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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鄉村燈火

    農村宅基地的“三權”代表什麼?對於農民來說有什麼意義?

    農村宅基地是農民的安家立身之本,對於農民意義不言而喻。宅基地對於農民來說,就是在農村的最根本的東西。所以農民對自己的宅基地都是非常看重的。

    但是大家在談到農村宅基地的時候,最多的是宅基地使用權轉讓政策或者使用政策之類的,但是事實上,還有一套農村宅基地三權分置政策,也就是我們常說的農村宅基地“三權”。那麼農村宅基地三權代表著什麼?對於農民來說,宅基地的三權分置政策又有著什麼意義呢?

    我們通常說的農村宅基地三權是指宅基地所有權、資格權、使用權,三者的具體規定如下:

    一:宅基地的所有權

    我們來說一說農村的宅基地所有權。這是許多農民最容易產生誤區的地方。許多農民認為宅基地劃分給自己使用,自然宅基地的所有權就屬於農戶,但是這種想法是錯誤的。農村宅基地的所有權是歸農村村集體所有,而在宅基地三項權利之中,宅基地所有權是不可以轉讓的權利。

    二:宅基地使用權

    我們向村集體申請宅基地,是申請宅基地的使用權。當村、鎮、縣級審批過後,也就意味著農戶對所申請的宅基地擁有了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的定義是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佔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宅基地的使用權是可能轉讓的,但是需要滿足特定的條件,不過通常申請了宅基地的農戶都不會轉讓宅基地的使用權。

    三:宅基地的資格權

    說到宅基地的資格權,可能大家都比較陌生。但仔細想想也就會明白,比如,其它村的到我們村申請宅基地,無法獲得申請資格;又或者,原來農村人,將戶籍遷離後,並在其它地方已經落戶,又想回到原來的地方申請宅基地,也同樣無法獲得申請資格等等。這就關係著農村宅基地的資格權。宅基地資格權是農戶申請取得宅基地使用權的前提和基礎。

    農村宅基地對於農民來說,可以說是安身立命的根本。對於農民來說,多瞭解一些農村宅基地的使用政策和相關規定是非常有必要的,瞭解宅基地相關政策,才能合法合規的利用自己的宅基地。

  • 2 # 一紙家書

    農村宅基地的“三權”,指的是所有權、使用權、資格權。

    我們知道,農村宅基地是分配給本集體成員使用的、專用於建造住房的土地。那麼,為什麼又提出“三權分置”的概念?對農民來講有什麼意義?

    如何理解“三權”?

    土地所有權,要麼歸國有,要麼歸集體,這一點歷來很明確。老百姓有的,只是土地使用權,不管是農村宅基地房、商品房、甚至企業在土地上建了廠房商鋪,都是國有或集體出讓——出讓的是土地使用權。這是從概念上先對所有權和使用權做一個區分。

    許多農民認為“自己的宅基地就是屬於自己的”,尤其是存在很多這樣的情況:幾代人之前分得了一塊宅基地,幾代人一直都佔著這塊宅基地。現在非要說“這塊地不是你們家的”,什麼意思?又有什麼意義?這就涉及到一個“資格權”的概念。

    可以這樣理解:資格權,從積極意義上來講,是對農民權益的保護。我們舉兩個例子來對比說明一下:

    一戶集體戶家庭,一直在老家的祖宅里居住。房子年頭久,不太結實了。這時候,這戶農民完全可以向集體申請,把房子重新翻修一遍,讓房子起碼再能住個幾十年;能住,就能一直佔著土地。這就是對這個家庭戶的權益保護——有合法權益“延長”土地的使用壽命。為什麼?因為農民有資格延長。從這個意義上,就是對這戶農民的權益保護。這種情況下,其實不用過多的關注土地到底是不是自己家的。還是一戶農民,原本在老家有個老宅子。“農轉非”的時候,一家人都把戶口轉到城鎮了。現在老宅子不能住了,想著回去重新翻蓋一遍,發現翻蓋不了。這戶人家不幹了:這塊地祖祖輩輩都是我們家的,憑什麼不能蓋房?不憑什麼,因為已經失去了使用這塊宅基地的資格——有資格使用宅基地的人,只能是集體戶成員。有人說了,照這麼做,不是侵害了這戶人家的合法權益?當然不是——如果保護了這家權益,其他沒有宅基地的農戶怎麼辦?

    所以,資格權,保護的是本集體農民的合法權益。只要是本集體戶,只要分得了宅基地,從理論上可以無限期的佔著這塊宅基地,只需要延長房子的使用壽命就可以;不是本集體戶的,本來就沒有資格長期佔用集體資源,長期佔用就相當於分走了本應歸其他農戶的資源。

    三權分置,對於農民來講有什麼意義?

    前面籠統說了,三權分置,明確了土地所有權屬性,明確了農民的合法使用權,保護了本集體成員的合法權益。那麼,有什麼現實意義?

    因為“三權分置”還處於摸索的實施階段,所以這裡談及的意義,僅代表個人看法。

    個人認為,有三個現實意義:

    1.讓農民有房住。

    一套房子會愁懷很多人,價格太高。其中最大的一塊成本,其實就是土地使用權出讓的費用。對於農村宅基地房來講,宅基地無償分配給農民使用,而農民自建房屋的成本總歸比購置房產的成本要低得多。

    所以,限定宅基地資格權,實際上就是讓集體成員能夠用比較低的成本擁有自己的住房。

    2.避免了集體土地“流失”。避免,事實上就是對農民的保障。

    宅基地所有權屬於集體,因此宅基地不可買賣,可以將宅基地這一資源始終圈定在集體的範圍內分配、使用。

    試想,如果國家放開宅基地自由買賣,估計大部分農村的住戶都會變成“外人”。變成了外人,村裡自己的農戶們怎麼辦?逼著他們到城裡買房?沒有購房資格、價格又太高,豈不是連個居所都沒了?

    所以,國家關於宅基地的一系列規定,例如禁止私下買賣、買賣不受法律保護、出售後不得再行申請宅基地等等,其實是從保護而非限制的角度,對本集體成員起到保障作用。

    3.讓農民明白了自己到底有什麼樣的財產權利。

    宅基地所有權不作為農民的個人合法財產,只有宅基地房屬於個人。因此對於農民的財產權利規定是很明確的——

    祖輩有塊宅基地,現在戶頭上沒人了,地也空了。說明這戶人家的後代在農村已經沒有財產了。集體收回宅基地分配給其他農戶使用,不涉及到任何侵佔個人合法財產的行為。自己家出錢,在分配的宅基地上蓋房子。地沒花錢,錢轉化成了房子,所以房子是自家財產,地不是。子女轉城鎮戶口了,繼承了父母在老家的房子。這個房子是父母的合法財產,雖然子女沒有申請宅基地的資格權,但因為房子佔了地,房子可繼承,繼承房子的同時就有了宅基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不能單獨繼承。……

    所以,“三權分置”對於農民個人的財產權利定義的很清楚:

    宅基地所有權,不屬於個人財產,歸集體所有。宅基地使用權,不屬於個人財產。使用權必須要依附於房子。宅基地資格權,不屬於個人財產。資格權是政策法規賦予農戶的,不具有商品屬性和財產屬性。

    只有在有資格權的前提下分配得到宅基地使用權,隨後在其上建造的宅基地房,才屬於個人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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