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性道路運輸機動車準駕證》(以下簡稱《準駕證》)是獲准駕駛營運機動車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資格證書。對營運機動車駕駛員實行準駕證制度,目的在於透過強化駕駛員培訓和規範《準駕證》考試、發證,進一步提高營運機動車駕駛員素質,保障運輸安全。 準駕證的分類 準駕證按通俗的說法來分有三種:貨運準駕證,客運準駕證,危險品準駕證。 從事營業性道路運輸機動車(以下簡稱營運機動車)駕駛的人員必須依照本規定領取《準駕證》。《準駕證》是獲准駕駛營運機動車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資格證書。 《準駕證》按車型分為: (一)K1類,車長大於或等於6米的客運汽車; (二)K2類,車長小於6米的客運汽車; (三)H1類,貨運汽車列車(半掛車和全掛車); (四)H2類,普通貨運汽車; (五)H3類,其他機動車輛。 駕駛危險貨物運輸車輛須在相應的H類準駕證上籤注“危”字。 準駕證的考試和辦理 申請 1.申請H2類《準駕證》的人員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持有相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證》; (二)持有《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結業證書(職業)》。 2.申請K1類、K2類、H1類或簽註“危”字H類《準駕證》,除應符合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條件外,應當分別符合下列條件: (一)申請K1類《準駕證》的必須具有4年以上安全駕駛經歷或10萬公里安全行駛里程; (二)申請K2類《準駕證》的必須具有2年以上安全駕駛經歷或5萬公里安全行駛里程; (三)申請H1類《準駕證》或簽註“危”字H類《準駕證》的必須具有2年以上安全駕駛經歷或5萬公里安全行駛里程。 培訓和考試 1.考試科目分為理論和實際操作兩類。 理論科目包括:職業道德、道路運輸法規、車輛維修及技術管理知識、道路運輸業務知識等。 實際操作科目包括:機動車常見故障排除、行車安全檢視。 申請K1、H1類《準駕證》須加試過載機動車駕駛操作技能。 對本規定實施前,安全駕駛經歷已超過5年的駕駛員,可免試部分實際操作專案。 2.《準駕證》考試車型要求: (一)K1類《準駕證》考試車型為車長9米以上的大客車; (二) H1類《準駕證》考試車型為車長12米以上的汽車半掛車; 考試車的技術狀況應符合二級車以上標準。 3.職業駕駛員考試規範及考試題、評分標準由交通部另行制定。H3類《準駕證》的培訓、考試辦法由省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制定。每個科目准許考試一次。考試不合格的,可補考一次;補考仍不及格的,自接到補考成績通知之日起30日以後方可重新申請考試。對考試中有舞弊行為的,取消本次考試資格,並在180日內不得再次申請考試。 發證 申請人參加《準駕證》統一考試成績合格,由地市級以上道路運政機構簽發《準駕證》,縣級以上道路運政機構向申請人發放。道路運政機構應在接到《準駕證》申請之日起30日內,向符合規定的申請人核發《準駕證》。 準駕證期滿換證 《準駕證》有效期為四年。《準駕證》有效期滿前90日內,持證人應當到原發證機構接受審驗,合格的換髮新證;不合格的,經培訓考試合格後換髮新證。 換證期間,持證人有接受新頒發的道路運輸法規、汽車運輸新技術知識再培訓的義務。 持證人如戶籍遷移或暫住地變更,原《準駕證》在有效期內繼續有效。有效期滿後,屬戶籍遷移的,到新住地縣級以上道路運政機構審驗換證;屬暫住地變更的,由暫住地地市級以上道路運政機構審驗換證,也可由原住地地市級以上道路運政機構審驗換證。 準駕證登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發證機構登出《準駕證》: (一)《準駕證》超過有效期180日未接受審驗的; (二)違章後超過規定期限30日拒不接受處理的; (三)持證人死亡或身體狀況不適合繼續駕駛營運機動車的; (四)持證人申請要求登出《準駕證》的; (五)交通部規定其他需要登出的。 《準駕證》登出後,自行失效。 被登出《準駕證》的駕駛員,可以重新申請《準駕證》,但必須按照本規定經培訓、考試合格。