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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李勉9

    呃,這個可不是絕對的。

    自首隻是一個加分項,如果其它方面減分太多了,死刑也是無可避免的。

    如果說張三,故意殺了十個人,那麼很明顯再怎麼自首,也是死刑了。

    如果說張三殺了人,還分屍紀念拍照,這個加上去,也會判處死刑了。

    如果說張三殺人之後,把屍體扔在街上,嚇唬別人,這個造成巨大社會影響,他也死定了。情節特別嚴重,手段特別惡劣,社會影響特別嚴重等任何減分項,都足以抵消那些個自首啊,主動賠償啊等加分項了。

    所以,你的學生問你是否肯定不會判死刑,那當然是不能肯定的。還有,你是不是要注意一下,你的學生為什麼要問你這個問題,觀察一下他是不是有什麼不穩的狀況。

  • 2 # 靈虛子1

    不是,情節惡劣的再怎麼坦白也無法從寬。最典型的就是長春盜車案。

    犯人周某早上在街上閒逛,意外發現一家店鋪門口發現一輛銀色越野車。當時車門沒關,車子也是發動狀態。周某立刻起了貪念將車開走了,過了一會兒才發現車的後座有一個嬰兒。

    車子的主人發現車不見了馬上報警,警察聽說情況立刻動用全城警力找車。與此同時,新聞廣播全城播報著這一訊息,無數市民也參與到找車行列中來。

    當時的周某發現嬰兒後一時不知所措,聽到車子收音機的新聞後更加慌亂。而嬰兒醒來後不停地啼哭更讓周某驚懼。在巨大的壓力和恐懼下,周某將車開到郊外,將嬰兒掐昏後將其扔進雪堆裡凍死了。

    事後,全城找車的訊息越加急迫。周某迫於壓力和家人的勸說下向警方自首,並坦白了整個經過。

    對此案件,法院初審判決周某死刑,周某不服上訴,二審維持原判。

    根據這個案子來看,並不是殺人後主動自首就不會被判死刑。案子性質惡劣在社會上造成很壞影響的定然不會輕饒。

  • 3 # 雙小呵

    法律上並沒有明文規定不會被判死刑,只是說在某些自首的前提下可以減輕刑罰,但是,要注意可以這個詞的含義,可以只是多了一種法律選擇,而不是強制要求一定要,這個是需要區分的,舉個例子,我中午可以吃一個蘋果,意思是,我可以吃,也可以不吃,不是要求我中午一定要吃一個蘋果。在你這個說法上,也是這個意思,可以,但不是必須,不是肯定的。在我看來,法律也不能肯定的說可以免除死刑,否則的話,就會造成很多不良社會反應了,比如說,一個人因為某種違法的目的,瘋狂殺人,各種窮兇極惡,他知道自己被抓肯定是死刑的,於是,他直接去自首,以逃避法律的制裁,免除死刑,那麼留著他以後也是社會的一大毒瘤,這種明顯就不是知錯悔改的自首行為,我是不贊同的,抱著這種目的的自首,我覺得是不應該免除死刑的,對他的仁慈就是對其他老百姓的殘忍,所以,不要去犯罪,害人害己。

  • 4 # 風停霧染在人間

    首先這個是不肯定的。

    我們中國自古就有殺人死償命的說法。因此,在民間一直就流傳著“一命抵一命”的說法。但事實上是這樣嗎?我們只能說以前是,現在不是了。不知從何時起,大家漸漸地發現,像八、九十年代那種公開的開批判大會,然後押赴刑場執行死刑判決的事越來越少了,應該說在2000年過後,這樣的事就再也沒有發生過了,也就是說中國在逐步與世界接軌,在刑法方面去死刑化,但也不是徹底廢除,而是儘量地少用。

    那麼,殺人後要不要判死刑,這就要看殺人者的動機與其對社會造成的危害程度大小而定的。如果殺人的惡性動機比較大,比如故意殺人或者殺人的手段特別殘忍,那麼這類犯罪,即便你是投案自首依然難免被判死刑的可能。另一類就是故意隱瞞殺人目的,編造謊言試圖矇混過關,把過錯全部推到死者身上,不承擔任何責任,且死不悔改,對於這類死硬分子、拒不認罪者也是會判處死刑的。

    殺人後自首,從事件本身來看應該就是一種認罪、悔罪的態度,但是不是會判死刑,這個量刑的權利在法官手裡,他會綜合考慮各種因素,當然也會把殺人者自首的因素考慮進去,被判死刑應該是綜合各項罪責後最後的定罪。當然也並不是殺人者就一定是死罪,比如被長期家暴的婦女殺人案,這種案件法官會考慮殺人者因不堪忍受而奮起反抗的這一因素,即便是被判死刑,大都也是死緩,不是立即執行的那種。

    都說法律是無情的,但中國的法律是有情的,它本著挽救罪犯的宗旨,因而並不是冷冰冰的殺無赦,改造一個罪犯讓其成為一個正常人迴歸社會,要比簡單的一殺了之的意義大得多!因此,中國的法律是法外有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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