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貫徹預防為主的方針。
二、進行預防、治療、診斷時使用的獸藥,應來自具有《獸藥生產許可證》和產品批准文號的生產企業,所用獸藥標籤符合《獸藥管理條例》規定。
三、疫苗等生物製劑符合“獸醫生物製品質量標準”要求,並按規定運輸、保管和使用。
四、杜絕使用鎮痛藥、鎮靜藥、中樞興奮藥、化學保定藥及骨骼肌松馳藥。
五、慎重使用經農業部批准的擬腎上腺素藥、平喘藥、抗(擬)膽鹼藥、腎上腺皮質激素類藥和解熱鎮痛藥。
六、堅持科學用藥,嚴格遵守規定的用法、用量。
七、嚴格遵守藥物安全使用規定和休藥期規定。
八、建立並儲存全部購藥、用藥記錄。
九、禁止使用人用藥物和獸用藥物原粉。
十、禁止使用未經國家批准或已經淘汰的獸藥。
十一、
(1) 、按照國家有關獸藥不良反應報告制度的規定,注意收集由企業出售獸藥的不良反應 情況。如發現不良反應情況,立即採取措施,停止同品種獸藥的銷售,同時按照規定上報 當地獸醫行政管理部門。
(2) 、發現假獸藥、劣獸藥和其他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獸藥,以及質量可疑獸藥時,應當 及時向所在地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報告,不得自行決定做出退貨、換貨、銷燬處理、不得銷 售。
(3) 、不同區域、不同型別的獸藥應有明顯的識別標識,標識應當放置準確,字跡清楚, 不合格獸藥以紅色字型標識;待驗和退貨獸藥以黃色字型標識,合格獸藥以綠色字型標 識
(4) 、按照品種、類別、用途以及唯獨等儲存要求,分類、分割槽域或專庫存放,不同性質的獸藥不能混存、混放。
(5) 、獸藥按品種、規格分垛碼放。同一品種、不同規格的獸藥要分垛碼放。同一品種、 不同規格的獸藥要分垛碼放,不同品種或同品種、不同批號的獸藥不得混垛碼放。
(6) 、獸藥貨垛與倉庫地面、牆、頂之間應保持一定間距,做到堆碼合理,放置妥善。
(7) 、內用獸藥貨垛與外用獸藥分開存放;獸用處方藥與非處方藥分開存放,易串味獸 藥、危險獸藥等特殊獸藥與其他獸藥分庫存放。
(8) 、認真執行《獸藥管理條例》 、 《獸藥經營管理規範》等法規、規章、依法經營,安全 合理銷售獸藥。
(9)、獸藥購進必須嚴格按照《獸藥管理條例》及《獸藥經營質量管理規範》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依法購進。
(11)、獸藥必須從具有法定資格的合法企業購進,供貨方應該有《獸藥生產(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經營方式、經營範圍與證照內容一致。
(12)、購進獸藥時應與供貨方簽訂有明確質量條款的購貨合同,並有合法的票據。質量條款應包括獸藥質量標準和有關質量要求,獸藥包裝應符合《獸藥管理條例》規定和貨物運輸要求。
動物養殖場獸用藥品休藥期制度
一、獸藥保管員在新購藥品時,依據發票查清件數,根據產品保管要求分類存放,如有過期藥品及時銷燬。
二、各車間取藥必須憑處方取藥,由獸醫、防疫員開處方,主管獸醫簽字方可取藥,所有處方藥司藥員必須憑執業獸醫師簽字發藥。
三、生物製品,如疫苗、血清、類毒素等必須嚴格執行冷鏈制度,需要低溫儲存的藥品必須用保溫箱裝取,並做到隨用隨取。
四、使用飼料新增劑,應具有農業部頒發的飼料新增劑生產許可證的正規企業生產的,並具有產品批准文號。
五、不得在飼料中直接新增獸用原料藥,不得使用國家禁止使用的違禁藥物。
六 、配 合飼 料中 有害 物質 及微 生物 含 量符 合 GB13078規定 。
七、 嚴禁 使用 國家 《 無公 害食 品、 畜禽 生 產使 用準 則》 規定 中 的禁 用品 。八 、嚴 格執 行獸 藥休 藥期 ,如使 用了 有休 藥 期的 獸藥 必須 作好 記錄 並單 獨 飼養 ,達 到休 藥期 之 後方 可出 售, 產蛋 期 的禽 類, 產乳 期的 乳用 藥物 、使用 獸藥 ,必 須嚴 格 執行 棄蛋 期和 棄乳 期 ,並 作好 記錄 。