其中屬於本條第一款第(二)項情形的,兩年內不得重新申請領取《準駕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性道路運輸機動車準駕證》(以下簡稱《準駕證》)是獲准駕駛營運機動車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資格證書。對營運機動車駕駛員實行準駕證制度,目的在於透過強化駕駛員培訓和規範《準駕證》考試、發證,進一步提高營運機動車駕駛員素質,保障運輸安全。 準駕證的分類 準駕證按通俗的說法來分有三種:貨運準駕證,客運準駕證,危險品準駕證。 從事營業性道路運輸機動車(以下簡稱營運機動車)駕駛的人員必須依照本規定領取《準駕證》。《準駕證》是獲准駕駛營運機動車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資格證書。 《準駕證》按車型分為: (一)K1類,車長大於或等於6米的客運汽車; (二)K2類,車長小於6米的客運汽車; (三)H1類,貨運汽車列車(半掛車和全掛車); (四)H2類,普通貨運汽車; (五)H3類,其他機動車輛。 駕駛危險貨物運輸車輛須在相應的H類準駕證上籤注“危”字。 準駕證的考試和辦理 申請 1.申請H2類《準駕證》的人員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持有相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證》; (二)持有《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結業證書(職業)》。 2.申請K1類、K2類、H1類或簽註“危”字H類《準駕證》,除應符合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條件外,應當分別符合下列條件: (一)申請K1類《準駕證》的必須具有4年以上安全駕駛經歷或10萬公里安全行駛里程; (二)申請K2類《準駕證》的必須具有2年以上安全駕駛經歷或5萬公里安全行駛里程; (三)申請H1類《準駕證》或簽註“危”字H類《準駕證》的必須具有2年以上安全駕駛經歷或5萬公里安全行駛里程。 培訓和考試 1.考試科目分為理論和實際操作兩類。 理論科目包括:職業道德、道路運輸法規、車輛維修及技術管理知識、道路運輸業務知識等。 實際操作科目包括:機動車常見故障排除、行車安全檢視。 申請K1、H1類《準駕證》須加試過載機動車駕駛操作技能。 對本規定實施前,安全駕駛經歷已超過5年的駕駛員,可免試部分實際操作專案。 2.《準駕證》考試車型要求: (一)K1類《準駕證》考試車型為車長9米以上的大客車; (二) H1類《準駕證》考試車型為車長12米以上的汽車半掛車; 考試車的技術狀況應符合二級車以上標準。 3.職業駕駛員考試規範及考試題、評分標準由交通部另行制定。H3類《準駕證》的培訓、考試辦法由省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制定。每個科目准許考試一次。考試不合格的,可補考一次;補考仍不及格的,自接到補考成績通知之日起30日以後方可重新申請考試。對考試中有舞弊行為的,取消本次考試資格,並在180日內不得再次申請考試。 發證 申請人參加《準駕證》統一考試成績合格,由地市級以上道路運政機構簽發《準駕證》,縣級以上道路運政機構向申請人發放。道路運政機構應在接到《準駕證》申請之日起30日內,向符合規定的申請人核發《準駕證》。 準駕證期滿換證 《準駕證》有效期為四年。《準駕證》有效期滿前90日內,持證人應當到原發證機構接受審驗,合格的換髮新證;不合格的,經培訓考試合格後換髮新證。 換證期間,持證人有接受新頒發的道路運輸法規、汽車運輸新技術知識再培訓的義務。 持證人如戶籍遷移或暫住地變更,原《準駕證》在有效期內繼續有效。有效期滿後,屬戶籍遷移的,到新住地縣級以上道路運政機構審驗換證;屬暫住地變更的,由暫住地地市級以上道路運政機構審驗換證,也可由原住地地市級以上道路運政機構審驗換證。 準駕證登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發證機構登出《準駕證》: (一)《準駕證》超過有效期180日未接受審驗的; (二)違章後超過規定期限30日拒不接受處理的; (三)持證人死亡或身體狀況不適合繼續駕駛營運機動車的; (四)持證人申請要求登出《準駕證》的; (五)交通部規定其他需要登出的。 《準駕證》登出後,自行失效。 被登出《準駕證》的駕駛員,可以重新申請《準駕證》,但必須按照本規定經培訓、考試合格。其中屬於本條第一款第(二)項情形的,兩年內不得重新申請領取《準駕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