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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似水流年8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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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使用者167860524732
第一條 為了保護高州水庫水質,防治水汙染,保障飲用水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高州水庫水質的保護和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高州水庫水質保護堅持政府主導、保護優先、生態補償、綜合治理的原則,促進水庫保護區域與其他區域協調發展。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高州市人民政府應當將高州水庫水質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水庫水質保護目標和年度計劃,建立保護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
水庫保護區域所在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水庫水質保護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協助各級人民政府開展高州水庫水質保護工作。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高州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高州水庫水質汙染防治的統一監督管理工作。
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水資源保護、河道綜合治理等監督管理工作。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生活汙水處理設施建設和生活垃圾的處置、監督和管理工作。
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畜禽廢棄物資源化利用的指導。
發展和改革、林業、財政、公安、衛生健康、民政、工業和資訊化、自然資源、市場監督管理、交通、海事、審計等行政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共同做好水庫水質保護工作。
第六條 高州水庫管理機構負責對其管理範圍內的水庫水質進行保護和管理。
第七條 市人民政府、高州市人民政府應當將生活汙水處理設施建設與運營、汙染防治、垃圾處置和生態補償等高州水庫水質保護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八條 市人民政府、高州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高州水庫水質保護聯席會議制度,協調解決水庫水質保護的下列重大事項:
(一)重大水汙染事故處理;
(二)水質的綜合整治;
(三)汙水、垃圾、畜禽養殖等問題處理;
(四)林業生態保護和發展問題;
(五)水環境質量監測及資訊釋出;
(六)需要協調解決的其他事項。
第九條 市人民政府、高州市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高州水庫水質保護的宣傳教育,提高公眾的水環境保護意識。
報刊、廣播、電視、網路等媒體應當加強對水庫水質保護的宣傳和輿論監督。
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水庫水質的義務,有權對汙染水庫水質的行為進行檢舉,有權對各級人民政府、生態環境等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向其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舉報。
生態環境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佈舉報電話、通訊地址等,明確受理範圍和職責。
對在水庫水質保護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市人民政府、高州市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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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保護水庫水質,防治水汙染,保障飲用水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