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知你現在拿到事故認定書了沒有。如果沒有,就繼續拒絕簽字同意火花,交警應不會強制火花。如果你已經拿到事故認定書,並且服從該認定結論,那麼可以火化了。
2、拿到事故認定書後,就是具體的索賠。建議你諮詢本地律師處理。
同情你,節哀.
目前的情況下最好是不要火花,在事故責任沒有定性之前,這個可是強有力的證據.否則對你們很不利.
下面是有關法律規定:
第三十一條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對交通事故死者屍體,經檢驗、鑑定後,認為無保留必要的,應當向死者親屬送交《屍體處理通知書》。死者親屬逾期不辦理喪葬事宜的,經縣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由主管公安機關派員強制處理屍體,費用由另一當事方預付。
境外來華人員屍體的處理,應當尊重死者家屬或所屬國駐華使、領館的意願。屍體在當地火化的,應當由死者親屬或者所屬國家駐華使、領館提出書面申請後,方可進行。屍體運送出境的,由死者家屬或者其委託的代理人按照中國有關規定辦理手續。
第四章 責任認定
第三十二條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自交通事故發生之日起按下列時限作出:
輕微事故5日內;一般事故15日內;重大、特大事故20日內。
因交通事故情節複雜不能按期作出認定的,須報上一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准,按上述規定分別延長5日、15日、20日。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作出後,應當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
第三十三條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公佈交通事故責任時,應當召集各方當事人同時到場,出具有關證據,說明認定責任的依據和理由,並將《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送交有關當事人。
第三十四條 縣以上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有專人負責交通事故責任重新認定工作。
第三十五條 交通事故責任重新認定的決定作出後,應當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責任重新認定決定書》,分別送交申請人和原責任認定部門,原責任認定部門接到《道路交通事故責任重新認定決定書》後,應當在5日內向各方當事人或者代理人公佈重新認定決定。
交通事故責任的重新認定決定為最終決定。
第五章 處 罰
第三十六條 對交通事故責任者處罰應當在損害賠償調解前進行。
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機動車駕駛員,應當在案移送人民檢察院前吊銷其駕駛證。
第三十七條 處罰交通事故責任者,應當根據其違章行為、事故責任和事故後果,分別裁決,合併執行。
吊扣駕駛證合併執行不得超過18個月。
第三十八條 對機動車駕駛員給予吊銷駕駛證處罰的,由裁決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將裁決書和駕駛證轉送駕駛員現籍車輛管理部門執行。
需對現役軍人拘留處罰的,由縣以上公安機關提出建議,移送軍隊保衛部門處理。
第三十九條 被處以吊扣、吊銷駕駛證的期限,從處罰裁決之日起計算。
吊扣駕駛證處罰期滿,交通事故處理未結案的,應當發還其駕駛證。
第四十條 對交通事故責任者進行處罰時,其他當事人超過三名的,處罰裁決書可口頭告知其他當事人,並作好記錄。其他當事人有複議要求的,應當向其送交裁決書複製件。
1、不知你現在拿到事故認定書了沒有。如果沒有,就繼續拒絕簽字同意火花,交警應不會強制火花。如果你已經拿到事故認定書,並且服從該認定結論,那麼可以火化了。
2、拿到事故認定書後,就是具體的索賠。建議你諮詢本地律師處理。
同情你,節哀.
目前的情況下最好是不要火花,在事故責任沒有定性之前,這個可是強有力的證據.否則對你們很不利.
下面是有關法律規定:
第三十一條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對交通事故死者屍體,經檢驗、鑑定後,認為無保留必要的,應當向死者親屬送交《屍體處理通知書》。死者親屬逾期不辦理喪葬事宜的,經縣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由主管公安機關派員強制處理屍體,費用由另一當事方預付。
境外來華人員屍體的處理,應當尊重死者家屬或所屬國駐華使、領館的意願。屍體在當地火化的,應當由死者親屬或者所屬國家駐華使、領館提出書面申請後,方可進行。屍體運送出境的,由死者家屬或者其委託的代理人按照中國有關規定辦理手續。
第四章 責任認定
第三十二條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自交通事故發生之日起按下列時限作出:
輕微事故5日內;一般事故15日內;重大、特大事故20日內。
因交通事故情節複雜不能按期作出認定的,須報上一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准,按上述規定分別延長5日、15日、20日。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作出後,應當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
第三十三條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公佈交通事故責任時,應當召集各方當事人同時到場,出具有關證據,說明認定責任的依據和理由,並將《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送交有關當事人。
第三十四條 縣以上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有專人負責交通事故責任重新認定工作。
第三十五條 交通事故責任重新認定的決定作出後,應當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責任重新認定決定書》,分別送交申請人和原責任認定部門,原責任認定部門接到《道路交通事故責任重新認定決定書》後,應當在5日內向各方當事人或者代理人公佈重新認定決定。
交通事故責任的重新認定決定為最終決定。
第五章 處 罰
第三十六條 對交通事故責任者處罰應當在損害賠償調解前進行。
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機動車駕駛員,應當在案移送人民檢察院前吊銷其駕駛證。
第三十七條 處罰交通事故責任者,應當根據其違章行為、事故責任和事故後果,分別裁決,合併執行。
吊扣駕駛證合併執行不得超過18個月。
第三十八條 對機動車駕駛員給予吊銷駕駛證處罰的,由裁決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將裁決書和駕駛證轉送駕駛員現籍車輛管理部門執行。
需對現役軍人拘留處罰的,由縣以上公安機關提出建議,移送軍隊保衛部門處理。
第三十九條 被處以吊扣、吊銷駕駛證的期限,從處罰裁決之日起計算。
吊扣駕駛證處罰期滿,交通事故處理未結案的,應當發還其駕駛證。
第四十條 對交通事故責任者進行處罰時,其他當事人超過三名的,處罰裁決書可口頭告知其他當事人,並作好記錄。其他當事人有複議要求的,應當向其送交裁決書複製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