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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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已星辰盡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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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天使的彩色翅膀1
員工因自身病住院不要讓老闆負責,老闆只是負責你在上班期間因為上班而導致的病住院的情況,如果你是因為自身原因導致的住院,和老闆是沒有任何的關係的。所以這個時候是肯定不能夠讓老闆來負責人的,老闆也不會給你進行負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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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小白小白馬
單位對於你因自身原因生病的情況一般不負賠償責任,但如果可能涉及工傷或者職業病的話,單位是需要承擔賠償責任的。如果是職業病的話,可以申請工傷認定,如果是普通的病,按照法律規定,沒有補償。如果是因公受傷可以向社保局申請工傷認定
老闆需要負責。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參照《安徽省基本醫療保險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七條,企業、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等組織(統稱用人單位)的職工應當依法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用人單位和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共同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和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由個人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城鄉居民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統稱為參保人員。
參照《安徽省基本醫療保險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一條,用人單位在參保繳費時,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不按規定辦理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參保登記、繳費或者變更手續;
(二)財務會計報表不真實,瞞報、少報職工工資總額或者參保人員資訊;
(三)出具虛假勞動人事關係證明;
(四)截留或者挪用參保人員繳納的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
(五)其他違法違規行為。
參照《安徽省基本醫療保險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二條,用人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由醫保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騙取醫療保險待遇的,由醫保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並處騙取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六條,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擴充套件資料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五十七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憑營業執照、登記證書或者單位印章,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予以稽核,發給社會保險登記證件。
用人單位的社會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或者用人單位依法終止的,應當自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三十日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或者登出社會保險登記。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民政部門和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應當及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報用人單位的成立、終止情況,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報個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戶口登記、遷移、登出等情況。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自願參加社會保險的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國家建立全國統一的個人社會保障號碼。個人社會保障號碼為公民身份號碼。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五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加強社會保險費的徵收工作。社會保險費實行統一徵收,實施步驟和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六十條,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本人。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直接向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繳納社會保險費。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四條,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