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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未知的恐懼來自於哪兒

    2019年8月26日全華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以下簡稱土地管理法)進行了修改,並經《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三十二號公佈,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一、出臺背景


    《土地管理法》是一部關係億萬農民切身利益、關係國家經濟社會安全的重要法律。隨著實踐的不斷髮展和改革的不斷深入,現行農村土地制度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不相適應的問題日益顯現:一是土地徵收制度不完善,因徵地引發的社會矛盾積累較多;二是農村集體土地權益保障不充分,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不能與國有建設用地同等入市、同權同價;三是宅基地取得、使用和退出制度不完整,用益物權難落實;四是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機制不健全,兼顧國家、集體、個人之間利益不夠。


    針對農村土地制度存在的突出問題,2013年中共中央對改革提出了明確要求。由於土地制度改革牽一髮而動全身,為審慎穩妥推進,2014年中央對農村土地制度改革進行頂層設計。2015年2月,全華人大常委會授權國務院在北京市大興區等33個試點縣行政區域內暫停實施《土地管理法》5個條款、《城市房地產管理法》1個條款,還明確:對實踐證明可行的,修改完善有關法律。自2015年以來,33個試點地區在黨中央的堅強領導下,大膽探索,勇於創新,試點取得了明顯成效,為修改奠定了堅實的實踐基礎。


    中國現行《土地管理法》制定於1986年,後又經歷了1998年和2004年兩次修正。本次《土地管理法》修改列入全華人大黨委會、國務院2018年立法工作的工作專案,迴應了農村土地徵收、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宅基地改革試點。本次《土地管理法》的修改三十五條,《土地管理法》法律條文增加6條,刪除2條,對25個條文進行修改。


    二、修改內容


    《土地管理法》全文共8章:總則、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耕地保護、建設用地、監督檢查、法律責任、附則。本次修改內容主要包括三塊地(土地徵收、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宅基地)、多規合一(國土空間規劃)、永久性基本農田、土地督查制度等。


    (一)關於土地徵收。


    1.縮小土地徵收範圍。


    刪去現行土地管理法關於從事非農業建設使用土地的,必須使用國有土地或者徵為國有的原集體土地的規定(刪除第四十三條)


    明確只有因公共利益需要才可以徵地,規定了政府組織實施軍事外交、基礎設施建設、公共事業、成片開發建設等六種情形需要用地的,可以徵收集體土地。其中成片開發可以徵收土地的範圍限定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範圍內,此外不能再實施“成片開發”徵地,為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預留空間。(增加第四十五條)


    2.規範土地徵收程式。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請徵收土地前進行土地現狀調查、公告聽取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意見、組織開展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等前期工作,與擬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測算並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方可申請徵收土地。其中公告日期至少三十日;多數被徵地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不滿意的補償安置方案需進行聽證,聽證後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第四十七條)


    3.完善對被徵地農民合理、規範、多元保障機制。


    在總結試點經驗的基礎上,將公平合理補償,保障被徵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作為基本要求;明確徵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公佈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要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安置人口、區位、供求關係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在實踐中穩步推進,防止攀比;考慮到農村村民住宅補償、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對被徵地農民住有所居和長遠生計的重要性,將這兩項費用單列,明確徵收農村村民住宅要按照先補償後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願,採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等方式,保障其居住權,並將被徵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第四十八條)


    (二)關於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


    1.明確入市的條件。


    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為工業、商業等經營性用途,並經依法登記的集體建設用地,允許土地所有權人通過出讓、出租等方式交由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並應當簽訂書面合同,明確用地供應、動工期限、使用期限、規劃用途和雙方其他權利義務;相關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收回依照雙方簽訂的書面合同辦理。同時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九條修改為:“城市規劃區內的集體所有的土地,經依法徵收轉為國有土地後,該幅國有土地的使用權方可有償出讓,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六條)


    2.明確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後的管理措施。


    為維護土地管理秩序,明確要求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嚴格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使用土地;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最高年限、登記等,參照同類用途的國有建設用地執行。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制定。(第六十三條、增加第六十四條)


