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案由的確定,是立案、審判實務中不可迴避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出臺的《民事案件案由規定》(法發[2008]11號)於2008年4月1日起施行,原《民事案件案由規定(試行)》同時廢止。該規定有利於當事人準確選擇訴由,有利於對受理案件進行分類管理,有利於人民法院在民事立案、審判實務中準確確定案件訴訟爭點和正確適用法律,有利於提高案件司法統計的準確性、科學性。
一、民事案件案由的涵義
所謂民事案件案由,是指民事訴訟案件的名稱。反映案件所涉及的民事法律關係的性質,是人民法院將訴訟爭議所包含的法律關係進行的概括。
《民事案件案由規定》,主要是以民法理論對民事法律關係的分類為基礎,結合現行立法及立案、審判實踐,將民事案件案由分為四級案由。一級案由10種,如人格權、物權、債權、智慧財產權糾紛等;在第一級案由項下細分為30種,作為第二級案由,如婚姻家庭、所有權、合同、勞動爭議、與公司有關的糾紛等;在第二級案由項下,又列出了361種案由,作為第三級案由,第三級案由是實務中最常見、最廣泛使用的案由;在部分第三級案由項下,又列出了300多種案由,作為第四級案由。
二、如何正確確定民事案件案由
1、民事案件案由的確定的依據。一般地是根據當事人主張的民事法律關係的性質來確定,鑑於具體案件中當事人的訴訟請求、爭議的焦點可能有多個,,爭議的標的也可能是兩個以上,為保證案由的高度概括和簡潔明瞭,民事案件案由的表述方式原則上確定為“法律關係性質”加“糾紛”,不再包含爭議焦點、標的物(貨款、工程款)、侵權方式等要素,如“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
民事案件案由在堅持以法律關係的性質來作為案由的確定標準的同時,對少部分案由也依據民訴法理論“訴”的分類裡的確認之訴、形成之訴的標準進行確定,如“企業出資人權益確認糾紛”,系確認之訴,即請求人民法院確認當事人之間存在一定的法律關係或確認當事人民事權利的訴訟,目的在於確認當事人是否享有所爭議的出資權益。
2、確定民事案件案由時應注意的幾個問題。
首先,在立案和審判過程中,確定民事案件案由,只能適用2008年4月1日起施行的,由最高人民法院頒佈的《民事案件案由規定》,不得擅自編造案由,如自定“欠款糾紛”作為案由,這是準確的,也是不嚴謹的。如果出現應當規定為新的第三級或第四級案由,可以及時層報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整理、篩選、補充相關的案由。
其次,一審法院在立案和審判過程中,應當根據訴爭的民事法律關係的性質或依據確認之訴、形成之訴的標準,先從《民事案件案由規定》列出的第四級案由中選擇;第四級案由沒有規定的,依次類推,則適用第三級案由;再沒有,則可以直接適用第二級案由,直至第一級案由。
再者,同一訴訟中,涉及兩個以上的法律關係,屬於主從關係的,應當以主法律關係來確定案由,如金融借款合同及擔保合同糾紛案件,應以主法律關係即金融借款合同法律關係來確定;但當事人僅以從法律關係起訴的,則以從法律關係來確定案由;不屬於主從法律關係的,則按訴爭的兩個以上民事法律關係確定並列的兩個案由。
此外,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增加或變更訴訟請求,導致當事人訴爭的民事法律關係發生變更的,則應當相應地變更案件的案由。
還有尚要注意的,對一審人民法院認定的法律關係,確定的民事案件案由是錯誤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訴爭的民事法律關係的性質,予以糾正,重新確定案由。
民事案件案由的確定,是立案、審判實務中不可迴避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出臺的《民事案件案由規定》(法發[2008]11號)於2008年4月1日起施行,原《民事案件案由規定(試行)》同時廢止。該規定有利於當事人準確選擇訴由,有利於對受理案件進行分類管理,有利於人民法院在民事立案、審判實務中準確確定案件訴訟爭點和正確適用法律,有利於提高案件司法統計的準確性、科學性。
一、民事案件案由的涵義
所謂民事案件案由,是指民事訴訟案件的名稱。反映案件所涉及的民事法律關係的性質,是人民法院將訴訟爭議所包含的法律關係進行的概括。
《民事案件案由規定》,主要是以民法理論對民事法律關係的分類為基礎,結合現行立法及立案、審判實踐,將民事案件案由分為四級案由。一級案由10種,如人格權、物權、債權、智慧財產權糾紛等;在第一級案由項下細分為30種,作為第二級案由,如婚姻家庭、所有權、合同、勞動爭議、與公司有關的糾紛等;在第二級案由項下,又列出了361種案由,作為第三級案由,第三級案由是實務中最常見、最廣泛使用的案由;在部分第三級案由項下,又列出了300多種案由,作為第四級案由。
二、如何正確確定民事案件案由
1、民事案件案由的確定的依據。一般地是根據當事人主張的民事法律關係的性質來確定,鑑於具體案件中當事人的訴訟請求、爭議的焦點可能有多個,,爭議的標的也可能是兩個以上,為保證案由的高度概括和簡潔明瞭,民事案件案由的表述方式原則上確定為“法律關係性質”加“糾紛”,不再包含爭議焦點、標的物(貨款、工程款)、侵權方式等要素,如“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
民事案件案由在堅持以法律關係的性質來作為案由的確定標準的同時,對少部分案由也依據民訴法理論“訴”的分類裡的確認之訴、形成之訴的標準進行確定,如“企業出資人權益確認糾紛”,系確認之訴,即請求人民法院確認當事人之間存在一定的法律關係或確認當事人民事權利的訴訟,目的在於確認當事人是否享有所爭議的出資權益。
2、確定民事案件案由時應注意的幾個問題。
首先,在立案和審判過程中,確定民事案件案由,只能適用2008年4月1日起施行的,由最高人民法院頒佈的《民事案件案由規定》,不得擅自編造案由,如自定“欠款糾紛”作為案由,這是準確的,也是不嚴謹的。如果出現應當規定為新的第三級或第四級案由,可以及時層報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整理、篩選、補充相關的案由。
其次,一審法院在立案和審判過程中,應當根據訴爭的民事法律關係的性質或依據確認之訴、形成之訴的標準,先從《民事案件案由規定》列出的第四級案由中選擇;第四級案由沒有規定的,依次類推,則適用第三級案由;再沒有,則可以直接適用第二級案由,直至第一級案由。
再者,同一訴訟中,涉及兩個以上的法律關係,屬於主從關係的,應當以主法律關係來確定案由,如金融借款合同及擔保合同糾紛案件,應以主法律關係即金融借款合同法律關係來確定;但當事人僅以從法律關係起訴的,則以從法律關係來確定案由;不屬於主從法律關係的,則按訴爭的兩個以上民事法律關係確定並列的兩個案由。
此外,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增加或變更訴訟請求,導致當事人訴爭的民事法律關係發生變更的,則應當相應地變更案件的案由。
還有尚要注意的,對一審人民法院認定的法律關係,確定的民事案件案由是錯誤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訴爭的民事法律關係的性質,予以糾正,重新確定案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