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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散落漫天回憶的難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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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三千里江月
本題的藥品濫用監測管理辦法,應該是指《藥品不良反應報告和監測管理辦法》,其於2010年12月13日經衛生部部務會議審議透過,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是為了加強藥品的上市後監管,規範藥品不良反應報告和監測,及時、有效控制藥品風險,保障公眾用藥安全。
本題的藥品濫用監測管理辦法,應該是指《藥品不良反應報告和監測管理辦法》,其於2010年12月13日經衛生部部務會議審議透過,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是為了加強藥品的上市後監管,規範藥品不良反應報告和監測,及時、有效控制藥品風險,保障公眾用藥安全。
第一條 為加強藥物濫用監測,實現麻醉藥品、精神藥品和藥品類易製毒化學品的科學管理,為禁毒工作提供科學依據,最大限度減少藥物濫用對社會的危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戒毒條例》《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易製毒化學藥品管理條例》《四川省禁毒條例》等法律法規,按照《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公安部、衛生部、司法部關於加強藥物濫用監測工作的通知》(國藥監安〔2001〕438號)以及“十三五”國家藥品安全規劃相關要求,結合四川省實際,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全省藥品監督管理、公安、司法、衛健委等藥物濫用監測主管部門、藥物濫用監測機構和藥物濫用監測報告責任單位。省藥品不良反應監測中心和市(州)藥品不良反應(藥物濫用)監測機構為藥物濫用監測專業機構。公安、司法機關設定的強制隔離戒毒所、收押有毒癮罪犯監獄,衛生部門開設的自願戒毒機構、戒毒藥物維持治療門診藥物濫用者均作為監測物件。
禁毒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藥物濫用監測工作是禁毒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鼓勵精神病專科醫院、綜合醫院,麻醉藥品、精神藥品和藥品類易製毒化學品生產、經營企業,社群,學校,機關,企事業單位對發現的藥物濫用者按照本辦法進行登記並及時報送至所在地藥物濫用監測機構。
第三條 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主管全省藥物濫用監測管理工作,並履行以下職責:
(一)會同省級相關部門定期組織檢查本行政區域內各類戒毒機構、藥物維持治療門診、醫療機構監測哨點、拘留所、社群戒毒和康復場所等藥物濫用監測報告責任單位監測工作開展情況,聯合相關部門對藥物濫用報告單位開展監督考核工作;
(二)組織對省內發生的藥物濫用突發事件開展濫用流行病學專題調查,並上報調查結果和處理意見;
(三)聯合相關部門開展麻醉藥品、精神藥品和藥品類易製毒化學品合法、安全、合理使用,預防濫用的宣傳、培訓工作,以及禁毒宣傳活動;
(四)定期向省禁毒委員會報告藥物濫用監測工作情況,提交全省藥物濫用監測年度報告。
第四條 各市(州)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藥物濫用監測工作,並履行以下職責:
(一)會同同級公安、司法、衛健委等部門組織檢查本市強制隔離戒毒所、收押有毒癮罪犯監獄自願戒毒機構、藥物維持治療門診以及醫療機構監測哨點等機構的藥物濫用監測工作開展情況;
(二)聯合相關部門開展麻醉藥品、精神藥品和藥品類易製毒化學品合法、安全、合理使用,預防濫用的宣傳、培訓工作,以及禁毒宣傳活動;
(三)配合省級相關部門對本市發生的藥物濫用突發事件開展濫用流行病學專題調查,並上報調查結果和處理意見;
