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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優美撲克4e

    2021年1月22日,十三屆全華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審議透過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於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本次修改對適應新時代要求,推進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切實保護行政管理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具有重要意義。而在事業單位有關考試中的涉獵,同樣不容忽視,因而在此進行若干典型說明。

    行政處罰概念的明確

    對行政處罰的概念,一直缺乏從法律上下的定義,這應當說是立法的遺憾。《行政處罰法》作為調整整個行政處罰領域的基本法,沒有對行政處罰的內涵和外延做出明確的界定,不利於整個行政處罰領域法治的統一。進而,國家立法機關在制定行政處罰相關法和行政立法機關在制定行政處罰相關法規時,對處罰物件和處罰範圍的確定也沒有嚴格的可循標準。本次新修訂的《行政處罰法》第二條明確規定:行政處罰是指行政機關依法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減損權益或者增加義務的方式予以懲戒的行為。

    這一規定明確了行政處罰的主體是行政機關,行政處罰的物件是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行政處罰的內容是以減損權益或者增加義務的方式予以懲戒,較為全面地反映了行政處罰的內涵和外延,為進一步實現行政法治鋪平道路。

    處罰種類的完善

    新修訂的《行政處罰法》對行政處罰的種類進行了調整,第九條明確行政處罰的種類包括:警告、通報批評;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暫扣許可證件、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許可證件;限制開展生產經營活動、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限制從業;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這一規定進一步體現了行政處罰的基本種類,即財產罰、行為資格罰、人身自由罰和聲譽罰,使行政處罰的分類更加科學,更突出的意義是進一步解決實踐中迫切需要進行處罰類措施但是又無法可依的問題。

    行政處罰實施權的基層延伸

    新修訂的《行政處罰法》增加第二十四條,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可以決定將基層管理迫切需要的縣級人民政府部門的行政處罰權交由能夠有效承接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行使,並定期組織評估。決定應當公佈。承接行政處罰權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執法能力建設,按照規定範圍、依照法定程式實施行政處罰。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加強組織協調、業務指導、執法監督,建立健全行政處罰協調配合機制,完善評議、考核制度。

    此項規則的設立,是面向中國基層執法能力不斷走向完善的現實情況,對處罰的權力進行明確的下放。一方面會提高行政執法效率,但是另一方面又需要加強監管。

    刑事與行政的銜接細化

    新修訂的《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增加規定:對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免予刑事處罰,但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司法機關應當及時將案件移送有關行政機關。即在刑事程式之後還需要行政處罰的,司法機關要將案件移送有關行政機關。同時,新修訂的《行政處罰法》還要求行政處罰實施機關與司法機關之間應當加強協調配合,建立健全案件移送制度,加強證據材料移交、接收銜接,完善案件處理資訊通報機制。

    這如同在案件執行方向的問題上增加了潤滑劑,使得案件辦理更為協調,也更為高效。

    證據規則的完善

    此前,對於法定可採納的證據型別,並無實際明確的規定。新修訂的《行政處罰法》專門增加第四十六條對行政處罰的證據種類做出規定,明確了證據包括: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電子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的陳述、鑑定意見、勘驗筆錄和現場筆錄。證據必須經查證屬實,方可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證據,不得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本次修訂,基本上依照著刑事訴訟的模型進行了規定和設計,但是又有其獨特的勘驗和現場筆錄,在未來的執法過程中還將綻放出更璀璨的光輝。

    綜上所述,我們不難看到國家層面對立法科學的高度重視,同時也需要謹記法治發展的謙虛謹慎態度,從而推動中國法治社會日新月異的科學化、系統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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