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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5403077925998

    各國民法典都根據一個人是否具有正常的認識及判斷能力以及喪失這種能力的程度,把自然人分為有行為能力人、無行為能力人和限制行為能力人。

      ①有行為能力人

      在法律上能為完全有效的法律行為的人。通常以精神健全的成年人為有行為能力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規定:18週歲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16週歲以上不滿18週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②無行為能力人

      不能為有效法律行為的人。他們不能因其所為法律行為取得權利和承擔義務。一般包括:幼年人;不能獨立處理自己事務,經法院宣告為喪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患者。自羅馬法以來,各國立法對無行為能力人都設定監護人,以監督和保護他們的人身和財產等權利(見監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規定,不滿10週歲的未成年人以及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同時規定,無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③限制行為能力人

      只有部分行為能力的人。公民已達到一定年齡而未達法定成年年齡,或者公民雖達法定成年年齡但患有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不能獨立進行全部民事活動,只能進行部分民事活動的能力。上述兩種人,統稱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規定:10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徵得他的法定代理人同意。該法還規定: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精神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徵得他的法定代理人同意。

      民事行為能力,指民事主體能夠以自己的行為參加民事活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地位和資格。

      意思能力,是指自然人認識問題和判斷問題的能力。如果一個人能夠認識和判斷自己民事行為的後果,則其有意思能力。

      根據自然人認識問題和判斷問題的能力,將自然人分為三個階段:已滿十八週歲的人,稱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不滿十週歲的人,稱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已滿十週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稱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劃分的標準,一是年齡;一是精神智力狀態,以年齡為劃分標準是為了司法的效率,也就是年齡上採取了“三分法”。這是劃分一個人行為能力的客觀標準,即年齡標準。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能夠完全認識和判斷自己民事行為的後果,因此應對自己行為的後果承擔法律責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只對與其認識能力、行為能力相適應的民事行為承擔責任,其他民事行為對其不產生法律上的後果。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只能進行與其行為能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  勞動成年制,即法律規定已滿十六週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以自己的勞動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主要生活來源是指收入是否達到當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以年齡作為判斷行為能力的標準,是一個客觀性標準;而人的認識能力和判斷能力是一個主觀問題。一個人即使超過十八週歲,若患有精神病,則其依然不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按照人的精神狀態、精神疾病來判斷其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時,因為這涉及到一個公民的權利能力問題,所以必須經過嚴格的法律程式,一,被申請宣告人必須是精神病人;二,必須經利害關係人申請;三,以法定程式宣告;四,必須由法院以判決的形式宣告。宣告或解除宣告一個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都是要式行為。一個人被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後,若其經過治療後病癒,恢復行為能力,但是未經過撤銷宣告,則此時其所為行為屬於效力待定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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