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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油膩大叔章律師

    母、子公司均無力償還債務如何處理?

    首先,母公司設立全資子公司,子公司註冊資本應當是低於母公司淨資產的;實際情況中,確實有見過子公司註冊資本高於全資母公司淨資產甚至是總資產!何況現在已經認繳制,認繳資本過高並不受法律限制;

    其次,子公司的負債並不一定需要母公司來償還,除非子公司認繳資本沒有實繳到位,母公司有補足認繳責任又或者母、子公司財、物混同造成法人獨立人格否定!

    再次,母公司的負債是可以透過要求子公司用分配給母公司的利潤或者執行母公司股權的方式來償還——需要遵守法定程式!

    如上所述,母公司對於子公司所欠債務有義務在認繳範圍內承擔補足資本用於償還債務的責任,而母公司、子公司人格混同的機率很高,甚至有可能被舉證兩自然人設立母、子公司有合同詐騙嫌疑——母公司十萬資本但子公司欠下千萬債務!!!(根本無力履行相應合同義務)

    當然,以上只是陳述可能性,畢竟都是假設內容。

    又次,問題中指出“破產”的思路理論上可行,實際上身為債務人的民營企業自行申請破產不是一個“難”字可以說清楚的!

    曾經確實有親見到想以小博大的創業者投資失敗欠下債務是幾代人均無法償還的天文數字......

    綜上,法律風險無時無刻都存在,提醒:“經營有風險,創業需謹慎”!

  • 2 # James財經工作室

    說明:母子公司均為獨立核算的法人主體,母、子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

    首先,子公司須承擔的債務,須用子公司資產進行償還;母公司全資控股子公司,那麼母公司需要根據認繳出資額承擔有限連帶責任。

    其次,母公司股東根據出資額承擔有限連帶責任。

    即最終走破產清償的順序為:子公司無其他債務。

    1、使用子公司破產清算所有資產清償債務;

    2、子公司資產不足清償時,由母公司根據出資額承擔有限清償責任;

    3、母公司資產不足清償有限債務時,由母公司股東根據出資額,承擔有限清償責任。

    公司是以繼續經營為目的,法律法規下的清償責任是很明確的,但公司經營過程中,發生如此大的債務,相應肯定產生對應的支出。而支出是否能夠讓經營者承擔有限責任是需要考量的。

    所以,解決債務是第一要務。

  • 3 # 李一丁

    實際工作中處理,注意,我指的是在實際工作中,不是理論認為:

    法院會認定:母公司惡意註冊子公司,子公司惡意欠款,子公司債務由子公司,母公司及母公司兩位個人股東均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 4 # 券海觀風潮

    母子公司均為獨立法人,成立子公司大多目的在於風險隔離。除非母子公司直接一方為另一方承諾擔保,則當被擔保方無力償債時,擔保方需為被擔保方承擔連帶擔保責任。從題目中,感覺是母子公司直接存在著關聯擔保,目前如果二者均無償債能力,則首先看有無可變賣資產,二是看有無自救能力(如銀行貸款、信託或證券融資),如以上皆無可能,則可向法院申請破產,按破產法規定的償付順序賠償。

  • 5 # 使用者凱利

    首先必須明確,母公司按照承諾和章程規定繳足出資款,是公司股東的法定義務。公司法明確規定,公司資不抵債或依法清算時,債權人或其他股東,有權要求未按協議規定繳足出資額的股東繳足股份。從給出的條件看,子公司現資不抵債,主要原因是股東出資不到位,而出資不到位,是因為母公司根本就沒有按照承諾出資的能力。所以從這一角度分析,是否讓母公司的兩位股東承擔連帶責任,要看以下兩個法律事實。

    一是在投資時母公司的股東是否存在著出資不實的主觀故意。從給出的事實看,母公司的註冊資本為10萬元,只是子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零點二,即便算上現在的淨資產,也不過是百分之零點四。儘管公司法沒有規定資本認繳的限額,但認繳最終必須實繳,假如股東設立公司時明知不可能實繳而仍然設立,放任資不抵債情形的發生,憑藉公司法人和財產獨立原則,以公司破產規避自身風險,就具有出資不實的故意,就應當承擔連帶出資的責任。

    二是要看母子公司是否存在著混同問題。有些股東為了以小博大,往往透過註冊母子公司行事。實際上兩個公司存在著法人、業務、財務、管理的高度混同,兩個公司就是一個公司。如果能夠證明文中所提母子公司實際上是一個公司,就可以透過揭開公司面紗的方式,找出股東操縱母子公司作弊的真相,依法要求母公司股東承擔連帶出資的責任。

    當然,如果實際上無法證明以上法律事實,可能就不能阻止公司的依法破產。

  • 6 # 耿雷律師

    這種股權架構起到了兩個作用,一是風險的隔離,二是槓桿作用。相當於兩個股東每人用5萬塊錢運作了5000萬註冊資本的公司。

    首先關於子公司5000萬註冊資本且為一人公司。所以母公司如果不能證明資產沒有混同的情況下,則需要對子公司所有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其次關於母公司的風險問題,他繼承了子公司的全部責任,但是因為母公司屬於兩人公司,股東承擔有限責任,則只需要在認繳出資範圍內承擔相應責任。

    第三關於公司的價值,不是完全依照註冊資本進行估值的。在進行破產重整時,應當有充分足夠的認識。

    最後,如果不考慮對個人信用體系的影響,破產,倒是不錯的債務風險規避方式。

  • 7 # 公司文化工作室

    從給出的條件看,第一,母公司作為子公司的一人股東,如果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母公司只是認繳資本,沒有實繳註冊資本,股東應在未繳足出資額的範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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