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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冷嵐

    中國現行憲法原來規定了三類非常法律狀態:戰爭、動員和戒嚴。

    2004年3月1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華人民代表大會二次會議透過的第四次憲法修正案,用緊急狀態取代了戒嚴,緊急狀態包括戒嚴但不限於戒嚴。這樣,憲法規定的非常法律狀態仍然保持三類,緊急狀態、戰爭、動員。戰爭和動員問題依據憲法和國防法、國防動員法等有關法律處理。至於戒嚴法,從中國的實際情況出發,還是繼續予以保留為宜,以專門用於處理發生嚴重危及國家的統一、安全或者社會公共安全的動亂、暴亂或者嚴重騷亂。這就是說,制定中國的緊急狀態法,不再考慮如何處理《戒嚴法》涉及的特別嚴重的突發事件,只需要設計一個銜接條款,與《戒嚴法》銜接。

    第一,緊急狀態的決定機關和許可權。緊急狀態的決定,是國家機關在緊急情況發生後是否進入非常法律狀態的重大決策。這一決策包括停止執行憲法、法律的某些規定,屬於最高國家機關的核心職權,必須由憲法作出規定。

    根據憲法第六十七條和第八十九條的規定,有權決定緊急狀態的機關分別是全華人大常委會和國務院。其許可權劃分是:全華人大常委會有權決定全國或者個別省、自治區、直轄市進入緊急狀態,國務院有權依照法律規定決定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部分地區進入緊急狀態。此外,為了及時作出應急反應,對於全國或者個別省、自治區、直轄市進入緊急狀態的決定,國務院依法還應該有提請全華人大常委會作出決定的請求權。許多國家憲法都賦予最高國家行政機關這類請求權。

    第二,緊急狀態的宣佈機關和許可權。宣佈權是重要的程式權力,是緊急狀態決定生效的必要程式條件。它不僅適用於進入緊急狀態,還應當適用於緊急狀態的中止、延長和終止。對於防止緊急狀態決定權的濫用,具有重要作用。中國憲法對此作了規定。這次制定有關緊急狀態的法律還可以對此作出更為具體的規定。

    根據憲法第八十條和第八十九條的規定,有權宣佈進入緊急狀態的分別是國家主席和國務院。國家主席根據全華人大常委會的決定,宣佈全國或者個別省、自治區、直轄市進入緊急狀態;國務院決定並宣佈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部分地區進入緊急狀態。因此,對全國或者個別省、自治區、直轄市實施緊急狀態,其決定機關和宣佈機關是不同的,決定機關是國家的權力機關,而宣佈機關是國家主席;對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部分地區實施緊急狀態,由國務院作出決定並宣佈。

  • 2 # 山貨

    《國家緊急狀態法》共有5章11條文,包括在國家面臨戰爭、國家安全遭到威脅,或遭遇嚴重疫情時,在政府首相、國會主席和參議院主席同意後,由國王宣佈國家進入緊急狀態,授權予政府實施戒嚴和總動員等權力。


    該法稱,一旦宣佈國家進入緊急狀態,政府有權利禁止或限制人民的行動自由、聚會、工作和從事營業活動,禁止民眾外出和疏散人民。在國家緊急狀態下,政府有權力征用和管控必要的相關財產和服務,可以限定商品和服務價格,還有關閉公共或私人場所。


    該法規定,對於妨礙當局實施緊急狀態行動及造成社會動亂和影響國家安全的人士,將面臨5年至10年有期徒刑。(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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