    (三)關於宅基地制度。


    1.健全宅基地權益保障方式。


    戶有所居。根據鄉村振興的現實需求和各地宅基地現狀,規定對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戶一宅的地區,允許縣級人民政府在尊重農村村民意願的基礎上採取措施,保障農村村民實現戶有所居的權利。(第六十二條)


    2.完善宅基地管理制度。


    下放宅基地審批權,明確農村村民申請宅基地的,由鄉(鎮)人民政府稽核批准,但涉及佔用農用地的,應當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落實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精神,明確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全國農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關工作,賦予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在宅基地監督管理和行政執法等方面相應職責。(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七條、第七十八條)


    3.宅基地自願有償退出機制。


    規定允許進城落戶的農村村民依法自願有償退出宅基地。(第六十二條)


    (四)關於永久基本農田,強化耕地尤其是永久基本農田保護。


    要求地方人民政府確保規劃確定的本行政區域內耕地保有量不減少、質量不降低。明確永久基本農田要落實到地塊,設立保護標誌,納入國家永久基本農田資料庫嚴格管理,並由鄉(鎮)人民政府將其位置、範圍向社會公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佔用永久基本農田或者改變其用途;國家重點建設專案選址確實難以避讓永久基本農田,涉及農用地轉用或者土地徵收的,必須經國務院批准;禁止透過擅自調整縣、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方式規避永久基本農田農用地轉用或者土地徵收的審批。(第三十四條至第三十八條、第四十四條)


    (五)“多規合一”國土空間規劃


    1. 為“多規合一”預留法律空間。


    將落實國土空間開發保護要求作為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編制原則,規定經依法批准的國土空間規劃是各類開發建設活動的基本依據,已經編制國土空間規劃的,不再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第十七條)


    2.強化規劃地位


    經依法批准的國土空間規劃是各類開發、保護、建設活動的基本依據。(第十八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確需徵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第四十五條)


    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不得佔用永久基本農田,並儘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閒地。編制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應當統籌併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農村村民居住環境和條件。(第六十二條)


    入市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是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確定為工業、商業等經營性用途集體建設用地。(第六十三條)


    (六)土地督察制度正式入法


    為了有效解決土地管理中存在的地方政府違法高發多發的問題,2006年國務院決定實施國家土地督察制度,對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和土地利用情況進行督察。土地督察制度實施以來,在監督地方政府依法管地用地、維護土地管理秩序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在充分總結國家土地督察制度實施成效的基礎上,新《土地管理法》在總則中增加第五條,對土地督察制度作出規定:國務院授權的機構對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以及國務院確定的城市人民政府土地利用和土地管理情況進行督察。以此為標誌,國家土地督察制度正式成為土地管理的法律制度。(第六條)


    (七)其他事項


    1.適當下放農用地轉用審批許可權。


    按照現行法律規定,凡是省級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線工程和大型基礎設施建設專案、國務院批准的建設專案,其農用地轉用都由國務院批准。永久基本農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國務院批准;其他原由國務院批准的情形,改為“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分批次用地,原規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機關批准”,改為“按照國務院規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機關或者其授權的機關批准”。(第四十四條)


    2.刪去了省級人民政府批准徵地報國務院備案的規定。


    現行法律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徵地,需報國務院備案。修正案刪去了“並報國務院備案”的規定,主要考慮:按照“誰的事權誰負責”的原則,省級人民政府決定徵收的事項,由該人民政府負責。取消備案後,更有利於壓實地方責任。自然資源部擬透過督察、用地審批監管平臺等行政、技術手段加強對地方的監管。(第十五條)


    3.強化不動產登記作用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依照不動產規定登記,依法登記受法律保護。徵收土地時,擬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集體經營建設性用地入市


    是經依法登記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第十二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


    三、實施情況


    1.本次《土地管理法》修改從2020年1月1日開始實施。


    2.本次《土地管理法》修改要求“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應當堅持土地公有制性質不改變、耕地紅線不突破、農民利益不受損,加強組織領導,做好法律宣傳,制定、完善配套法規、規章,確保法律制度正確、有效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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