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滿16歲,未滿十八歲,可以應聘酒店前臺職位! 未成年工特殊保護規定 (1994年12月9日勞動部發布) : 第一條 為維護未成年工的合法權益,保護其在生產勞動中的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未成年工是指年滿十六週歲,未滿十八週歲的勞動者。 未成年工的特殊保護是針對未成年工處於生長髮育期的特點,以及接受義務教育的需要,採取的特殊勞動保護措施。 第三條 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以下範圍的勞動: (一)《生產性粉塵作業危害程度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一級以上的接塵作業; (二)《有毒作業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一級以上的有毒作業; (三)《高處作業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二級以上的高處作業; (四)《冷水作業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二級以上的冷水作業; (五)《高溫作業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三級以上的高溫作業; (六)《低溫作業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三級以上的低溫作業; (七)《體力勞動強度分級》國家標準中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 (八)礦山井下及礦山地面採石作業; (九)森林業中的伐木、流放及守林作業; (十)工作場所接觸放射性物質的作業; (十一)有易燃易爆、化學性燒傷和熱燒傷等危險性大的作業; (十二)地質勘探和資源勘探的野外作業; (十三)潛水、涵洞、涵道作業和海拔三千米以上的高原作業(不包括世居高原者); (十四)連續負重每小時在六次以上並每次超過二十公斤,間斷負重每次超過二十五公斤的作業; (十五)使用鑿岩機、搗固機、氣鎬、氣鏟、鉚釘機、電錘的作業; (十六)工作中需要長時間保持低頭、彎腰、上舉、下蹲等強迫體位和動作頻率每分鐘大於五十次的流水線作業; (十七)鍋爐司爐。
滿16歲,未滿十八歲,可以應聘酒店前臺職位! 未成年工特殊保護規定(1994年12月9日勞動部發布) : 第一條 為維護未成年工的合法權益,保護其在生產勞動中的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未成年工是指年滿十六週歲,未滿十八週歲的勞動者。 未成年工的特殊保護是針對未成年工處於生長髮育期的特點,以及接受義務教育的需要,採取的特殊勞動保護措施。 第三條 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以下範圍的勞動: (一)《生產性粉塵作業危害程度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一級以上的接塵作業; (二)《有毒作業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一級以上的有毒作業; (三)《高處作業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二級以上的高處作業; (四)《冷水作業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二級以上的冷水作業; (五)《高溫作業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三級以上的高溫作業; (六)《低溫作業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三級以上的低溫作業; (七)《體力勞動強度分級》國家標準中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 (八)礦山井下及礦山地面採石作業; (九)森林業中的伐木、流放及守林作業; (十)工作場所接觸放射性物質的作業; (十一)有易燃易爆、化學性燒傷和熱燒傷等危險性大的作業; (十二)地質勘探和資源勘探的野外作業; (十三)潛水、涵洞、涵道作業和海拔三千米以上的高原作業(不包括世居高原者); (十四)連續負重每小時在六次以上並每次超過二十公斤,間斷負重每次超過二十五公斤的作業; (十五)使用鑿岩機、搗固機、氣鎬、氣鏟、鉚釘機、電錘的作業; (十六)工作中需要長時間保持低頭、彎腰、上舉、下蹲等強迫體位和動作頻率每分鐘大於五十次的流水線作業; (十七)鍋爐司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