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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豫鄉文旅

    農村宅基地是一個特殊的存在,國家授權村集體無償給農民使用,還沒有具體的使用年限。在很多農民看來,就是祖輩留給自己的遺產了,是不是可以繼承的呢?

    不見得!土地是國家的,歸集體組織所有,這個前提大原則是不變的。

    那麼,為什麼會有宅基地可以繼承的說法呢?你是不是很有疑問?很正常的,既然國家說了這個農村宅基地是特殊的物權,在法律上也給與了確權保證。是不是很矛盾呢?

    不是的!我們都知道,宅基地是蓋房子用的。房子是屬於農民的合法財產吧?實際情況就是房子在宅基地上蓋著,房產就不可能不依附於宅基地。所以“地隨房走”這個說法很形象,等於是說從側面承認這個宅基地是可以被繼承的,但必須在宅基地上面建有房屋。

    從這個意義上來講,農村宅基地就是一種十分特殊的個人合法財產,根據繼承法的規定,就說的過去了。

    國家保護合法的農村宅基地和房屋,但是很多情況是不符了繼承規定的,我總結了下,有下面幾種。

    繼承宅基地需要繳費嗎?

    我們知道城鎮的宅基地地皮是要花錢買的,而且居住年限是70年。那麼農村的宅基地要花錢買嗎?是不是還有其他繳費情況?

    這又扯回來了,既然宅基地是集體所有,自然不用那麼花錢,是國際授權集體無償給農民使用的,既是隻有使用權,這個使用權不收費。

    那又有農民問了,宅基地不收費,那房屋了要不要繳費?房屋是你個人的合法財產,收什麼費呢?

    土管法,宅基地辦法,物權法和房地產管理法裡面,都沒有繼承農村宅基地繳費的說明。只是規定,一戶一宅,農民出賣,出租房屋的,不能再審批宅基地,就是這種情況。但是,國家對農村宅基地的面積還是有規定的,超出使用面積標準的,那可真的要繳費的。合規的自然不用擔心。

  • 2 # 開心的皖河老農

    說實話,農村宅基地不存在繼承的問題。農村宅基地是家庭成員共同擁有使用權的土地,如果家庭成員有人去逝,宅基地其他成員繼續使用,村集體無權收回,也無法收回,土地使用權確權是以家庭全體成員為單位確權登記的,沒有確權到個人頭上,因為不需要繼承!

    農村土地歸村集體所以,宅基地農民只有使用權,不是私有財產,不能贈予,也不能做為遺產繼承!因為村集體不能另行收費!

  • 3 # 住宅公園

    我的理解是宅基地不能繼承,但可以領取集體土地使用證。

    繼承法中沒有提及宅基地,而且宅基地歸村集體所有,農民只有使用權,應該是不能繼承的。但農村宅基地和自建房又是不可分割的,房屋所有權是農民,所以房子是可以繼承的。一般理解是,可以透過繼承房子,繼續使用宅基地,但不能翻建改建擴建,直到房子不能使用,宅基地由村集體收回。

    繼承的宅基地,應該是可以領取集體土地使用證的。《國土資源部、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財政部、農業部關於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的若干意見》中第六條有提這個農村宅基地繼承問題,規定繼承人是本村農民,非本村農民,城鎮居民都可以透過繼承獲得集體土地使用證,但需備註。

    附第六條內相關內容,更多請自行搜尋。“已擁有一處宅基地的本農民集體成員、非本農民集體成員的農村或城鎮居民,因繼承房屋佔用農村宅基地的,可按規定登記發證,在《集體土地使用證》記事欄應註記“該權利人為本農民集體原成員住宅的合法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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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 # 未來智慧門鎖體驗館

    首先大家明確一點,宅基地是集體財產,不屬私有財產,農村農民都只有使用權,無宅基地繼承權力

    大家也知道,農村宅基地是屬集體財產,是國家與集體無償提供給農村農民修建房屋居住之用,是國家給予農村農民的一種福利,是一般城市市民所不擁有的,城市市民宅基地房屋需要出錢購買,使用年限70年,而農民宅基地無償終身享用。

    農村宅基地實行一戶一宅的原則,無償提供給農村農民使用,但是,如果你家超建築面積220平方一戶4人以上的,在20平方內不收費,不強行拆除。

    如果你家宅基地建築超出50個平方,每戶超270平上以上,當地國土部門一般會向你發出拆除違章建築通知了。

    如果你是新建房,一戶多宅,那就會強行拆除,如果你宅基地房屋是父母留下的,按超建面積收取3元一平方的費用,超過100平方收取6元一平方的費用,按超50平方加收3元一平,如此類推進行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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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 # 扒一叭人聲

    宅基地是農村的農戶或個人用作於居住建房,而佔有、利用本集體所有的土地。宅基地的所有權屬於農村農民集體成員所有,屬於農用的建設用地。《土地管理法》第八條規定,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即,宅基地所有權歸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而農民朋友擁有的是使用權。依據現行法律法規規定,宅基地使用權的只有在本村村民內部流轉,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所有權,不得抵押。使用權不等於所有權,那麼,村裡宅基地是否可以繼承?法律如何規定的?今天徵地拆遷律師團隊崔鵬就此問題解答。

    依據《物權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佔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從物權法規定之中,我們不難看出,宅基地作為使用權,而建造房屋為所有權,依據《繼承法》第三條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其中就包括公民的房屋。那麼,使用權與所有權、宅基地與房屋就此出現了衝突,宅基地與房屋是不可剝離的,依據繼承法房屋可以繼承,房屋與宅基地又不可剝離。

    依據《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即一戶一宅,說明宅基地是以戶為單位,並非以個人為單位享有使用權。那麼,說明同屬一戶,在法律上宅基地繼承是受法律保護的,是可以繼承的。那麼,屬於非本村村民農業戶口是否還擁有繼承使用權呢?

    依據國土資源部、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財政部、農業部《關於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的若干意見》第六條規定,嚴格規範確認宅基地使用權主體。已擁有一處宅基地的本農民集體成員、非本農民集體成員的農村或城鎮居民,因繼承房屋佔用農村宅基地的,可按規定登記發證,在《集體土地使用證》記事欄應註記“該權利人為本農民集體原成員住宅的合法繼承人”。非農業戶口居民(含華僑)原在農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房屋產權沒有變化的,經該農民集體出具證明並公告無異議的,可依法辦理土地登記,在《集體土地使用證》記事欄應註記“該權利人為非本農民集體成員”。

    因此,個人在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在其死亡時遺留下來作為遺產可以繼承的。房屋繼承後,宅基地作為使用權也一併繼承,並且已經農轉非的非本村村民一樣享受繼承權。假如房屋滅失掉,宅基地使用權隨著滅失,本村經濟組織有權收回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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