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不動產統一登記的要求,適應林業發展改革需要,解決林權類不動產登記工作不規範、不到位等問題,堅持不變不換、物權法定、便民利民原則,全面履行林權登記職責,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規範登記業務受理
各地不動產登記機構(以下簡稱“登記機構”)要 將林權登記納入不動產登記一窗受理。除法定不予受理情形外,不得以登記資料未移交、資料未整合、調查測量精度不夠、地類重疊等原因拒絕受理。
(一)原有權機關依法頒發的林權證書繼續有效,不變不換。權利人申請換髮林權證書的,按照不動產統一登記要求辦理。單獨申請森林、林木登記的,不予受理。
(二)當事人要求對已登記的聯戶林地拆宗申請辦理登記的,按照“願聯則聯、願單則單”的原則,由發包方組織相關權利人拆宗,並訂立權屬無爭議、界址清晰、四至明確的林地承包合同後,登記機構依法辦理轉移登記。
(三)已登記的林地經營權,經營權流轉合同依法解除或者合同期限屆滿未續約的,經營權權利人可以申請經營權登出登記。
(四)當事人以農民集體所有或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林地、林木進行依法抵押的,登記機構依法辦理抵押登記。
二、依法明確登記權利型別
登記機構要適應改革要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等明確規定的權利型別,依法登記。
(五)國家所有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林木。
國家所有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林木,按照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門的批准檔案,依法確定給林業經營者使用的, 權利型別登記為林地使用權/森林、林木使用權。
(六)集體所有或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林木。
1.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農民集體所有或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林地從事林業生產的,依據承包合同, 權利型別登記為林地承包經營權/林木所有權。
2.在自留山等種植林木的,依據相關協議或材料, 權利型別登記為林地使用權/林木所有權。
3.未實行承包經營的集體林地以及林地上的林木,由農村集體成立的經濟組織統一經營的,依據相關協議或材料, 權利型別登記為林地經營權/林木所有權。
4.採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家庭承包以外的方式承包荒山荒地荒灘荒溝等農村土地營造林木的,除合同另有約定外, 權利型別登記為林地經營權/林木所有權。
5.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統一經營的林地、家庭承包和以其他方式承包的林地,依法流轉和再流轉林地經營權期限5年以上(含5年)的,依據合同約定, 權利型別登記為林地經營權/林木所有權或者林地經營權/林木使用權。
三、創新方式開展林權地籍調查
登記機構要按照相關標準規範,充分利用已有成果,創新方式開展地籍調查,做好林權地籍資料核驗。
(七)整宗林地的變更、轉移、抵押等登記,要充分利用已有林權登記附圖和調查成果辦理,向量資料轉換匯入,紙質圖件轉繪錄入,形成宗地圖層,林草部門和權利人、利害關係人配合核實確認界址,不得要求申請人提交調查成果。
(八)原林權登記檔案因圖件缺失、界址不清楚無法確定位置的,應根據權屬來源資料,在不低於1:10000的遙感影像圖上繪製邊界,登記機構會同林草部門組織申請人和利害關係人依圖辨別或現場勘查明確四至界線,簽字確認後辦理登記。
(九)本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林權首次登記未完成或者確需開展補充調查的,由登記機構採取“辦理一宗、更新一宗”的方式,透過購買服務或組織專業調查隊伍,逐宗開展地籍調查,不得增加申請人負擔。
(十)林權轉移、抵押、流轉等涉及已登記的林權界址發生變化的,由當事人自行提供地籍調查成果。
四、積極穩妥解決難點問題
各級登記機構、林草部門要切實維護群眾權益,依法依規解決權屬交叉、地類重疊等難點問題。
(十一)屬於林地承包或流轉合同問題引發權屬交叉重疊的,由當事人透過協商、承包經營糾紛仲裁、訴訟解決後,再辦理登記;屬於林木所有權和林地使用權存在爭議的,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處理,爭議解決程式完結後,再辦理登記;屬於登記錯誤或技術銜接問題的,由登記機構告知權利人和利害關係人,依法辦理更正登記。
(十二)除“一地多證”以及已合法審批的建設用地外,對於分散登記時期因管理不銜接等原因,導致林權證範圍內存在耕地、草地等其他情形,權利人申請登記的,登記機構應當辦理,保障林權正常流轉。 地類重疊問題能同時解決的,可一併解決。
