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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OY佳麗

    對於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依據《商標法》第五十三條、《商標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三條規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採取下列措施給以處罰。

    (1)責令停止侵權

    具體措施如下:

    ①責令立即停止銷售;

    ②沒收、銷燬侵權商品;

    ③沒收、銷燬專門用於製造侵權商品、偽造註冊商標標識的工具。

    (2)處以罰款

    對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但尚未構成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根據情節處以非法經營額50%以下或侵權所獲利潤五倍以下的罰款;對侵權單位的直接責任人員,可根據情節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

    對以上兩項處理不服的,當事人可以收到通知之日起15天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起訴又不履行的,由工商管理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3)就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進行調解

    進行處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可就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 2 # 愛玲豆一輩子

    商標侵權是指: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為:

    (一)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

    (二)假冒兩種以上註冊商標,非法經營數額在三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假冒註冊商標罪的構成要件為:

    1)該罪的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即任何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個人假冒他人註冊商標,情節達到犯罪標準的即構成本罪。

    2)該罪侵犯的客體為他人合法的註冊商標專用權,以及國家商標管理秩序;

    3)該罪主觀方面為故意,且以營利為目的。過失不構成本罪。

    4)該罪的客觀方面為行為人實施了刑法所禁止的假冒商標行為,且情節嚴重。

    與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的區別:

    前罪侵犯的是國家商標管理制度,實施假冒商標情節嚴重的行為;後罪侵犯國家對商品質量的管理制度,實施在產品中摻雜使假、以假亂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行為。對於採用假冒註冊商標的手段生產、銷售偽劣商品,且銷售數額特別巨大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既觸犯了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也觸犯了假冒商標罪。對於此種情況,應按照重罪吸收輕罪的原則,以刑罰較重的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定罪量刑。

    根據:

    1、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2、司法解釋: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規定的“情節嚴重”,應當以假冒註冊商標罪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一)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

    (二)假冒兩種以上註冊商標,非法經營數額在三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應當以假冒註冊商標罪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非法經營數額在二十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的;

    (二)假冒兩種以上註冊商標,非法經營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

    附:“相同”商標的含義

    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將假冒註冊商標罪的客觀行為限制在“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這一範圍內。因此,在認定假冒註冊商標罪時,判斷行為人使用的商標是否與他人的註冊商標“相同”,就顯得非常重要,它涉及到能否認定行為人構成假冒註冊商標罪的基本定性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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