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無歧視待遇原則:
也稱無差別待遇原則。指一締約方在實施某種限制或禁止措施時,不得對其他締約方實施歧視性待遇。任何一方不得給予另一方特別的貿易優惠或加以歧視。該原則涉及關稅削減、非關稅壁壘的消除、進口配額限制、許可證頒發、輸出入手續、原產地標記、國內稅負、出口補貼、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等領域。
2、最惠國待遇原則:
指WTO成員一方給予任何第三方的優惠和豁免,將自動地給予各成員方。該原則涉及一切與進出口有關的關稅削減,與進出口有關的規則和程式、國內稅費及徵收辦法、數量限制、銷售、儲運、智慧財產權保護等領域。
3、國民待遇原則:
指締約方之間相互保證給予另一方的自然人、法人和商船在本國境內享有與本國自然人、法人和商船同等的待遇。該原則適用於與貿易有關的關稅減讓、國內稅費徵收、營銷活動、政府採購、投資措施、智慧財產權保護、出入境以及公民法律地位等領域。
4、透明度原則:
指締約方有效實施的關於影響進出口貨物的銷售、分配、運輸、保險、倉儲、檢驗、展覽、加工、混合或使用的法令、條例,與一般援引的司法判決及行政決定,以及一締約方政府或政府機構與另一締約方政府或政府機構之間締結的影響國際貿易政策的現行規定,必須迅速公佈。
該原則適用於各成員方之間的貨物貿易、技術貿易、服務貿易,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智慧財產權保護,以及法律規範和貿易投資政策的公佈程式等領域。
5、貿易自由化原則:
指透過限制和取消一切妨礙和阻止國際貿易開展與進行的所有障礙,包括法律、法規、政策和措施等,促進貿易的自由發展。該原則主要是透過關稅減讓、取消非關稅壁壘來實現的。
6、市場準入原則:
一國允許外國的貨物、勞務與資本參與國內市場的程度。該原則在WTO達成的有關協議中,主要涉及關稅減讓、紡織品和服裝、農產品貿易、熱帶產品和自然資源產品、服務貿易以及非關稅壁壘的消除等領域。
7、互惠原則:
指兩國互相給予對方以貿易上的優惠待遇。該原則的適用隨著關貿總協定的歷次談判及其向WTO的演變而逐步擴大,現已涉及到紡織品和服裝、熱帶產品、自然資源產品、農產品、服務貿易以及智慧財產權保護等領域。
8、對發展中國家和最不發達國家優惠待遇原則:
指如果發展中國家在實施WTO協議時需要一定的時間和物質準備,可享受一定期限的過渡期優惠待遇。這是關貿總協定和WTO考慮到發展中國家經濟發展水平和經濟利益而給予的差別和更加優惠的待遇。是對WTO無差別待遇原則的一種例外。
9、公正、平等處理貿易爭端原則:
指在調解爭端時,要以成員方之間在地位對等基礎上的協議為前提。調解人通常由總幹事來擔任。普遍適用。
10、促進公平競爭原則:
世界貿易組織不允許締約國以不公正的貿易手段進行不公平競爭,特別禁止採取傾銷和補貼的形式出口商品,對傾銷和補貼都做了明確的規定,制定了具體而詳細的實施辦法,世界貿易組織主張採取公正的貿易手段進行公平的競爭。
11、經濟發展原則:
也稱鼓勵經濟發展與經濟改革原則,該原則以幫助和促進發展中國家的經濟迅速發展為目的,針對發展中國家和經濟接軌國家而制定,是給予這些國家的特殊優惠待遇,如允許發展中國家在一定範圍內實施進口數量限制或是提高關稅的“政府對經濟發展援助”條款。
僅要求發達國家單方面承擔義務而發展中國家無償享有某些特定優惠的“貿易和發展條款”,以及確立了發達國家給予發展中國家和轉型國家更長的過渡期待遇和普惠制待遇的合法:性。
12、市場開放,權利與義務平衡原則:
WTO倡導成員在權利與義務平衡的基礎上,依其自身的經濟狀況及競爭力,透過談判不斷降低關稅和非關稅壁壘,逐步開放市場,實行貿易自由化。WTO成員要履行WTO的義務,如遵守WTO的基本規則,履行承諾的減讓義務,確保貿易政策法規的統一性和透明度。與此同時,WTO成員也享受一系列WTO賦予的權利。
13、國民待遇原則:
對其他成員方的產品、服務和服務提供者及智慧財產權所有者和持有者所提供的待遇,不低於本國同類產品、服務和服務提供者及智慧財產權所有者和持有者所享有的待遇。
14、組織協調原則:
為實現各項協定和協議的既定目標,世界貿易組織有權組織實施其管轄的各項貿易協定和協議,並積極採取各種有效措施。世界貿易組織協調其與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和世界銀行等國際組織和機構的關係,以保障全球經濟決策的一致性和凝聚力。
15、管理調節原則:
世界貿易組織負責對各成員國的貿易政策和法規進行監督和管理,定期評審,以保證其合法性。世界貿易組織為其成員國提供處理各項協定和協議有關事務的談判場所,並向發展中國家提供必要的技術援助以幫助其發展。
