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承包管理
第十五條 專案法人應當依據合同加強總承包管理,督促總承包單位履行合同義務,加強工程勘察設計管理和地質勘察驗收,嚴格對工程質量、安全、進度、投資和環保等環節進行把關。
專案法人對總承包單位在合同履行中存在過失或偏差行為,可能造成重大損失或者嚴重影響合同目標實現的,應當對總承包單位法人代表進行約談,必要時可以依據合同約定,終止總承包合同。
第十六條 採用總承包的專案,初步設計應當加大設計深度,加強地質勘察,明確重大技術方案,嚴格核定工程量和概算。
初步設計單位負責總承包專案初步設計階段的勘察設計,按照專案法人要求對施工圖設計或者設計變更進行諮詢核查。
第十七條 總承包單位應當按照合同規定和工程施工需要,分階段提交詳勘資料和施工圖設計檔案,並按照審查意見進行修改完善。施工圖設計應當符合經審批的初步設計檔案要求,滿足工程質量、耐久和安全的強制性標準和相關規定,經專案法人同意後,按照相關規定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審批。施工圖設計經批准後方可組織實施。
第十八條 總承包單位依據總承包合同,對施工圖設計及工程質量、安全、進度負總責。負責施工圖勘察設計、工程施工和缺陷責任期工程修復工作,配合專案法人完成徵地拆遷、地方協調、專案審計及交竣工驗收等工作。
第十九條 專案法人根據建設專案的規模、技術複雜程度等要素,依據有關規定程式選擇社會化的監理開展工程監理工作。監理單位應當依據有關規定和合同,對總承包施工圖勘察設計、工程質量、施工安全、進度、環保、計量支付和缺陷責任期工程修復等進行監理,對總承包單位編制的勘察設計計劃、採購與施工的組織實施計劃、施工圖設計檔案、專項技術方案、專案實施進度計劃、質量安全保障措施、計量支付、工程變更等進行稽核。
第二十條 總承包工程應當按照批准的施工圖設計組織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根據工程特點和合同約定,細化設計施工組織計劃,擬定設計施工進度安排、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目標、環境保護措施、投資完成計劃。
第二十一條 總承包單位應當加強設計與施工的協調,建立工程管理與協調製度,根據工程實際及時完善、最佳化設計,改進施工方案,合理調配設計和施工力量,完善質量保證體系。
第二十二條 工程永久使用的大宗材料、關鍵裝置和主要構件可由專案法人依法招標採購,也可由總承包單位按規定採購。招標人在招標檔案中應當明確採購責任。由總承包單位採購的,應當採取集中採購的方式,採購方案應當經專案法人同意,並接受專案法人的監督。
第二十三條 總承包單位應當加強對分包工程的管理。選擇的分包單位應當具備相應資格條件,並經專案法人同意,分包合同應當送專案法人。
第二十四條 總承包工程應當按照招標檔案明確的計量支付辦法與程式進行計量支付。
當採用工程量清單方式進行管理時,總承包單位應當依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批准的施工圖設計檔案,按照各分項工程合計總價與合同總價一致的原則,調整工程量清單,經專案法人審定後作為支付依據;工程實施中,按照清單及合同條款約定進行計量支付;專案完成後,總承包單位應當根據調整後最終的工程量清單編制竣工檔案和工程決算。
第二十五條 總承包工程實施過程中需要設計變更的,較大變更或者重大變更應當依據有關規定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審批。一般變更應當在實施前告知監理單位和專案法人,專案法人認為變更不合理的有權予以否定。任何設計變更不得降低初步設計批覆的質量安全標準,不得降低工程質量、耐久性和安全度。
設計變更引起的工程費用變化,按照風險劃分原則處理。其中,屬於總承包單位風險範圍的設計變更(含完善設計),超出原報價部分由總承包單位自付,低於原報價部分,按第二十四條規定支付。屬於專案法人風險範圍的設計變更,工程量清單與合同總價均調整,按規定報批後執行。
專案法人應當根據設計變更管理規定,制定鼓勵總承包單位最佳化設計、節省造價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條 總承包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合同要求,負責缺陷責任期的工程修復等工作,確保公路技術狀況符合規定要求。
第二十七條 總承包單位完成合同約定的全部工程,符合質量安全標準,在缺陷責任期內履行規定義務後,專案法人應當按照合同完成全部支付。
第二十八條 總承包單位應當按照交、竣工驗收的有關規定,編制和提交竣工圖紙和相關檔案資料。
