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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呆呆貓cx

    具體看什麼問題吧,我們小區業委會主要是監督物業,我是90後主任,我要求業委會委員儘量不要干涉物業的管理,我們有個委員覺得小區的亮燈方案不合理,強烈要求物業改,但物業和我說線路達不到那個委員要求的那樣,和委員說了,委員又不信,後來我找到委員,跟他說盡量不要干涉物業管理,1,物業公司有專業人士負責,比我們有經驗,他們的方案必然是顧及大部分業主的,2,不管哪個方案,都會有業主不滿意,雖然委員是好意,但一旦安裝他的方案來,不滿意的業主就是怪到業委會頭上,找業委會麻煩,3,業委會不可以代表某一個人,物業的方案如果不合理,至少也得小區20%以上的業主聯名反映,一旦出現群訴,那麼業委會才需要出面解決,這樣也能防止某些人為了個人利益動用公共資源。好比這個亮燈方案,夜間開燈時間太短,對已經入住的居民來講肯定不好,但是如果開燈時間太長,用的公共能耗就會多,未居住的業主肯定也不願意,這兩類業主的需求本身就是相反的,所以這種情況下,業委會不要胡亂提意見,交給物業是最好的,如果幾十上百戶居民都覺得不合理,再選代表一起參與修改,這樣也有利於小區內部團結

  • 2 # 觀賞與評論

    因為物業公司給予業委會主任物質或其它方面的好處……,而忽視業委會付主任,付主任有意見……,這時,業委會主任己經被物業公司買通,所以和物業公司串通一夥,反對業委會付主任向物業公司提意見……。

  • 3 # wu吳金泉

    我覺得業委會就是小區業主選出代表體業主利益的代表,其職責當然得監督物業。本題不排除業委主任有被物業收買的可能,我覺得業委主任在業委會也只不過是個召集人的角色,不能搞一言堂,業委成員應實行民主集中制,少數服從多數,主任也只不過是表決的一票已。而關鍵問題則應召開臨時業主大會雙過半透過。

  • 4 # 堵慧媫

    我認為小區既然有了業委會,應該實行自管就好。聘個職業經理,負責各專案的落實,其它業委會成員各有分工配合、協調經理日常工作。小區就那麼幾項曰常事項與不定期維保事項,並不複雜。制定好各項落實具體規劃。不但省去不必要可有可無或者說根本就是′按坑就位'的多餘設定,最終才是業主最大的受益。

  • 5 # 留興240

    業主委員會其實就是一群烏合之眾!有利益時業主委員會內部你爭我奪,一旦出了問題,他們又沒有明確的責任(指法律),甚至連業主委員會的人都找不回來,象兔子一樣跑的無影無蹤。這個組織其實就是業主,所做的任何決定都是業主(或代表業主)所做的,所以也不好追究。最麻煩的是這個組織不好撤銷,是業主自己選舉的,政府又無權任免,不像物業公司,出了問題我們可以找法人代表,政府可以直接管理,也可透過法律解決。

  • 6 # 樂鴻河畔TrUR

    小區成立了業主委員會,業主委員會的成員就有代表業主對所聘用的物業服務企業開展的工作,享有進行監督和建議的權利,但對物業工作持有不同的建議和意見就應該經業主委員會成員的思想和認識統一後,然後透過書面材料蓋上業會委的印章向物業企業送達,待物業企業回覆是否採納!

    物業企業是一個經營組織,他們每作岀一項服務決策都是經過管理層考慮後還作出的,不是任何一個業主或業委會成員的建議和意見就可以任意改變的!

    因此,業委會副主任單方面向物業企業提岀在服務工作中的整改和糾正的建議和意見就應該經過業委會集體和主任的同意後方可對物業提岀!否則,物業企業和業主委員會就有權利對副主任的建議和意見視為個人行為不予採納!

  • 7 # 俊俊子

    業委會主任應該是一個召集人而不應該有決定權,為了防止被物業收買,所以業委會主任可以連任但每屆任期不宜過長。

  • 8 # 進取船帆oK

    我們這業委會主任列舉各種雞毛蒜皮的小事誇張其詞,並組織業委會把前任物業趕走,以招標方式引進來一家物業公司,在一個婚慶宴中,看見業委會主任和物業老總親密坐在一桌,我悄悄問主人,他說他們是二十多年老戰友!

  • 9 # 一壺濁酒喜相逢40

    問:業委會副主任給物業提意見為什麼業委會主任老是反對?

    答:因為不知道這問題產生的具體因果關係,只能抽象地分析判斷,其中可能有多種原因:

    第一,可能是業委會主任與副主任之間平時配合不是很默契,或者有成見,業委會主任故意為之;

    第二,可能是業委會副主任提出的意見本身就不準確或不正確,業委會主任持不同或反對意見也算符合常理;

    第三,可能物業公司在處理“某些事情”的時候,主任與副主任之間有所區別,俗話所說的“沒擱平”。

    當然,可能還有別的什麼原因,局外人不得而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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