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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忽近忽遠忽遠忽近520

    公司因為房租到期或是其他因素而搬遷也有可能,很多員工的家裡離公司比較近,一旦公司搬遷自己勢必要離家比較遠,這時候就不想要跟著公司去而離職了,離職非本人意願,那麼,公司搬遷距離多遠算賠償標準?有更多知識,歡迎瀏覽。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和各地司法實踐,企業搬遷,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搬遷,職工上下班可乘坐本市公共交通工具,或企業提供交通補貼、免費交通工具接送等便利條件,對職工生活未造成明顯影響的,勞動合同繼續履行,勞動者不隨遷沒有經濟補償;反之,勞動者可以用人單位沒有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提供勞動條件解除合同,享有經濟補償金。


    不屬於勞動合同繼續履行情形的,本人不去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工作地點是勞動合同必備條款之


    一,在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時,雙方應當對具體的工作地點作出約定,此後的實際履行當中工作地點也得以常態化固定。企業搬遷,屬於企業戰略性、長期性的經營或辦公場所的重大長期變更,勢必對勞動者履行勞動合同造成重大影響,使得雙方的權利義務發生實質性變更。


    企業搬遷的事實,在法律性質上應定性為客觀情況發生變化,一般而言,用人單位應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以保護勞動者在變更勞動合同內容時不受到不利影響。但是,協商一致變更的原則,並不完全適用於勞動者工作地點因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所有情形,企業的經營自主權在不損害勞動者利益的情況下,可以跨越協商一致的形式原則,企業搬遷系因客觀迫切需要無需徵得員工實質上同意,司法實踐中亦對協商一致原則做限制性解釋與適用。


    公司搬遷,屬於客觀情況發生改變,如果無法協商一致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合同,並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的。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 2 # 忽悠學大師

    有關公司搬家員工離單位太遠如何賠償的問題。一般公司沒有賠償這個說法。有的公司會提前通知員工搬到離單位較近的地區。也有的公司會買通勤車,接送員工上下班。條件好的公司,會在公司附近租房或蓋房,解決員工離單位太遠的問題。或者給員工住房補貼等。

  • 3 # 老尹66E

    一般這種情況,大多數企業會提前告知員工,由於新工作地點較遠的原因,願意履職的繼續簽工作合同,可以提供住宿(職工大宿舍),不存在賠償一說。

    不願前去的,根據公司相關章程條例,按常規可以自己主動申請辦理離職手續,最後按辭職程式處理。

  • 4 # 妥妥滴ttd

    這個問題沒有法律依據,不能賠償。如果你覺得公司離家太遠,可以跟公司領導彙報一下,看看公司能否給交通補貼,如果不給可以選擇辭職。如果你是因為公司離家遠而提出辭職的,那麼不符合經濟補償條件,不能給補償。如果是公司提出跟你解除勞動合同,可以依法給你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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