(十三)原林業部門已經登簿但尚未向權利人發放林權證的,根據權利人申請,由登記機構會同林草部門對原登記資訊進行核實,核實無誤的,按照不動產登記簿的標準進行轉換,併發放林權類不動產權證。核實發現權屬交叉重疊、登記錯誤等情況的,會同林草部門依法解決後再登簿發證。
五、加快資料資料整合移交
各級登記機構、林草部門要密切配合,基於同一張底圖、同一個平臺,加快資料資料整合。資料整合不得推倒重來,要最大化利用原林權登記資料,根據位置內業落圖,在不做大量外業的前提下實現資料的基本整合。各地要在2020年底前完成資料整合和資料移交,2021年底基本完成資料建庫,並匯交到自然資源部。
(十四)原林權登記紙質資料和電子資料全部整合移交至登記機構。原林權登記資料存放在檔案部門的,由林草部門會同登記機構協調檔案部門移交至登記機構或者建立電子檔案共享機制。
(十五)邊整合、邊移交、邊入庫。林草部門和登記機構要共同做好原林權登記存量資料整合移交入庫。林草部門要儘快整合原林權登記資料和檔案,並及時分批移交。登記機構要做好資料接收和建庫,編制不動產單元程式碼,保留並關聯原林權登記編號,及時將入庫資訊反饋林草部門。紙質資料數字化要真實反映原登記成果,不得隨意調整。對資料內容缺失、格式不符的,要結合現有檔案資料及時採集和補錄。非技術精度原因造成的權利交叉、地類重疊,在資料庫中備註。
(十六)在資料資料整合移交過渡期,登記機構要會同林草部門建立內部協調辦理機制,按照受理一宗、調取一宗、整合一宗的方式保障林權登記的正常辦理,不得要求當事人自行提取原林權登記資料。
六、加強林權登記和林業管理工作銜接
林權登記和林業管理要加強工作銜接,統籌協調解決工作推進中的重大問題,推進資訊互通共享,內部能夠獲取的材料不得要求當事人提供,避免折騰群眾反覆跑路。
(十七)推進資訊共享。各級登記機構和林草部門應建立資訊共享機制,實現不動產登記資訊管理基礎平臺與林權綜合監管平臺無縫對接,透過資料交換介面、資料抄送等方式,實現林權審批、交易和登記資訊實時互通共享。推動建立資訊公開查詢系統,方便社會依法查詢。
(十八)夯實工作基礎。各級登記機構要加強學習培訓和自身能力建設,積極爭取黨委政府在政策、人員、經費等方面的支援。搭建軟硬體環境,完善登記資訊系統,注意資料管理安全,加快推進網際網路+登記,提升登簿質量,及時匯交資料,公示辦事指南。
自然資源部負責國務院確定的國家重點林區(以下簡稱重點林區)不動產登記,按照《國土資源部 國家林業局關於國務院確定的重點國有林區不動產登記有關事項的通知》(國土資發〔2016〕190號)檔案執行,並與自然資源確權登記做好銜接。原林業部門頒發的重點林區林權證繼續有效,已明確的權屬邊界不得擅自調整。
為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不動產統一登記的要求,適應林業發展改革需要,解決林權類不動產登記工作不規範、不到位等問題,堅持不變不換、物權法定、便民利民原則,全面履行林權登記職責,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規範登記業務受理
各地不動產登記機構(以下簡稱“登記機構”)要 將林權登記納入不動產登記一窗受理。除法定不予受理情形外,不得以登記資料未移交、資料未整合、調查測量精度不夠、地類重疊等原因拒絕受理。
(一)原有權機關依法頒發的林權證書繼續有效,不變不換。權利人申請換髮林權證書的,按照不動產統一登記要求辦理。單獨申請森林、林木登記的,不予受理。
(二)當事人要求對已登記的聯戶林地拆宗申請辦理登記的,按照“願聯則聯、願單則單”的原則,由發包方組織相關權利人拆宗,並訂立權屬無爭議、界址清晰、四至明確的林地承包合同後,登記機構依法辦理轉移登記。
(三)已登記的林地經營權,經營權流轉合同依法解除或者合同期限屆滿未續約的,經營權權利人可以申請經營權登出登記。
(四)當事人以農民集體所有或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林地、林木進行依法抵押的,登記機構依法辦理抵押登記。
二、依法明確登記權利型別
登記機構要適應改革要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等明確規定的權利型別,依法登記。
(五)國家所有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林木。
國家所有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林木,按照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門的批准檔案,依法確定給林業經營者使用的, 權利型別登記為林地使用權/森林、林木使用權。
(六)集體所有或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林木。
1.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農民集體所有或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林地從事林業生產的,依據承包合同, 權利型別登記為林地承包經營權/林木所有權。
2.在自留山等種植林木的,依據相關協議或材料, 權利型別登記為林地使用權/林木所有權。