(四)牽頭承擔本市(州)醫療機構監測哨點的體系建設工作;
(五)定期向市(州)禁毒委員會報告藥物濫用監測情況,提交本市年度藥物濫用監測報告。
第五條 各級公安、司法、衛健委等部門協助、配合同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共同做好本行政區域內藥物濫用監測管理工作,並履行以下職責:
(一)將藥物濫用監測工作納入本部門管轄的藥物濫用報告單位的職責範圍,督促其建立健全藥物濫用監測工作機制,落實監測報告主體責任,配合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所管轄的藥物濫用監測報告責任單位開展監督考核工作;
(二)配合藥監部門開展濫用流行病學專題調查、確認和處理;
(三)參與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組織開展麻醉藥品、精神藥品和藥品類易製毒化學品合理使用,預防藥物濫用的宣傳和培訓工作。
第六條 省藥品不良反應監測中心在省藥品監督管理局的領導下履行以下職責:
(一)承擔全省藥物濫用監測資訊的收集、核實、彙總、分析、評價以及監測資料的質量控制工作;
(二)負責編制全省藥物濫用監測年度報告;
(三)按要求對省內藥物濫用突發事件開展濫用流行病學專題調查、確認和處理,並形成調查報告上報;
(四)承擔全省麻醉藥品、精神藥品和藥品類易製毒化學品合理使用,預防濫用的宣傳和培訓工作;
(五)負責對全省藥物濫用監測機構進行技術指導;
(六)負責對全省醫療機構藥物濫用監測哨點進行技術指導;
(七)組織開展藥物濫用流行病學調查工作;
(八)組織全省藥物濫用監測工作交流與合作。
第七條 市(州)藥品不良反應(藥物濫用)監測機構在市(州)市場監督管理局的領導下履行以下職責:
(一)承擔本市(州)藥物濫用監測資料的採集、核實和上報以及監測資料的質量控制工作;按規定儲存藥物濫用監測原始填報資訊記錄三年;
(二)承擔本市藥物濫用報告單位的技術指導工作和人員培訓;指導本市強制隔離戒毒所、收押有毒癮罪犯監獄自願戒毒機構、藥物維持治療門診以及醫療機構監測哨點等藥物濫用監測報告責任單位開展藥物濫用監測工作;
(三)配合上級部門完成本市藥物濫用突發事件的調查、確認和處理工作;
(四)完成市(州)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部署的醫療機構藥物濫用監測哨點申報組織管理工作;
(五)完成市(州)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部署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和藥品類易製毒化學品合理使用、預防濫用宣傳和培訓工作。
第八條 強制隔離戒毒所、收押有毒癮罪犯監獄、自願戒毒機構、藥物維持治療門診以及醫療機構監測哨點等藥物濫用監測報告責任單位履行以下職責:
(一)建立藥物濫用監測工作制度,指定專(兼)職人員負責藥物濫用監測工作,及時報告發現的藥物濫用行為;
(二)定期組織藥物濫用監測工作人員開展業務培訓,確保準確履行工作職責;
(三)按要求收集藥物濫用資訊,真實、完整、準確、及時填報《藥物濫用監測調查表》,具備網路直報條件的單位應在10個工作日內將監測調查情況上報“國家藥品不良反應監測系統藥物濫用監測平臺”,每年6月15日前、12月15日前彙總半年情況,將紙質版調查表報送當地藥品不良反應(藥物濫用)監測機構。不具備網路直報條件的單位於每月第一週將紙質調查表報送至當地藥品不良反應(藥物濫用)監測機構。
(四)配合藥物濫用監測管理部門和監測機構進行相關調查分析工作。
(五)配合相關部門開展麻醉藥品、精神藥品和藥品類易製毒化學品合理使用、預防濫用宣傳和培訓工作。
第九條 省藥品不良反應監測中心每年第一季度將上一年度全省藥物濫用監測年度報告上報國家藥品不良反應監測中心和省藥品監督管理局,同時抄送省公安廳、省司法廳和省衛健委。
第十條 各級藥物濫用監測機構未經當地禁毒主管部門授權,不得公開發布藥物濫用監測有關資料。
第十一條 各級藥物濫用監測機構應當對藥物濫用者個人隱私資訊保密,不得擅自對外公佈。
第十二條 藥物濫用監測報告的內容和統計資料是加強麻醉藥品、精神藥品和藥品類易製毒化學品監督管理,保障公眾合法、安全、合理用藥,防止藥物濫用的依據,不作為醫療事故和醫療訴訟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