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農戶自主流轉其承包經營權的,按以下程式辦理:
1、流轉雙方洽談磋商,認定流轉方式、流轉時間、流轉價格以及流轉收益支付方式等。
2、流轉雙方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籤訂書面合同,由流轉雙方本人簽章。
3、流轉合同簽訂後,承包農戶應將簽字後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分別報送土地發包方和所在鄉(鎮、街道)農村土地流轉服務中心存檔。
4、土地發包方和鄉(鎮、街道)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服務中心收到承包農戶遞交的書面流轉合同後,應當予以必要的稽核,如有不妥應給予指正。如發現違背國家法律法規的,應依法予以制止。
二、農戶委託村集體流轉其承包經營權的,按以下程式辦理:
1、農戶遞交由戶主簽字的委託流轉申請書。
2、鄉(鎮、街道)、村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服務機構分別進行稽核,討論是否接受委託,並將討論結果在半個月內通知委託農戶。
3、如決定接受委託的,村集體應當與委託農戶簽訂委託合同,並在接受委託後半個月內,將流轉農戶、地塊等基本情況,以適當形式向村內外發布公告,並上報縣、鄉(鎮、街道)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機構,對外發布。
4、有意受讓流轉土地的,可在縣、鄉(鎮、街道)、村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機構公告的有效期內,提交受讓流轉土地的規劃書面申請。
5、縣、鄉(鎮、街道)、村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機構在公告期結束後,及時召集已提交受讓流轉土地的申請人進行磋商。可以協商確定流轉價格,也可以透過招標的辦法確定流轉價格,在公平合理、協商一致的基礎上擬訂流轉合同草案,經委託人(承包戶)與業主簽字認可後正式生效。
三、拋荒耕地的流轉,按以下程式辦理:
1、調查摸底。各村或村民小組認真填報縣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統一製作併發放的《拋荒土地調查登記表》,對拋荒耕地逐一進行調查核實,確定土地拋荒的年限,並由參加調查核實的人員及農戶簽字確認後報鄉(鎮、街道)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服務中心。
2、公示。拋荒土地摸底情況要在村務公開欄、所在村民小組進行公示,對土地拋荒時間達到二年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收回土地承包經營權。對公示有異議者,要求繼續承包已拋荒耕地的,應在15天內提出復耕計劃報村集體和村民小組備案,復耕期限為半年,到期未復耕的視為放棄復耕,由原發包單位依法收回。
3、農戶確認同意。拋荒土地經公示無異議的,由發包單位發出書面通知,經農戶確認同意後收回。通知書一式二份,一份農戶簽字後作為回執交回原發包單位存檔,一份由農戶留存。對於收回拋荒土地承包經營權通知書難以送達的,可以依法採取留置、委託送達、公告送達、郵寄送達等方法送達。承包農戶也可以將拋荒土地委託發包方流轉,對連片拋荒地還可以由所涉及的承包戶共同合作開發經營拋荒土地。在開展拋荒地調查中,農戶在限期復耕、委託村集體流轉和村集體收回承包權三種方案中,選擇其中一種方案進行簽字認可。
4、終止承包關係。經合法程式收回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由原發證單位辦理登出手續。土地承包合同終止手續由發包方申請,經鄉(鎮、街道)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服務中心稽核後報縣農業局確認。
5、流轉。收回的拋荒地和農戶委託村集體流轉的拋荒地,由原發包方統一組織流轉,收回的拋荒地,經流轉所得收入歸村集體所有,委託村集體流轉拋荒地因流轉所得的收益,歸承包農戶。村集體無法流轉的拋荒地,應及時上報縣、鄉(鎮、街道)兩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服務中心,由鄉(鎮、街道)牽頭,組織土地、農業、林業等部門技術人員,對拋荒地的地質、地理位置等進行評估、論證、策劃,引入專案,開發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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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農戶自主流轉其承包經營權的,按以下程式辦理:
1、流轉雙方洽談磋商,認定流轉方式、流轉時間、流轉價格以及流轉收益支付方式等。
2、流轉雙方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籤訂書面合同,由流轉雙方本人簽章。
3、流轉合同簽訂後,承包農戶應將簽字後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分別報送土地發包方和所在鄉(鎮、街道)農村土地流轉服務中心存檔。
4、土地發包方和鄉(鎮、街道)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服務中心收到承包農戶遞交的書面流轉合同後,應當予以必要的稽核,如有不妥應給予指正。如發現違背國家法律法規的,應依法予以制止。
二、農戶委託村集體流轉其承包經營權的,按以下程式辦理:
1、農戶遞交由戶主簽字的委託流轉申請書。
2、鄉(鎮、街道)、村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服務機構分別進行稽核,討論是否接受委託,並將討論結果在半個月內通知委託農戶。
3、如決定接受委託的,村集體應當與委託農戶簽訂委託合同,並在接受委託後半個月內,將流轉農戶、地塊等基本情況,以適當形式向村內外發布公告,並上報縣、鄉(鎮、街道)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機構,對外發布。
4、有意受讓流轉土地的,可在縣、鄉(鎮、街道)、村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機構公告的有效期內,提交受讓流轉土地的規劃書面申請。
5、縣、鄉(鎮、街道)、村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機構在公告期結束後,及時召集已提交受讓流轉土地的申請人進行磋商。可以協商確定流轉價格,也可以透過招標的辦法確定流轉價格,在公平合理、協商一致的基礎上擬訂流轉合同草案,經委託人(承包戶)與業主簽字認可後正式生效。
三、拋荒耕地的流轉,按以下程式辦理:
1、調查摸底。各村或村民小組認真填報縣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統一製作併發放的《拋荒土地調查登記表》,對拋荒耕地逐一進行調查核實,確定土地拋荒的年限,並由參加調查核實的人員及農戶簽字確認後報鄉(鎮、街道)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服務中心。
2、公示。拋荒土地摸底情況要在村務公開欄、所在村民小組進行公示,對土地拋荒時間達到二年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收回土地承包經營權。對公示有異議者,要求繼續承包已拋荒耕地的,應在15天內提出復耕計劃報村集體和村民小組備案,復耕期限為半年,到期未復耕的視為放棄復耕,由原發包單位依法收回。
3、農戶確認同意。拋荒土地經公示無異議的,由發包單位發出書面通知,經農戶確認同意後收回。通知書一式二份,一份農戶簽字後作為回執交回原發包單位存檔,一份由農戶留存。對於收回拋荒土地承包經營權通知書難以送達的,可以依法採取留置、委託送達、公告送達、郵寄送達等方法送達。承包農戶也可以將拋荒土地委託發包方流轉,對連片拋荒地還可以由所涉及的承包戶共同合作開發經營拋荒土地。在開展拋荒地調查中,農戶在限期復耕、委託村集體流轉和村集體收回承包權三種方案中,選擇其中一種方案進行簽字認可。
4、終止承包關係。經合法程式收回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由原發證單位辦理登出手續。土地承包合同終止手續由發包方申請,經鄉(鎮、街道)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服務中心稽核後報縣農業局確認。
5、流轉。收回的拋荒地和農戶委託村集體流轉的拋荒地,由原發包方統一組織流轉,收回的拋荒地,經流轉所得收入歸村集體所有,委託村集體流轉拋荒地因流轉所得的收益,歸承包農戶。村集體無法流轉的拋荒地,應及時上報縣、鄉(鎮、街道)兩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服務中心,由鄉(鎮、街道)牽頭,組織土地、農業、林業等部門技術人員,對拋荒地的地質、地理位置等進行評估、論證、策劃,引入專案,開發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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