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七十七條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全華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依法執行代表職務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解釋】本條是關於妨害公務罪及其處刑的規定。共分四款。
第一款是關於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構成妨害公務罪及處刑規定。這裡的“暴力”,是指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身體實行打擊或者強制,如捆綁、毆打、傷害等;“威脅”,是指以殺害、傷害、毀壞財產、損壞名譽等相威脅。構成本罪,行為人必須是採取暴力、威脅的方法,如果行為人沒有實施暴力、威脅的阻礙行為,只是吵鬧、謾罵、不服管理等,不構成犯罪,可以依法進行治安處罰。
“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是指以暴力、威脅方法阻撓、妨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照法律規定執行自己的職務,致使依法執行職務的活動無法正常進行。其中“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是指中央及地方各級權力機關、黨政機關、司法機關和軍事機關的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照法律、法規規定所進行的職務活動。如果阻礙的不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活動,或者不是職務活動,或者不是依法進行的職務活動,都不構成本罪。根據本款規定,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第二款是關於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全華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依法執行代表職務的,構成妨害公務罪及處刑規定。這裡規定的“阻礙”,必須是以暴力、威脅方法進行。
其中規定的“代表”,是指依照法律規定選舉產生的全華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代表職務”,是指憲法和法律賦予人民代表行使國家權力的職責和任務;“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是指犯本款規定之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第三款是關於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構成妨害公務罪及處刑規定。這裡的阻礙方法,也必須是暴力、威脅方法。其中規定的“紅十字會”,根據《紅十字會法》,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統一的紅十字組織,是從事人道主義工作的社會救助團體;“依法履行職責”,根據《紅十字會法》第十二條規定,紅十字會有七項職責,這裡主要是指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履行對傷病人員和其他受害者進行救助的職責;“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是指犯本款之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第四款是關於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的,構成妨害公務罪及處刑規定。根據本款規定,構成本罪主要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實施了故意阻礙行為。“故意阻礙”,是指明知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正在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而進行阻撓一、妨害。
2.行為人阻礙的是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如果阻礙的不是上述兩個機關或者上述兩個機關執行的不是國家安全工作任務,都不構成本款犯罪。
3.本罪不要求以使用暴力、威脅方法為條件。主要是考慮到國家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對造成嚴重後果的,只要是實施故意阻礙行為,儘管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也要追究刑事責任。
4.造成嚴重後果。“嚴重後果”,主要是指致使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受到嚴重妨害,如嚴重妨害對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偵破,或者造成嚴重的政治影響等。犯本款之罪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即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第二百七十七條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全華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依法執行代表職務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解釋】本條是關於妨害公務罪及其處刑的規定。共分四款。
第一款是關於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構成妨害公務罪及處刑規定。這裡的“暴力”,是指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身體實行打擊或者強制,如捆綁、毆打、傷害等;“威脅”,是指以殺害、傷害、毀壞財產、損壞名譽等相威脅。構成本罪,行為人必須是採取暴力、威脅的方法,如果行為人沒有實施暴力、威脅的阻礙行為,只是吵鬧、謾罵、不服管理等,不構成犯罪,可以依法進行治安處罰。
“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是指以暴力、威脅方法阻撓、妨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照法律規定執行自己的職務,致使依法執行職務的活動無法正常進行。其中“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是指中央及地方各級權力機關、黨政機關、司法機關和軍事機關的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照法律、法規規定所進行的職務活動。如果阻礙的不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活動,或者不是職務活動,或者不是依法進行的職務活動,都不構成本罪。根據本款規定,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第二款是關於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全華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依法執行代表職務的,構成妨害公務罪及處刑規定。這裡規定的“阻礙”,必須是以暴力、威脅方法進行。
其中規定的“代表”,是指依照法律規定選舉產生的全華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代表職務”,是指憲法和法律賦予人民代表行使國家權力的職責和任務;“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是指犯本款規定之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第三款是關於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構成妨害公務罪及處刑規定。這裡的阻礙方法,也必須是暴力、威脅方法。其中規定的“紅十字會”,根據《紅十字會法》,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統一的紅十字組織,是從事人道主義工作的社會救助團體;“依法履行職責”,根據《紅十字會法》第十二條規定,紅十字會有七項職責,這裡主要是指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履行對傷病人員和其他受害者進行救助的職責;“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是指犯本款之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第四款是關於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的,構成妨害公務罪及處刑規定。根據本款規定,構成本罪主要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實施了故意阻礙行為。“故意阻礙”,是指明知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正在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而進行阻撓一、妨害。
2.行為人阻礙的是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如果阻礙的不是上述兩個機關或者上述兩個機關執行的不是國家安全工作任務,都不構成本款犯罪。
3.本罪不要求以使用暴力、威脅方法為條件。主要是考慮到國家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對造成嚴重後果的,只要是實施故意阻礙行為,儘管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也要追究刑事責任。
4.造成嚴重後果。“嚴重後果”,主要是指致使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受到嚴重妨害,如嚴重妨害對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偵破,或者造成嚴重的政治影響等。犯本款之罪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即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