一、貫徹預防為主的方針。
二、進行預防、治療、診斷時使用的獸藥,應來自具有《獸藥生產許可證》和產品批准文號的生產企業,所用獸藥標籤符合《獸藥管理條例》規定。
三、疫苗等生物製劑符合“獸醫生物製品質量標準”要求,並按規定運輸、保管和使用。
四、杜絕使用鎮痛藥、鎮靜藥、中樞興奮藥、化學保定藥及骨骼肌松馳藥。
五、慎重使用經農業部批准的擬腎上腺素藥、平喘藥、抗(擬)膽鹼藥、腎上腺皮質激素類藥和解熱鎮痛藥。
六、堅持科學用藥,嚴格遵守規定的用法、用量。
七、嚴格遵守藥物安全使用規定和休藥期規定。
八、建立並儲存全部購藥、用藥記錄。
九、禁止使用人用藥物和獸用藥物原粉。
十、禁止使用未經國家批准或已經淘汰的獸藥。
十一、
(1) 、按照國家有關獸藥不良反應報告制度的規定,注意收集由企業出售獸藥的不良反應 情況。如發現不良反應情況,立即採取措施,停止同品種獸藥的銷售,同時按照規定上報 當地獸醫行政管理部門。
(2) 、發現假獸藥、劣獸藥和其他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獸藥,以及質量可疑獸藥時,應當 及時向所在地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報告,不得自行決定做出退貨、換貨、銷燬處理、不得銷 售。
(3) 、不同區域、不同型別的獸藥應有明顯的識別標識,標識應當放置準確,字跡清楚, 不合格獸藥以紅色字型標識;待驗和退貨獸藥以黃色字型標識,合格獸藥以綠色字型標 識
(4) 、按照品種、類別、用途以及唯獨等儲存要求,分類、分割槽域或專庫存放,不同性質的獸藥不能混存、混放。
(5) 、獸藥按品種、規格分垛碼放。同一品種、不同規格的獸藥要分垛碼放。同一品種、 不同規格的獸藥要分垛碼放,不同品種或同品種、不同批號的獸藥不得混垛碼放。
(6) 、獸藥貨垛與倉庫地面、牆、頂之間應保持一定間距,做到堆碼合理,放置妥善。
(7) 、內用獸藥貨垛與外用獸藥分開存放;獸用處方藥與非處方藥分開存放,易串味獸 藥、危險獸藥等特殊獸藥與其他獸藥分庫存放。
(8) 、認真執行《獸藥管理條例》 、 《獸藥經營管理規範》等法規、規章、依法經營,安全 合理銷售獸藥。
(9)、獸藥購進必須嚴格按照《獸藥管理條例》及《獸藥經營質量管理規範》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依法購進。
(11)、獸藥必須從具有法定資格的合法企業購進,供貨方應該有《獸藥生產(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經營方式、經營範圍與證照內容一致。
(12)、購進獸藥時應與供貨方簽訂有明確質量條款的購貨合同,並有合法的票據。質量條款應包括獸藥質量標準和有關質量要求,獸藥包裝應符合《獸藥管理條例》規定和貨物運輸要求。
動物養殖場獸用藥品休藥期制度
一、獸藥保管員在新購藥品時,依據發票查清件數,根據產品保管要求分類存放,如有過期藥品及時銷燬。
二、各車間取藥必須憑處方取藥,由獸醫、防疫員開處方,主管獸醫簽字方可取藥,所有處方藥司藥員必須憑執業獸醫師簽字發藥。
三、生物製品,如疫苗、血清、類毒素等必須嚴格執行冷鏈制度,需要低溫儲存的藥品必須用保溫箱裝取,並做到隨用隨取。
四、使用飼料新增劑,應具有農業部頒發的飼料新增劑生產許可證的正規企業生產的,並具有產品批准文號。
五、不得在飼料中直接新增獸用原料藥,不得使用國家禁止使用的違禁藥物。
六 、配 合飼 料中 有害 物質 及微 生物 含 量符 合 GB13078規定 。
七、 嚴禁 使用 國家 《 無公 害食 品、 畜禽 生 產使 用準 則》 規定 中 的禁 用品 。八 、嚴 格執 行獸 藥休 藥期 ,如使 用了 有休 藥 期的 獸藥 必須 作好 記錄 並單 獨 飼養 ,達 到休 藥期 之 後方 可出 售, 產蛋 期 的禽 類, 產乳 期的 乳用 藥物 、使用 獸藥 ,必 須嚴 格 執行 棄蛋 期和 棄乳 期 ,並 作好 記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