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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天山風雪1

    我是重慶市石柱縣三星鄉石星村紅光組,我於2003年出去打工,一直沒有回家,鄉政府和村委於2011年給我把房屋挖了,我現在回來找他們,他們給我0.04元一個平方,我不接受,我該怎麼辦,請回答。

  • 2 # 農服紀實

    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可以轉讓。但是必須具備以下五點條件:

    (1)轉讓人和受讓人協議後,要經過本村民委員會同意。

    (2)轉讓人與受讓人必須為同村人,

    (3)轉讓人的戶口已遷出本村,或一戶多宅,多房。如果是一戶一宅的農戶,須明確表示,不在申請宅基地,且有證據表明其已有住房保障。如與其親屬合戶居住。

    (4)受讓人是無宅基地的農戶,

    (5)宅基地使用權不能單獨轉讓,必須與房屋一併轉讓。

    每個農戶都享有宅基地的合法使用權力,一定要正確認真對待,並切實圍護好自己的合法權益。

  • 3 # 土磚家

    目前中國關於農村房屋買賣的政策比較嚴格,主要的有效條件有三個:

    要求買方是農村居民,且與賣方同屬於一個集體經濟組織。也就是俗話說的,要本村人之間買賣才可以。

    要求買方具有宅基地分配條件。已有宅基地和房屋且面積夠用的,不能買其他人家的房屋。

    要求房屋本身合法,且賣方對房屋具有所有權。違章建築是不能買賣的,就算簽訂了買賣合同也是無效的。

    如果同時符合上述三個條件,那雙方簽訂的農村房屋買賣合同有效,最好及時辦理過戶登記手續,否則不能抗辯第三人,不發生物權變動的效力。

  • 4 # 農地圈

    農村宅基地買賣的條件

     宅基地能在農村組織內部成員之間轉讓,而不能向非農村組織成員轉讓。農村組織內部成員具有農村戶籍,符合宅基地的申請條件,宅基地本就屬於農村集體的建設土地,集體享有所有權,分給農民使用,農民之間相互轉讓並不違反法律規定。

      宅基地所有權屬於集體,使用權由農民個人享有,農民買賣在宅基地上自建的房屋的,宅基地使用權也隨著轉移,此時,宅基地的轉讓是有效的,只是農民轉讓、出賣宅基地上的房屋和宅基地使用權之後不能再另外申請宅基地。

      一般認定宅基地房屋買賣合同無效,但是存在下列情形的可以認定宅基地房屋買賣合同有效,也就是說符合下列條件的農村宅基地買賣也是合法有效的。

      1、出賣人將宅基地房屋出賣給城市居民前或同時,該房屋所佔宅基地因徵用已經轉為國有土地,原為農民身份的出賣人亦轉為城鎮居民,宅基地性質已發生轉變的;

      2、城市居民購買農村私有房屋後,如果已購房屋已經由有批准權的機關批准並取得合法權屬證書的;

      3、城市居民購房後已將戶口遷入購買宅基地房屋所在地,並轉為農民身份的;

      4、買受方協議簽字人為居民,但其配偶、父母、子女為購買房屋所在地集體組織成員,且在購房時為家庭成員共同出資,居住亦共同居住,村集體經濟組織同意其買賣合同內容,可以認定為家庭共同購房的;

      5、1999年1月1日《土地管理法》修訂之前,將房屋轉讓給回鄉落戶的幹部、職工、退伍軍人以及華僑、港澳臺同胞的;

      6、對同一房屋經多次轉讓的效力的判斷,可以依據最後一手買受人的身份情況結合前述處理原則進行判斷。

  • 5 # 小小泥瓦匠

    1、需經本村村民委員會同意和鄉級政府的批准;

    2、轉讓人與受讓人同為本村村民;

    3、受讓人無宅基地,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

    4、宅基地使用權不能單獨轉讓,須與住房一併轉讓。另外,轉讓人戶口應該已遷出本村或屬於“一戶多宅或多房”。如系一戶一宅,須明確表示不再申請宅基地,且有證據表明其已有住房保障,如與其他近親屬合戶居住。 符合以上條件,房屋買賣才能萬無一失。

    不過作為農村人個人是不願意對宅基地進行買賣的。1.糾紛太多,一個環節出錯就會有很多麻煩。2.現在很多城裡人都向往農村生活,民宿之類了,所以農村房子以後會有很大增值空間。3.農村環境好地方大,親近自然,住農村絕對好。4.以後孩子大了,在外條件好了還可以在農村蓋別墅,作為農村人我要給孩子留塊宅基地。

  • 6 # 手機使用者56938517278

    買賣土地,有土地轉讓協議書,只要雙方自願,由土地管理所給與辦理,合理合法,只要丈量好地塊,落實材料,即是賣了,也不能在要了,買方也永遠不能在退,如有一方反悔,要拿雙倍的錢陪上。

