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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金子娥


    一、低保


    (一)收入型。申請社會救助家庭符合以下情形的,認定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1.家庭人均收入低於當地同期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主城區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目前月人均收入1102元);


    2.家庭人均貨幣財產低於當地同期4年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之和(1102*12*4=52896元,銀行存款人均低於52896元);


    3.家庭成員名下無生活用機動車輛、船舶等;


    4.家庭成員名下無非居住房屋(如商鋪、辦公樓、廠房、酒店式公寓等),但有“居改非”房屋或酒店式公寓兼做家庭唯一居住場所的除外;


    5.申請救助家庭成員名下僅有1套普通住房或無房,或者是有2套普通住房,但人均建築面積低於統計部門公佈的上年度當地人均住房建築面積;2020年度當地人均住房建築面積為38.2平方米。


    6.下列視同單人戶救助,只核定本人經濟狀況:


    1)本人收入低於低保標準的重度成年殘疾人;


    2)本人收入低於低保標準的成年精神(智力)殘疾人;


    3)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標準2倍以內的重度殘疾人。


    7.杭州市主城區戶籍居住地西湖區或西湖區戶籍。


    (二)支出型。申請社會救助家庭符合以下情形的,認定為支出型貧困基本生活救助家庭:


    1.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於當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主城區2019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66068元/年);


    2.家庭可支配收入扣減家庭因病、因學等剛性費用支出後人均收入低於當地同期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主城區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目前月人均收入1102元);


    學費計算標準:就讀大專、本科一學年學費超過8000元,按8000元算,不足的以實際計算;就讀研究生的一年學費超過12000元的,按12000計算,低於的按實際計算。


    3.家庭人均貨幣財產低於當地同期4年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之和(1102*12*4=52896元,銀行存款人均低於52896元);


    4.家庭成員名下無生活用機動車輛、船舶等;


    5.家庭成員名下無非居住房屋(如商鋪、辦公樓、廠房、酒店式公寓等),但有“居改非”房屋或酒店式公寓兼做家庭唯一居住場所的除外,且家庭房產符合以下條件:申請救助家庭成員名下僅有1套普通住房或無房,或者是有2套普通住房,但人均建築面積低於統計部門公佈的上年度當地人均住房建築面積;2019年度當地人均住房建築面積為38.2平方米。


    6.杭州市主城區戶籍或與本市主城區戶籍城鄉居民共同生活的非本市戶籍配偶或子女居住地為西湖區或西湖區戶籍。


    (三)殘疾型。申請社會救助家庭符合以下情形的,認定為殘疾人基本生活保障物件:


    1.居民家庭中殘疾等級為三級(含三級)以下,本人收入低於當地城鄉低保標準,在法定勞動就業年齡內尚未就業的成年殘疾人;


    2.家庭人均貨幣財產低於當地同期4年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之和(1102*12*4=52896元,銀行存款人均低於52896元);


    3.家庭成員名下無生活用機動車輛、船舶等;


    4.家庭成員名下無非居住房屋(如商鋪、辦公樓、廠房、酒店式公寓等),但有“居改非”房屋或酒店式公寓兼做家庭唯一居住場所的除外;


    5.申請救助家庭成員名下僅有1套普通住房或無房,或者是有2套普通住房,但人均建築面積低於統計部門公佈的上年度當地人均住房建築面積;2019年度當地人均住房建築面積為38.2平方米。


    6.區、縣(市)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符合情形。


    7.杭州市主城區戶籍居住地為西湖區或西湖區戶籍。


    二、低邊


    申請社會救助家庭符合以下情形的,認定為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


    1.家庭人均月收入按照省市相關規定執行;人均家庭月收入低於當地城鄉低保標準2倍(最高不超過過最低工資收入),即2010元;


    2.家庭人均貨幣財產低於當地同期6年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之和(1102*12*6=79344元,銀行存款人均低於79344元);


    3.家庭成員名下無非居住房屋(如商鋪、辦公樓、廠房、酒店式公寓等),但有“居改非”房屋或酒店式公寓兼做家庭唯一居住場所的除外;


    4.申請救助家庭成員名下僅有1套普通住房或無房,或者是有2套普通住房,但人均建築面積低於統計部門公佈的上年度當地人均住房建築面積;2019年度當地人均住房建築面積為38.2平方米。


    5.杭州市主城區戶籍居住地為西湖區或西湖區戶籍。


    三、特困人員供養


    1.救助供養範圍:具有本市戶籍的城鄉老年人、殘疾人以及未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應當依法納入特困人員救助供養範圍:


    1)無勞動能力的;


    2)無生活來源的;


    3)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者其法定義務人無履行義務能力的。


    2.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本意見所稱的無勞動能力:


    1)60週歲以上的老年人;


    2)未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3)殘疾等級為一、二級的智力、精神殘疾人,殘疾等級為一級的肢體殘疾人;


