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查詢的。
2001年之後獲得的畢業證,在中國高等教育學生資訊網上可以查詢。2008年9月1日之後獲得的學位證,在中國學位與研究生教育資訊網上可以查詢。
“中國學位與研究生教育資訊網”(簡稱“學位網”)由教育部學位與研究生教育發展中心(全國學位與研究生教育資料中心)主辦,接受國務院學位委員會辦公室指導,是中國唯一的學位與研究生教育綜合資訊入口網站。
中國高等教育學生資訊網(簡稱“學信網”)由全國高等學校學生資訊諮詢與就業指導中心(以下簡稱“中心”)於2002年5月註冊並開通,由中心控股的學信諮詢服務有限公司負責運營,是教育部高校學生司指定的電子政務平臺。
中國高等教育學生資訊網依託中心建立的集高校招生、學籍學歷、畢業生就業和國家助學貸款學生個人資訊一體化的大型資料倉庫。
開通了學歷查詢系統、學籍學歷資訊管理平臺、“Sunny高考”資訊平臺、碩士研究生網上報名和錄取檢查系統、國家助學貸款學生個人資訊系統、學歷認證網上辦公系統、就業頻道等多套電子政務系統和社會資訊服務系統。
2008年,中心基於新形勢下轉變政府職能,加強公共服務,全面服務大學生就業的需要,又開通了全國大學生就業公共服務立體化平臺。
目前中國學位分為三類:學士學位,碩士學位,博士學位。其中,學士學位裡還包括第二學士學位,統稱學士學位。
獲得學位意味著被授予者的受教育程度和學術水平達到規定的學術稱號要求, 經在高等學校或科學研究部門學習和研究,成績達到有關規定,由有關部門授與並得到國家社會承認的專業知識學習資歷。
學位證相關規定:
一、為加強對學士學位授予工作的管理和保證所發學位證書的規格質量,學士學位證書由國家教育委員會學位辦公室會同國務院學位委員會辦公室統一印製,由學位授予單位頒發。
二、統一印製的學士學位證書,封面顏色為墨綠色,上部印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下部印有“學士學位證書”字樣;內頁按學位授予物件分為“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畢業生”、“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畢業生”和“來華留學本科畢業生”三種。
三、頒發學士學位證書是一項嚴肅的工作,學位授予單位必須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和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國家教育委員會的有關要求,嚴格執行學士學位授予標準,頒發學士學位證書。
1.學士學位證書須由學位授予單位的學位評定委員會作出同意授予學士學位決定後,方能發給學士學位獲得者。
2.學士學位證書須由學位授予單位的學位評定委員會按不同的學士學位授予物件分別編號,並組織專人用毛筆或鋼筆,正楷填寫,加蓋學位授予單位的鋼印(個別單位沒有鋼印的可蓋紅色單位印章),由學位評定委員會主席簽字後,方為有效。
3.學士學位證書是表明學位獲得者在學術上已達到學士學位水平的證件,不得作其他用途。如發現證書有塗改者,不再有效。
4.如發現學士學位獲得者有不符合條件的,由學位授予單位的學位評定委員會作出撤銷授予其學士學位的決定,並收回已發的學士學位證書。
5.學士學位一般不予補授,學士學位證書一般也不予補發。
四、各學位授予單位領取空白學士學位證書後,應指定專人妥為保管,防止損壞和丟失。對發出的學士學位證書,應有登記(包括證書編號,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所在系和所學專業,就學時間和學制的年限,授予學位的學科門類、日期,發證日期,經辦人等)。
五、授予來華留學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對 發給他們相應的學士學位證書外,同時給英文或法文譯文副本。
六、關於學士學位證書訂購工作。
學士學位證書由學位授予單位統一到國家教育委員會學位辦公室訂購。
可以查詢的。
2001年之後獲得的畢業證,在中國高等教育學生資訊網上可以查詢。2008年9月1日之後獲得的學位證,在中國學位與研究生教育資訊網上可以查詢。
“中國學位與研究生教育資訊網”(簡稱“學位網”)由教育部學位與研究生教育發展中心(全國學位與研究生教育資料中心)主辦,接受國務院學位委員會辦公室指導,是中國唯一的學位與研究生教育綜合資訊入口網站。
中國高等教育學生資訊網(簡稱“學信網”)由全國高等學校學生資訊諮詢與就業指導中心(以下簡稱“中心”)於2002年5月註冊並開通,由中心控股的學信諮詢服務有限公司負責運營,是教育部高校學生司指定的電子政務平臺。
中國高等教育學生資訊網依託中心建立的集高校招生、學籍學歷、畢業生就業和國家助學貸款學生個人資訊一體化的大型資料倉庫。
開通了學歷查詢系統、學籍學歷資訊管理平臺、“Sunny高考”資訊平臺、碩士研究生網上報名和錄取檢查系統、國家助學貸款學生個人資訊系統、學歷認證網上辦公系統、就業頻道等多套電子政務系統和社會資訊服務系統。
2008年,中心基於新形勢下轉變政府職能,加強公共服務,全面服務大學生就業的需要,又開通了全國大學生就業公共服務立體化平臺。
目前中國學位分為三類:學士學位,碩士學位,博士學位。其中,學士學位裡還包括第二學士學位,統稱學士學位。
獲得學位意味著被授予者的受教育程度和學術水平達到規定的學術稱號要求, 經在高等學校或科學研究部門學習和研究,成績達到有關規定,由有關部門授與並得到國家社會承認的專業知識學習資歷。
學位證相關規定:
一、為加強對學士學位授予工作的管理和保證所發學位證書的規格質量,學士學位證書由國家教育委員會學位辦公室會同國務院學位委員會辦公室統一印製,由學位授予單位頒發。
二、統一印製的學士學位證書,封面顏色為墨綠色,上部印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下部印有“學士學位證書”字樣;內頁按學位授予物件分為“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畢業生”、“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畢業生”和“來華留學本科畢業生”三種。
三、頒發學士學位證書是一項嚴肅的工作,學位授予單位必須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和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國家教育委員會的有關要求,嚴格執行學士學位授予標準,頒發學士學位證書。
1.學士學位證書須由學位授予單位的學位評定委員會作出同意授予學士學位決定後,方能發給學士學位獲得者。
2.學士學位證書須由學位授予單位的學位評定委員會按不同的學士學位授予物件分別編號,並組織專人用毛筆或鋼筆,正楷填寫,加蓋學位授予單位的鋼印(個別單位沒有鋼印的可蓋紅色單位印章),由學位評定委員會主席簽字後,方為有效。
3.學士學位證書是表明學位獲得者在學術上已達到學士學位水平的證件,不得作其他用途。如發現證書有塗改者,不再有效。
4.如發現學士學位獲得者有不符合條件的,由學位授予單位的學位評定委員會作出撤銷授予其學士學位的決定,並收回已發的學士學位證書。
5.學士學位一般不予補授,學士學位證書一般也不予補發。
四、各學位授予單位領取空白學士學位證書後,應指定專人妥為保管,防止損壞和丟失。對發出的學士學位證書,應有登記(包括證書編號,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所在系和所學專業,就學時間和學制的年限,授予學位的學科門類、日期,發證日期,經辦人等)。
五、授予來華留學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對 發給他們相應的學士學位證書外,同時給英文或法文譯文副本。
六、關於學士學位證書訂購工作。
學士學位證書由學位授予單位統一到國家教育委員會學位辦公室訂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