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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千羽飛絮

    水利基本建設投資計劃管理暫行辦法

    (水利部 水規計[2003]344號 2003年10月30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範水利基本建設投資計劃管理,充分發揮投資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水利產業政策》和國務院《關於加強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設管理的若干意見》、《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實施意見》及國家基本建設管理有關法規,結合水利建設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包括水利基本建設專案型別劃分、事權劃分、前期工作階段報批程式、投資計劃管理、專案後評估等內容。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安排中央投資(包括中央安排的外資)進行建設的水利基本建設專案和地方投資建設的省際邊界建設專案。全部由地方投資的水利基本建設專案,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可參照本辦法,結合本地區水利建設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的管理辦法。

    第二章 水利基本建設專案型別劃分

    第四條 水利基本建設專案是透過固定資產投資形成水利固定資產併發揮社會和經濟效益的水利專案。水利基本建設專案根據國家的方針政策、已批准的江河流域綜合規劃、專業和專項規劃及水利發展中長期規劃確定。

    第五條 水利基本建設專案按其功能和作用分為公益性、準公益性和經營性三類:

    公益性專案指具有防洪、排澇、抗旱和水資源管理等社會公益性管理和服務功能,自身無法得到相應經濟回報的水利專案,如堤防工程、河道整治工程、蓄滯洪區安全建設、除澇、水土保持、生態建設、水資源保護、貧困地區人畜飲水、防汛通訊、水文設施等。

    準公益性專案指既有社會效益、又有經濟效益的水利專案,其中大部分是以社會效益為主。如綜合利用的水利樞紐(水庫)工程、大型灌區節水改造工程等。

    經營性專案指以經濟效益為主的水利專案。如城市供水、水力發電、水庫養殖、水上旅遊及水利綜合經營等。

    第六條 水利基本建設專案按其對社會和國民經濟發展的影響分為中央水利基本建設專案(以下簡稱中央專案)和地方水利基本建設專案(以下簡稱地方專案)。

    第七條 中央專案是指對國民經濟全域性、社會穩定和生態環境有重大影響的防洪、水資源配置、水土保持、生態建設、水資源保護等專案,或中央認為負有直接建設責任的專案。中央專案應在規劃中界定,在審批專案建議書或可行性研究報告時明確。中央專案由水利部(或流域機構)負責組織建設並承擔相應責任。

    第八條 地方專案是指區域性受益的防洪除澇、城市防洪、灌溉排水、河道整治、供水、水土保持、水資源保護、中小型水電建設等專案。地方專案應在規劃中界定,在審批專案建議書或可行性研究報告時明確。地方專案由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建設並承擔相應責任。

    第九條 地方專案按審批程式、資金來源分為三類:中央參與投資的地方專案、中央補助地方專案、一般地方專案。

    中央參與投資的地方專案是指由中央審批立項,並在立項階段確認中央投資額度的專案;中央補助地方專案是指由地方審批立項、中央根據有關政策給予適當投資補助的專案;一般地方專案是指由地方審批立項並全部由地方投資建設的專案。

    第十條 水利基本建設專案根據其建設規模和投資額分為大中型和小型專案。

    大中型專案是指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專案:

    1、堤防工程:一、二級堤防;

    2、水庫工程:總庫容1億立方米以上(含1億立方米,下同);

    3、水電工程:電站總裝機容量5萬千瓦以上;

    4、灌溉工程:灌溉面積30萬畝以上;

    5、供水工程:日供水10萬噸以上;

    6、總投資在國家規定限額以上的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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