的法律和法庭的褻瀆和玩弄。如果每個律師都這樣做,我們又如何避免冤假錯案的發生呢?

  • 14 # 焚琴居士

    也許這個律師正是前一段給律師施壓的那群人想要的律師,不知道那些人有沒有又在這裡噴起來。有沒有又蹦出來噴這個律師?我想知道,如果沒有其它特殊情況,這個律師還能在律師行業裡混日子麼?這個律師不懂法?

  • 15 # 風雨同行81003711

    律師的準則是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不是為了錢為了當事人,把有罪的辦成無罪,更不能黑白顛倒,如有那樣的律師,他的危害比犯罪分子還嚴重,應當嚴懲決不能容留在律師隊伍。

  • 16 # 風如鐵

    律師的職責是為委託人“脫罪”,用法律語言就是為委託人的利益辯護,說的再直白些就是拿人錢財替人消災,這是職責所在。也是律師必須遵守的“良心或正義”,可見律師的正義就是為委託人謀利,當然必須在法律的框架內。那些期望律師“公正”的人不是腦子壞了就是精神病發作,拿著委託人的錢為了所謂的“正義”而不為對方辯護的律師就是典型的吃裡扒外的小人,在人的角度可能沒有問題但在律師的角度看就是一個完完全全的齷齪小人。而所謂的律師集體反感就更是奇怪了,只能說明那些所謂反感的律師,要麼職業道德有問題,要麼就是個民粹的走狗,完全沒有自己的思想,老百姓或者當權者的想法就是他的想法。那要律師還有何用?法律判決變成民眾公決不就好了?

  • 17 # 宇宙之崖

    只能說這個律師比較有正義感,但不是一個合格的律師,違反職業道德。

    律師要為自己的當事人辯護,是為了減輕或者免除自己當事人的的法律責任提供證據和辯論,而這個律師不光沒有為自己的辯護人辯護,他說的話反而是站在公訴人的角度,對自己的當事人進行控訴。如果這個律師真的討厭他的當事人,完全可以不接這個活,既然接了這個活,就應該做到自己該做的工作,所以說這個律師不是什麼正義的律師,而是一個違法職業道德的、不合格的律師(當然,這個律師因為是法律援助中心請的,不是當事人的親屬請的,所以他也沒有拿到當事人的錢財,所以才敢這樣說,如果是當事人請的律師,不至於這樣說,這更說明這個律師不是一個正義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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