3.未實行承包經營的集體林地以及林地上的林木,由農村集體成立的經濟組織統一經營的,依據相關協議或材料, 權利型別登記為林地經營權/林木所有權。
4.採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家庭承包以外的方式承包荒山荒地荒灘荒溝等農村土地營造林木的,除合同另有約定外, 權利型別登記為林地經營權/林木所有權。
5.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統一經營的林地、家庭承包和以其他方式承包的林地,依法流轉和再流轉林地經營權期限5年以上(含5年)的,依據合同約定, 權利型別登記為林地經營權/林木所有權或者林地經營權/林木使用權。
三、創新方式開展林權地籍調查
登記機構要按照相關標準規範,充分利用已有成果,創新方式開展地籍調查,做好林權地籍資料核驗。
(七)整宗林地的變更、轉移、抵押等登記,要充分利用已有林權登記附圖和調查成果辦理,向量資料轉換匯入,紙質圖件轉繪錄入,形成宗地圖層,林草部門和權利人、利害關係人配合核實確認界址,不得要求申請人提交調查成果。
(八)原林權登記檔案因圖件缺失、界址不清楚無法確定位置的,應根據權屬來源資料,在不低於1:10000的遙感影像圖上繪製邊界,登記機構會同林草部門組織申請人和利害關係人依圖辨別或現場勘查明確四至界線,簽字確認後辦理登記。
(九)本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林權首次登記未完成或者確需開展補充調查的,由登記機構採取“辦理一宗、更新一宗”的方式,透過購買服務或組織專業調查隊伍,逐宗開展地籍調查,不得增加申請人負擔。
(十)林權轉移、抵押、流轉等涉及已登記的林權界址發生變化的,由當事人自行提供地籍調查成果。
四、積極穩妥解決難點問題
各級登記機構、林草部門要切實維護群眾權益,依法依規解決權屬交叉、地類重疊等難點問題。
(十一)屬於林地承包或流轉合同問題引發權屬交叉重疊的,由當事人透過協商、承包經營糾紛仲裁、訴訟解決後,再辦理登記;屬於林木所有權和林地使用權存在爭議的,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處理,爭議解決程式完結後,再辦理登記;屬於登記錯誤或技術銜接問題的,由登記機構告知權利人和利害關係人,依法辦理更正登記。
(十二)除“一地多證”以及已合法審批的建設用地外,對於分散登記時期因管理不銜接等原因,導致林權證範圍內存在耕地、草地等其他情形,權利人申請登記的,登記機構應當辦理,保障林權正常流轉。 地類重疊問題能同時解決的,可一併解決。
(十三)原林業部門已經登簿但尚未向權利人發放林權證的,根據權利人申請,由登記機構會同林草部門對原登記資訊進行核實,核實無誤的,按照不動產登記簿的標準進行轉換,併發放林權類不動產權證。核實發現權屬交叉重疊、登記錯誤等情況的,會同林草部門依法解決後再登簿發證。
五、加快資料資料整合移交
各級登記機構、林草部門要密切配合,基於同一張底圖、同一個平臺,加快資料資料整合。資料整合不得推倒重來,要最大化利用原林權登記資料,根據位置內業落圖,在不做大量外業的前提下實現資料的基本整合。各地要在2020年底前完成資料整合和資料移交,2021年底基本完成資料建庫,並匯交到自然資源部。
(十四)原林權登記紙質資料和電子資料全部整合移交至登記機構。原林權登記資料存放在檔案部門的,由林草部門會同登記機構協調檔案部門移交至登記機構或者建立電子檔案共享機制。
(十五)邊整合、邊移交、邊入庫。林草部門和登記機構要共同做好原林權登記存量資料整合移交入庫。林草部門要儘快整合原林權登記資料和檔案,並及時分批移交。登記機構要做好資料接收和建庫,編制不動產單元程式碼,保留並關聯原林權登記編號,及時將入庫資訊反饋林草部門。紙質資料數字化要真實反映原登記成果,不得隨意調整。對資料內容缺失、格式不符的,要結合現有檔案資料及時採集和補錄。非技術精度原因造成的權利交叉、地類重疊,在資料庫中備註。
(十六)在資料資料整合移交過渡期,登記機構要會同林草部門建立內部協調辦理機制,按照受理一宗、調取一宗、整合一宗的方式保障林權登記的正常辦理,不得要求當事人自行提取原林權登記資料。
六、加強林權登記和林業管理工作銜接
林權登記和林業管理要加強工作銜接,統籌協調解決工作推進中的重大問題,推進資訊互通共享,內部能夠獲取的材料不得要求當事人提供,避免折騰群眾反覆跑路。
(十七)推進資訊共享。各級登記機構和林草部門應建立資訊共享機制,實現不動產登記資訊管理基礎平臺與林權綜合監管平臺無縫對接,透過資料交換介面、資料抄送等方式,實現林權審批、交易和登記資訊實時互通共享。推動建立資訊公開查詢系統,方便社會依法查詢。
(十八)夯實工作基礎。各級登記機構要加強學習培訓和自身能力建設,積極爭取黨委政府在政策、人員、經費等方面的支援。搭建軟硬體環境,完善登記資訊系統,注意資料管理安全,加快推進網際網路+登記,提升登簿質量,及時匯交資料,公示辦事指南。
自然資源部負責國務院確定的國家重點林區(以下簡稱重點林區)不動產登記,按照《國土資源部 國家林業局關於國務院確定的重點國有林區不動產登記有關事項的通知》(國土資發〔2016〕190號)檔案執行,並與自然資源確權登記做好銜接。原林業部門頒發的重點林區林權證繼續有效,已明確的權屬邊界不得擅自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