    4)省政府規定的其他情形。


    3.無生活來源,同時符合以下情形:


    1)收入總和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月收入低於1102元);


    2)家庭人均貨幣財產低於當地同期4年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之和(1102*12*4=52896元,銀行存款人均低於52896元);


    3)名下無生活用機動車輛、船舶等;


    4)名下無非居住房屋(如商鋪、辦公樓、廠房、酒店式公寓等),但有“居改非”房屋或酒店式公寓兼做家庭唯一居住場所的除外;


    5)名下僅有1套普通住房或無房。


    4.法定義務人無履行義務能力,符合以下情形之一者:


    1)具備特困人員條件的;


    2) 60週歲以上或者重度殘疾的最低生活保障物件,且財產符合當地特困人員財產狀況規定的;


    3)無民事行為能力、被宣告失蹤或者在監獄服刑的人員,且財產符合不發地特困人員財產狀況規定的。


    5.未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同時符合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條件和孤兒認定條件的,應當納入孤兒基本生活保障範圍,不再認定為特困人員。


    四、臨時救助


    【杭州市臨時救助】


    (一)適用物件:本細則適用於杭州市戶籍人口,居住在本市且持有效《浙江省居住證》的人員,困難發生在本市的其他流動人員和持有效護照居住在本市的外籍人員。


    臨時救助實施分類救助,具體分為五類物件。


    一類物件: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供養人員和孤兒;


    二類物件: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


    三類物件:除一、二類物件外,因就醫及其他突發事件造成家庭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杭州市戶籍人口;


    四類物件:居住在本市且持有效《浙江省居住證》的人員;


    五類物件:困難發生在本市的其他流動人員和持有效護照居住在本市的外籍人員。


    (二)申請條件:


    1.致困條件


    根據困難情形,臨時救助物件可分為急難型救助物件和支出型救助物件。


    急難型救助物件主要包括因火災、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需要立即採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個人。


    支出型救助物件主要包括因醫療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導致基本生活一定時期內出現嚴重困難的家庭。


    2.家庭經濟條件


    一、二、四、五類物件申請臨時救助無需開展家庭經濟狀況核對,三類物件申請臨時救助需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收入條件:提出申請之日前12個月的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家庭剛性支出費用後,實際生活水平低於當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66068*60%=39641元);剛性支出按《杭州市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認定辦法(試行)》(杭民發〔2017〕224號)第九條核定。


    2)貨幣財產條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貨幣財產不超過當地年低保標準的6倍(1102*12*6=79344元,銀行存款人均低於79344元)。


    3)住房條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名下無非居住類房屋(如商鋪、辦公樓、廠房、酒店式公寓等),但有“居改非”房屋兼做家庭唯一居住場所的除外;城鎮居民家庭成員名下僅有1套住房或無房,或者有2套住房,但人均建築面積低於統計部門公佈的上年度當地人均住房建築面積(38.2平方米);農村居民家庭除宅基地住房、統一規劃的農村新村住房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名下無其他商品住房。


    (三)救助標準


    根據救助物件的困難程度,實行分類分檔救助,確保重點物件重點救助,對於重大生活困難,可採取一事一議方式,根據具體情形適當提高救助額度。救助資金不得用於各類走訪慰問活動,不得平均發放或年底突擊發放。具體救助標準如下:


    1.急難型臨時救助:因遭遇火災、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家庭或個人,在獲得保險、專項救助及其他各種賠償後,按下列標準給予救助:


    1)一、二類救助物件,一次性給予每人當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標準6倍(1102*6=6612元)的基本生活救助,特別困難的,可適當增加,最高不超過當地月低保標準的12倍(1102*12=13224元)。


    2)三類救助物件,一次性給予每人當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標準4倍的基本生活救助,特別困難的,可適當增加,最高不超過當地月低保標準的8倍(1102*8=8816元)。


    3)四類救助物件,一次性給予每人當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標準2倍(2204元)的基本生活救助,特別困難的,可適當增加,最高不超過當地月低保標準的4倍(1102*4=4408元)。


    4)五類救助物件,根據困難程度給予一次性2000元(含)以內的臨時救助金。


    2.支出型臨時救助:在一個申請年度內,因醫療費用負擔過重導致基本生活發生嚴重困難的家庭或個人,其住院和規定病種門診的醫療費用支出,經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和正常醫療困難救助後,剩餘自負、自理部分,按下列標準給予臨時救助,最高救助金額不超過5萬元(含):


    本條款僅適用於一、二、三類物件。


    一類救助物件,按實際金額予以全額救助。


    二類救助物件,超出5000元以上部分按80%予以救助。


    三類救助物件,超出20000元以上部分按60%予以救助。【西湖區臨時救助】


    (一)適用範圍:針對困難發生在西湖區的、持有西湖區民政部門核發的各類困難證的,或持有《浙江省居住證》的人員和流動人口、持有效護照居住在西湖區且困難發生在西湖區的外籍人員,遭遇突發事件、意外傷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導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會救助制度暫時無法覆蓋或救助之後其基本生活暫時仍有嚴重困難的家庭或個人,可給予應急性、過渡性救助。


