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最高人民法院在2020年連續兩次修改《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司法解釋不同的時間效力規則對利率標準的確定產生實質性變化從生效時間和溯及力基準時兩個角度觀察,中國現行民事司法解釋的時間效力並不清晰,生效時間雖被普遍認定為施行時,卻存在與釋出時間無法合理銜接的問題;溯及力基準時更有法律事實發生時、案件受理時、案件審結時、司法解釋生效時等多種確定模式。對比法律的時間效力規則可以看出,司法解釋在時間效力規則上的混亂是因為無法準確定位其屬性,如果定位為“準法律”就應當明確區分發布時間與施行時間,構建清晰的溯及力條款;如果定位為“法律解釋”則無需專門設定實施日期,公佈日即可視為生效日,面對未來的訴訟統一發揮效力。以此評價《民間借貸司法解釋》兩次修訂的時間效力規則,雖然具有維護交易預期和秩序穩定等作用,但卻未必符合打擊高利貸化解融資難的設立初衷。只要司法解釋的屬性中依然保留“準法律”色彩,其時間效力規則的混同和矛盾就將長期存在。
關鍵詞:司法解釋;生效時間;溯及力基準時;民間借貸司法解釋;利率管制
本文載《現代法學》2021年第2期
一、問題的提出
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連續兩次修訂了《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第一次修訂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的決定》(法釋〔2020〕6號,以下簡稱《第一修訂案》),該檔案於2020年8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會議透過,8月19日釋出,8月20日起施行。第二次修訂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民事審判工作中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等二十七件民事類司法解釋的決定》(法釋〔2020〕17號,以下簡稱《第二修訂案》),該檔案於2020年12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透過,12月29日釋出,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修訂案》是為了配合《民法典》實施對司法解釋進行的集中修訂,大部分內容都只是配合民法典進行的法典名稱、條文序號等形式性調整,但對《民間借貸司法解釋》卻存在實質性修改,引發司法實務界的高度關注。而《第二修訂案》的實質性修改,並非直接調整民間借貸的利率,而是透過修改時間效力規則,影響部分案件中的利率確定。
具體而言,《第一修訂案》下調了原有民間借貸利率的最高保護上限,意圖在疫情防控常態化的新形勢下,緩解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問題。因而,在利率管制方面將2015年《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第26條設立的“兩線三區規則”變更為“四倍LPR規則”。以《第一次修訂案》施行時間為例,此時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釋出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為3.85%,其四倍為15.4%。當借款合同約定的借款利率超過15.4%時,即便該利率低於原規定的24%,法院對當事人請求返還該部分利息的主張也不予支援。
《第一修訂案》施行以後,迅疾產生了與時間因素有關的利率確定問題:如果當事人在《第一修訂案》施行前簽訂借款合同,合同約定的利率在24%至36%區間內,或者在15.4%-24%之間,現糾紛提交到法院後,法院是否應當支援?《第一修訂案》一刀切地回答:以案件受理時間為分界點,如果受理時間在《第一修訂案》的施行時間(2020年8月20日)之前,則適用舊法兩線三區規則,反之,適用新法四倍LPR規則。該規則引發了一些非議,認為損害了債權人的信賴利益。因而《第二修訂案》實質性地調整了該規則,在繼續肯定2020年8月20日之前受理的案件一律適用舊法兩線三區規則的同時,還規定嗣後受理的案件在計算利息時需要精細化操作,對於2020年8月20日之前的利率依舊按照舊法兩線三區規則,而之後的利率計算則按照4倍LPR規則。
由此可見,司法解釋的生效時間及其溯及力等時間效力問題已經成為中國司法現實中真切發生的問題,以至於最高人民法院需要在半年不到的時間中再次修訂為其打上補丁。儘管補丁已打,但該補丁是否具有合理性?最高人民法院為何可以透過調整司法解釋時間效力規則來改變利率等實體問題,依然值得探討。尤其是隨著民法典的實施,最高人民法院正在系統性地啟動司法解釋的廢改立工作,必然會涉及不同規則的時間效力銜接。因而對於司法解釋的時間效力規則,有必要認真地對待。