  • 7 # 甘福泉

    農村宅基地,不能買,不存在能買,土地是國有資產,根本不存在前輩留下的遺產,公民只有居住和建房的權力,這是每個公民應該享受的,但絕對不會私有,這一法案在中國不會改變,出非資本主義美國有可能繼承。

  • 8 # 白雪姐姐

    一段時間,經常會有人提出很早賣出去的宅基地能否收回?之前合同是否有效?在重大利益面前[誠信]二字又有何用?等問題。在我看來,這真的是一個非常嚴肅的話題,也是一個很值得研究和探討的問題。它不僅關係到人民的切身利益,關係到我們每個人在[利益]的[得失]面前,能否真正做到[誠信]二字,而更主要的還是要看一看一些[條文]的[制定]是否真的[符合]民意,是否可以適當的做些補充[調整],這對於今後[風氣]的[走向]也是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

    首先農村早己賣出宅基的合同是否有效?是否可以隨便的反悔?

    多年來隨著房價的不斷上漲。房屋的買賣價格無論是市內還是市外,都出現了很大的上升空間,尤其是市內當初只有幾萬元的房屋,現在也都變成了上百萬元,此類推幾百萬元的房屋皆皆都是。由此問題也就來了,一些農村己賣出房屋的農民藉著土地是[集體]的,不允許市內居民買農村宅基地為理由,出現了賣出去的宅基地反悔,撕毀合同,要求追回等混亂現象。

    有的人甚至還提出:在重大的[利益]面前[誠信]二字又有何用?鼓勵賣出去的宅基地反悔。一時間[集體]二字好像就是[農民]自己的代言詞,儘管賣出去[宅基地]的錢財裝入了自己的腰包,儘管當初已經盈利,但還是美其名曰打著[集體]士地的招牌[反悔]、[索要],一吃兩佔。

    如此一來,這種毫無[信譽度]的舉動,必定會引起矛盾糾紛,引起爭議,引起一場軒然大波。

    君子愛財,取之有道。按道理說無論是農民早己經賣出的[宅基地],還是城市內居民早已賣出的[房屋]。不管是否[升值]與[貶值],只要宅基地的買賣[合同]己籤,只要當初是[合法]手續[所得],只要是[合理]渠道[購買],只要不存在著敲詐勒索的[強買強賣]。只要是[自覺自願]的早己經即成[事實]的存在。期間不管當初是什麼人購買,包括:農村人、市裡人、外華人,只要合同一經[生效],都應該具有[法律]的效益,都應該按實際情況予以處理,絕不能毫無理由的隨便[反悔]、隨便[更改]、隨便[收回],隨便[退回]。

    況且有的己經是十幾年的買賣合同了,現在才想起來執意反悔,你不覺得有些滑稽、有些可笑、有些太遲了嗎?真的不知這是哪家的理,如此我請問:如果現在房子降價了呢,你會給人家補回嗎?答案當然是否定的。那麼為什麼明知不為而為之呢?如果我們連做人起碼的[規矩]都不講,起碼的[道德底線]都不談,起碼的的[誠信]都沒有,還談什麼原則?什麼人格?什麼事實真相?

    如果每個人包括城市居民都可以在[利益]面前,丟失了誠信。連根本的[合同]都可以任意的隨便[撕毀]和[更改],都可以[無視],都可以出爾反爾,都可以視同兒戲,那麼可想而知,一個連[事實]都可以輕言[放棄]和[否認]的[規矩],一個連基本民情人情世故大道理,都不顧的規矩一旦形成。想必今後無疑是,無論是誰、無論哪時、無論任何東西、無論是買貴了,還是賣虧了,都可以任意反悔。都可以說了不算,算了不說,都可以重新來過,都可以退回的話。那麼生活會是多麼的雜亂無章,多麼的無章可循,那豈不是全都亂了套了。

    哪裡還有什麼[章法]可言,哪裡還有什麼[規矩]可講,哪裡還有什麼[誠信]可談,哪裡還有什麼[事實]可辯?如此請問:人民的[信譽度]在哪裡?國家的[法律尊嚴]又在何處?

    再說當初人家買你的宅基地是何[價位],如今房屋[升值],又是何價位,這一點你如何補償,你補償得了嗎,是一句[補償]這麼簡單、這麼輕易就能[解決]的問題嗎?無形中,人與人之間會變得多麼的不和諧。

    所以既然是已經賣出去的宅基地,以及市內居民賣出去的房屋。同理,都如同賣出任何東西是一樣一樣的,當初你的利益已經所得。根本就沒有反悔的理由和必要了,根本就不必在利益面前不講誠信的出爾反爾了。請千萬記住:君子愛財,取之有道,還是別一條款為謊稱,還是為自己留一點兒做人的尊嚴吧![誠信]二字不能忘!

  • 9 # 益聞影像

    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具有很強的人身依附性,必須是具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才有資格,因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失去而失去,不可以在不同的農民個體之間流轉,即不可以繼承。宅基地上的房屋,可以賣給本村集體裡面符合申請宅基地條件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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