1、無歧視待遇原則:
也稱無差別待遇原則。指一締約方在實施某種限制或禁止措施時,不得對其他締約方實施歧視性待遇。任何一方不得給予另一方特別的貿易優惠或加以歧視。該原則涉及關稅削減、非關稅壁壘的消除、進口配額限制、許可證頒發、輸出入手續、原產地標記、國內稅負、出口補貼、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等領域。
2、最惠國待遇原則:
指WTO成員一方給予任何第三方的優惠和豁免,將自動地給予各成員方。該原則涉及一切與進出口有關的關稅削減,與進出口有關的規則和程式、國內稅費及徵收辦法、數量限制、銷售、儲運、智慧財產權保護等領域。
3、國民待遇原則:
指締約方之間相互保證給予另一方的自然人、法人和商船在本國境內享有與本國自然人、法人和商船同等的待遇。該原則適用於與貿易有關的關稅減讓、國內稅費徵收、營銷活動、政府採購、投資措施、智慧財產權保護、出入境以及公民法律地位等領域。
4、透明度原則:
指締約方有效實施的關於影響進出口貨物的銷售、分配、運輸、保險、倉儲、檢驗、展覽、加工、混合或使用的法令、條例,與一般援引的司法判決及行政決定,以及一締約方政府或政府機構與另一締約方政府或政府機構之間締結的影響國際貿易政策的現行規定,必須迅速公佈。
該原則適用於各成員方之間的貨物貿易、技術貿易、服務貿易,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智慧財產權保護,以及法律規範和貿易投資政策的公佈程式等領域。
5、貿易自由化原則:
指透過限制和取消一切妨礙和阻止國際貿易開展與進行的所有障礙,包括法律、法規、政策和措施等,促進貿易的自由發展。該原則主要是透過關稅減讓、取消非關稅壁壘來實現的。
6、市場準入原則:
一國允許外國的貨物、勞務與資本參與國內市場的程度。該原則在WTO達成的有關協議中,主要涉及關稅減讓、紡織品和服裝、農產品貿易、熱帶產品和自然資源產品、服務貿易以及非關稅壁壘的消除等領域。
7、互惠原則:
指兩國互相給予對方以貿易上的優惠待遇。該原則的適用隨著關貿總協定的歷次談判及其向WTO的演變而逐步擴大,現已涉及到紡織品和服裝、熱帶產品、自然資源產品、農產品、服務貿易以及智慧財產權保護等領域。
8、對發展中國家和最不發達國家優惠待遇原則:
指如果發展中國家在實施WTO協議時需要一定的時間和物質準備,可享受一定期限的過渡期優惠待遇。這是關貿總協定和WTO考慮到發展中國家經濟發展水平和經濟利益而給予的差別和更加優惠的待遇。是對WTO無差別待遇原則的一種例外。
9、公正、平等處理貿易爭端原則:
指在調解爭端時,要以成員方之間在地位對等基礎上的協議為前提。調解人通常由總幹事來擔任。普遍適用。
10、促進公平競爭原則:
世界貿易組織不允許締約國以不公正的貿易手段進行不公平競爭,特別禁止採取傾銷和補貼的形式出口商品,對傾銷和補貼都做了明確的規定,制定了具體而詳細的實施辦法,世界貿易組織主張採取公正的貿易手段進行公平的競爭。
11、經濟發展原則:
也稱鼓勵經濟發展與經濟改革原則,該原則以幫助和促進發展中國家的經濟迅速發展為目的,針對發展中國家和經濟接軌國家而制定,是給予這些國家的特殊優惠待遇,如允許發展中國家在一定範圍內實施進口數量限制或是提高關稅的“政府對經濟發展援助”條款。
僅要求發達國家單方面承擔義務而發展中國家無償享有某些特定優惠的“貿易和發展條款”,以及確立了發達國家給予發展中國家和轉型國家更長的過渡期待遇和普惠制待遇的合法:性。
12、市場開放,權利與義務平衡原則:
WTO倡導成員在權利與義務平衡的基礎上,依其自身的經濟狀況及競爭力,透過談判不斷降低關稅和非關稅壁壘,逐步開放市場,實行貿易自由化。WTO成員要履行WTO的義務,如遵守WTO的基本規則,履行承諾的減讓義務,確保貿易政策法規的統一性和透明度。與此同時,WTO成員也享受一系列WTO賦予的權利。
13、國民待遇原則:
對其他成員方的產品、服務和服務提供者及智慧財產權所有者和持有者所提供的待遇,不低於本國同類產品、服務和服務提供者及智慧財產權所有者和持有者所享有的待遇。
14、組織協調原則:
為實現各項協定和協議的既定目標,世界貿易組織有權組織實施其管轄的各項貿易協定和協議,並積極採取各種有效措施。世界貿易組織協調其與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和世界銀行等國際組織和機構的關係,以保障全球經濟決策的一致性和凝聚力。
15、管理調節原則:
世界貿易組織負責對各成員國的貿易政策和法規進行監督和管理,定期評審,以保證其合法性。世界貿易組織為其成員國提供處理各項協定和協議有關事務的談判場所,並向發展中國家提供必要的技術援助以幫助其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