要:最高人民法院在2020年連續兩次修改《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司法解釋不同的時間效力規則對利率標準的確定產生實質性變化從生效時間和溯及力基準時兩個角度觀察,中國現行民事司法解釋的時間效力並不清晰,生效時間雖被普遍認定為施行時,卻存在與釋出時間無法合理銜接的問題;溯及力基準時更有法律事實發生時、案件受理時、案件審結時、司法解釋生效時等多種確定模式。對比法律的時間效力規則可以看出,司法解釋在時間效力規則上的混亂是因為無法準確定位其屬性,如果定位為“準法律”就應當明確區分發布時間與施行時間,構建清晰的溯及力條款;如果定位為“法律解釋”則無需專門設定實施日期,公佈日即可視為生效日,面對未來的訴訟統一發揮效力。以此評價《民間借貸司法解釋》兩次修訂的時間效力規則,雖然具有維護交易預期和秩序穩定等作用,但卻未必符合打擊高利貸化解融資難的設立初衷。只要司法解釋的屬性中依然保留“準法律”色彩,其時間效力規則的混同和矛盾就將長期存在。
關鍵詞:司法解釋;生效時間;溯及力基準時;民間借貸司法解釋;利率管制
本文載《現代法學》2021年第2期
一、問題的提出
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連續兩次修訂了《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第一次修訂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的決定》(法釋〔2020〕6號,以下簡稱《第一修訂案》),該檔案於2020年8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會議透過,8月19日釋出,8月20日起施行。第二次修訂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民事審判工作中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等二十七件民事類司法解釋的決定》(法釋〔2020〕17號,以下簡稱《第二修訂案》),該檔案於2020年12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透過,12月29日釋出,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修訂案》是為了配合《民法典》實施對司法解釋進行的集中修訂,大部分內容都只是配合民法典進行的法典名稱、條文序號等形式性調整,但對《民間借貸司法解釋》卻存在實質性修改,引發司法實務界的高度關注。而《第二修訂案》的實質性修改,並非直接調整民間借貸的利率,而是透過修改時間效力規則,影響部分案件中的利率確定。
具體而言,《第一修訂案》下調了原有民間借貸利率的最高保護上限,意圖在疫情防控常態化的新形勢下,緩解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問題。因而,在利率管制方面將2015年《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第26條設立的“兩線三區規則”變更為“四倍LPR規則”。以《第一次修訂案》施行時間為例,此時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釋出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為3.85%,其四倍為15.4%。當借款合同約定的借款利率超過15.4%時,即便該利率低於原規定的24%,法院對當事人請求返還該部分利息的主張也不予支援。
《第一修訂案》施行以後,迅疾產生了與時間因素有關的利率確定問題:如果當事人在《第一修訂案》施行前簽訂借款合同,合同約定的利率在24%至36%區間內,或者在15.4%-24%之間,現糾紛提交到法院後,法院是否應當支援?《第一修訂案》一刀切地回答:以案件受理時間為分界點,如果受理時間在《第一修訂案》的施行時間(2020年8月20日)之前,則適用舊法兩線三區規則,反之,適用新法四倍LPR規則。該規則引發了一些非議,認為損害了債權人的信賴利益。因而《第二修訂案》實質性地調整了該規則,在繼續肯定2020年8月20日之前受理的案件一律適用舊法兩線三區規則的同時,還規定嗣後受理的案件在計算利息時需要精細化操作,對於2020年8月20日之前的利率依舊按照舊法兩線三區規則,而之後的利率計算則按照4倍LPR規則。
由此可見,司法解釋的生效時間及其溯及力等時間效力問題已經成為中國司法現實中真切發生的問題,以至於最高人民法院需要在半年不到的時間中再次修訂為其打上補丁。儘管補丁已打,但該補丁是否具有合理性?最高人民法院為何可以透過調整司法解釋時間效力規則來改變利率等實體問題,依然值得探討。尤其是隨著民法典的實施,最高人民法院正在系統性地啟動司法解釋的廢改立工作,必然會涉及不同規則的時間效力銜接。因而對於司法解釋的時間效力規則,有必要認真地對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