總承包管理
第十五條 專案法人應當依據合同加強總承包管理,督促總承包單位履行合同義務,加強工程勘察設計管理和地質勘察驗收,嚴格對工程質量、安全、進度、投資和環保等環節進行把關。
專案法人對總承包單位在合同履行中存在過失或偏差行為,可能造成重大損失或者嚴重影響合同目標實現的,應當對總承包單位法人代表進行約談,必要時可以依據合同約定,終止總承包合同。
第十六條 採用總承包的專案,初步設計應當加大設計深度,加強地質勘察,明確重大技術方案,嚴格核定工程量和概算。
初步設計單位負責總承包專案初步設計階段的勘察設計,按照專案法人要求對施工圖設計或者設計變更進行諮詢核查。
第十七條 總承包單位應當按照合同規定和工程施工需要,分階段提交詳勘資料和施工圖設計檔案,並按照審查意見進行修改完善。施工圖設計應當符合經審批的初步設計檔案要求,滿足工程質量、耐久和安全的強制性標準和相關規定,經專案法人同意後,按照相關規定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審批。施工圖設計經批准後方可組織實施。
第十八條 總承包單位依據總承包合同,對施工圖設計及工程質量、安全、進度負總責。負責施工圖勘察設計、工程施工和缺陷責任期工程修復工作,配合專案法人完成徵地拆遷、地方協調、專案審計及交竣工驗收等工作。
第十九條 專案法人根據建設專案的規模、技術複雜程度等要素,依據有關規定程式選擇社會化的監理開展工程監理工作。監理單位應當依據有關規定和合同,對總承包施工圖勘察設計、工程質量、施工安全、進度、環保、計量支付和缺陷責任期工程修復等進行監理,對總承包單位編制的勘察設計計劃、採購與施工的組織實施計劃、施工圖設計檔案、專項技術方案、專案實施進度計劃、質量安全保障措施、計量支付、工程變更等進行稽核。
第二十條 總承包工程應當按照批准的施工圖設計組織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根據工程特點和合同約定,細化設計施工組織計劃,擬定設計施工進度安排、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目標、環境保護措施、投資完成計劃。
第二十一條 總承包單位應當加強設計與施工的協調,建立工程管理與協調製度,根據工程實際及時完善、最佳化設計,改進施工方案,合理調配設計和施工力量,完善質量保證體系。
第二十二條 工程永久使用的大宗材料、關鍵裝置和主要構件可由專案法人依法招標採購,也可由總承包單位按規定採購。招標人在招標檔案中應當明確採購責任。由總承包單位採購的,應當採取集中採購的方式,採購方案應當經專案法人同意,並接受專案法人的監督。
第二十三條 總承包單位應當加強對分包工程的管理。選擇的分包單位應當具備相應資格條件,並經專案法人同意,分包合同應當送專案法人。
第二十四條 總承包工程應當按照招標檔案明確的計量支付辦法與程式進行計量支付。
當採用工程量清單方式進行管理時,總承包單位應當依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批准的施工圖設計檔案,按照各分項工程合計總價與合同總價一致的原則,調整工程量清單,經專案法人審定後作為支付依據;工程實施中,按照清單及合同條款約定進行計量支付;專案完成後,總承包單位應當根據調整後最終的工程量清單編制竣工檔案和工程決算。
第二十五條 總承包工程實施過程中需要設計變更的,較大變更或者重大變更應當依據有關規定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審批。一般變更應當在實施前告知監理單位和專案法人,專案法人認為變更不合理的有權予以否定。任何設計變更不得降低初步設計批覆的質量安全標準,不得降低工程質量、耐久性和安全度。
設計變更引起的工程費用變化,按照風險劃分原則處理。其中,屬於總承包單位風險範圍的設計變更(含完善設計),超出原報價部分由總承包單位自付,低於原報價部分,按第二十四條規定支付。屬於專案法人風險範圍的設計變更,工程量清單與合同總價均調整,按規定報批後執行。
專案法人應當根據設計變更管理規定,制定鼓勵總承包單位最佳化設計、節省造價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條 總承包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合同要求,負責缺陷責任期的工程修復等工作,確保公路技術狀況符合規定要求。
第二十七條 總承包單位完成合同約定的全部工程,符合質量安全標準,在缺陷責任期內履行規定義務後,專案法人應當按照合同完成全部支付。
第二十八條 總承包單位應當按照交、竣工驗收的有關規定,編制和提交竣工圖紙和相關檔案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