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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3483824069359

    一、合同法中關於借款利息相關規定


    1、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4倍。超過部分無效。


    2、借款人提前償還借款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應當按照“實際的”借款期間計算利息。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收取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支付利息。


    3、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當事人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借款期間不滿1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併支付;借款期間1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1年時支付,剩餘期間不滿1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併支付。


    4、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


    5、承包人為建設工程墊資的,當事人對墊資利息有約定,承包人可以請求執照約定返還墊資及其利息,但約定的利息標準高於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部分無效。當事人對墊資利息沒有約定,承包人無權請求支付利息。欠付工程價款利息計付標準有約定,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按照華人民銀行釋出的同期貸款利率計息。


    二、破產法中關於利息的相關規定


    根據《企業破產法》的規定,債權人申報債權時,應當按照下列要求進行:未到期的債權,在破產申請受理時視為到期。附利息的債權自破產申請受理時起停止計息。


    三、關於票據法中相關利息的規定


    《票據法》第七十條、七十一條分別作了如下規定:


    第七十條:持票人行使追索權,可以請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額和費用:


    (一)被拒絕付款的匯票金額;


    (二)匯票金額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償日止,按照華人民銀行規定的利率計算的利息;


    (三)取得有關拒絕證明和發出通知書的費用。


    被追索人清償債務時,持票人應當交出匯票和有關拒絕證明,並出具所收到利息和費用的收據。


    第七十一條:被追索人依照前條規定清償後,可以向其他匯票債務人行使再追索權,請求其他匯票債務人支付下列金額和費用:


    (一)已清償的全部金額;


    (二)前項金額自清償日起至再追索清償日止,按照華人民銀行規定的利率計算的利息;


    (三)發出通知書的費用。


    使再追索權的被追索人獲得清償時,應當交出匯票和有關拒絕證明,並出具所收到利息和費用的收據。


    四、關於支付結演算法律制度中相關利息的規定


    1、準貸記卡及借記卡(不含儲值卡)賬戶內的存款,按照華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同檔次存款利率計付利息。


    2、記卡賬戶的存款、儲值卡(含IC卡的電子錢包)內的幣值不計付利息。


    3、貸記卡持卡人選擇最低還款額方式或者超過髮卡銀行批准的信用額度用卡時,不再享受免息還款期待遇,自銀行記賬日起計算透支利息。貸記卡支取現金、準貸記卡透支,不享受免息還款期和最低還款額待遇,應當支付現金交易額或自記賬日起計算透支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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