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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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軍武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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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綠色環保394
戰爭是通常指大規模破外集體利益也包括人民生命財產及國家政府等公眾核心利益。恐怖主義行為是指超出法律允許以外的行為,比如損害私人生命及財產安全,也包括公眾財產及公眾生命的等行為都鑑定為恐怖行為。那麼戰爭中常會透過資訊識別是否有大規模殺傷性武器儲藏地點及三至五人以上及更多人員準備實施法律不充許的範圍。那麼這種級別的將動用能用手段實施打擊清除及消滅,在實施突發事件過程中有時難以避免誤傷平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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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沈加民
主要看他的主觀義思,對社會、民眾實施暴力 或用極端手段制死,來要脅政府答應其目要。戰爭傷平民,是打擊抵抗者是誤傷平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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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魔法微風sJ
這不用考慮的事,恐怖主義和恐怖行為那一件不是美國的行為,世界最大的恐怖主義就是美國。全人類生命包括貧民的生命全拜美國恐怖行為所做,美國不滅,恐怖行為就不會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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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洪揚4
戰爭都是恐怖的,是不是恐怖主義的區別不在其過程與後果恐怖與否,而在參戰的雙方的社會屬性,傳統認知是,是國家主體還是非國家主體,前者是戰爭,有正義(保衛)者與非正義(侵略)者之分。後者一般都歸屬恐怖主義。而當代又有更加恐怖的國家恐怖主義一-霸權主義。
恐怖主義者的極端行為是透過威脅、實施暴力等手段來恐嚇或脅迫民眾或政府,這種行為通常是以平民作為目標實施暴行。
本質上這就是犯罪並不是戰爭。即便是有的時候一些恐怖活動的實施者穿著軍裝或者有軍人的身份。
但這些人依舊是恐怖分子。
而在戰爭中會造成一定的不可避免的平民傷亡,這件事就很複雜了。
有一個專有詞叫做“collateral damage(附帶傷害)”,就是說軍事行動中造成的不必要的平民損害。這裡有一個限定判別方法就是“非出于軍方本意”。如果是出於軍方本意,或者是明知道會造成大量的平民傷亡而不去避免那就是犯罪了。
出於軍方本意的大量平民生命財產的損害最明顯的例子就是南京大屠殺。
“南京大屠殺”的定義是對於日本帝國軍隊在大日本帝國的侵華戰爭全面升級的初期佔領中華民國首都南京後,對當地居民實施的有組織、有計劃、有預謀的大規模屠殺、強姦以及縱火、搶劫等一系列戰爭罪行與反人類罪行的統稱。
“非出于軍方本意”的概念其實很模糊,咱們來看一個案例:
整整二十年前,2002年的10月23日,一夥車臣恐怖分子劫持了莫斯科軸承廠文化宮大樓劇院內的850名人質。在僵持了4天后,在10月27日俄羅斯的特種部隊向歌劇院內釋放芬太尼麻醉劑。釋放麻醉劑後阿爾法小組強攻進入歌劇院。擊斃了39名車臣恐怖分子。
解救出大部分人質。不過這件事的槽點在於,人質中有129人芬太尼過敏當時死亡,另有兩人也在行動後幾日內因為芬太尼失去了寶貴生命。這也成了“在俄羅斯不要做人質”梗的起源。但是從解救人質這件事上來說,這死去的131人就屬於軍事行動的“附帶傷害”了。
戰爭中傷害平民的事情其實是一個電車難題。
採取了某些行動可能會避免大量人員的傷害,但也會傷害到另外無辜的人員。所以本質上這件事情是無法避免的。所以也就有了這一條“非出于軍方本意”的判別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