    (二)救助條件和標準:


    1.對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家庭或個人,或因遭遇火災、交通事故等意外傷害,在獲得各種賠償、保險和其他救助後,基本生活仍然困難的家庭或個人,一次性給予每人當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標準6倍(1102*6=6612元)以下的基本生活救助;特別困難的,可適當增加,最高不超過當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12倍(1102*12=13224元)。


    2.對持有效期內《杭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證》的低保家庭成員,其住院和規定病種門診支出的醫療費用,經醫療救助或報銷後的自負、自理部分,按實際金額予以全額救助;對持民政部門核發的《兒童福利證》的孤兒和經民政部門稽核的特困人員,其合規醫療費用予以全額救助;


    3.對持有效期內《杭州市“春風行動”助學援助證》的困難家庭和低保邊緣家庭,其家庭成員住院和規定病種門診支出的醫療費用,經醫療救助或報銷後的自負、自理部分在3000元以上的,超出部分按80%予以救助;


    4.對持有效期內《杭州市低收入家庭認定證明》的家庭和已納入街道(鄉鎮)、社群(村)幫扶救助範圍的困難家庭,其家庭成員住院和規定病種門診支出的醫療費用,經醫療救助或報銷後的自負、自理部分在10000元以上的,超出部分按60%予以救助。


    5.一個申請年度內所有西湖區臨時救助最高不超過3萬元(含)。


    五、低收入(住房保障專用)


    申請社會救助家庭符合以下情形的,認定為低收入家庭(低收入證明):


    1.家庭人均年收入低於當地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即66068*60%=39641元/年;


    2.家庭人均貨幣財產低於當地同期4年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之和(1102*12*6=79344元,銀行存款人均低於79344元);


    3.家庭成員名下無非居住房屋(如商鋪、辦公樓、廠房、酒店式公寓等),但有“居改非”

  • 2 # 2020梅子果果

    具體的低收入認定標準如下:

    1.戶口簿及家庭成員的居民身份證,其中,家庭成員中的非戶內戶籍登記人口應提供現居住地派出所出具的戶籍不能遷入證明;

    2.房產證或住房租賃證或住房租賃合同;因住房拆遷而人戶分離的家庭,應提供《住房拆遷協議》;

    3.市房產管理部門出具的家庭成員房產登記情況證明和區房產管理部門出具的家庭成員承租公房情況證明;

    4.公安機動車管理部門出具的家庭成員擁有機動車輛情況證明;

    5.家庭成員的工資、養老金、生活補貼(補助)等收入來源有效證明,其中單位在職人員除提供所在單位出具的收入證明外,還應提供單位透過銀行發放工資的儲蓄存摺或銀行對賬單;申報靈活就業的人員還須提供個人參加基本養老或醫療保險的繳費清單;6.家庭成員所擁有的金融財產(包括儲蓄存款、股票、基金、債券及其他資本投資)憑證;

    7.個人所得稅納稅憑證,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憑證;

    8.家庭成員從事個體經營活動的,應提供工商營業執照、納稅憑證以及個人參加基本養老和醫療保險的繳費清單;

    9.有就業意願的失業人員因非主觀原因造成無法就業的,應提供區勞動保障部門出具的就業困難原因證明;

    10.法定勞動年齡內因患大病重症暫時失去就業能力的失業人員,應提供市衛生部門指定醫療機構出具的疾病診斷書和建議病休治療(不少於6個月)的意見證明;

    11.家庭成員中的殘疾人,應提供《殘疾人證》;

    12.家庭成員中屬農業戶籍的配偶,應提供其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出具的享受村集體福利待遇及擁有自有住房情況證明;

    13.家庭成員在高校就讀的,應提供就讀高校出具的學籍證明;

    14.有固定住所的單位集體戶籍人員(不含在校學生),應提供家庭成員的戶籍身份證明以及能確認家庭成員關係的有效證明;

    15.其他必需的有關證明

  • 3 # 使用者7203202871003

    1.

    居民家庭中殘疾等級為三級(含三級)以下,本人收入低於當地城鄉低保標準,在法定勞動就業年齡內尚未就業的成年殘疾人;

    2.

    家庭人均貨幣財產低於當地同期4年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之和(1102*12*4=52896元,金融財產人均低於52896元);

    3.

    家庭成員名下無生活用機動車輛、船舶等;

    4.

    家庭成員名下無非居住房屋(如商鋪、辦公樓、廠房、酒店式公寓等),但有“居改非”房屋或酒店式公寓兼做家庭唯一居住場所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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