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男性身高160cm以上,女性身高158cm以上,合格。
條件兵身高條件按有關標準執行。
第二條 體重符合下列條件且空腹血糖<7.0mmol/L的,合格。
(一)男性:17.5≤BMI<30,其中:17.5≤男性身體條件兵BMI<27;
(二)女性:17≤BMI<24。
BMI≥28須加查血液化血紅蛋白檢查專案,糖化血紅蛋白百分比<6.5%,合格。
(BMI=體重(千克)除以身高(米)的平方)
第三條 顱腦外傷,顱腦畸形,顱腦手術史,腦外傷後綜合症,不合格。
第四條 頸部運動功能受限,斜頸,Ⅲ度以上單純性甲狀腺腫,乳腺腫瘤,不合格。單純性甲狀腺腫,條件兵不合格。
第五條 骨、關節、滑囊疾病或損傷及其後遺症,骨、關節畸形,胸廓畸形,習慣性脫臼,頸、胸、腰椎骨折史,腰椎間盤突出,強直性脊柱炎,影響肢體功能的腱鞘疾病,不合格。
下列情況合格:
(一)可自行矯正的脊柱側彎;
(二)四肢單純性骨折,治癒1年後,X線片顯示骨折線消失,復位良好,無功能障礙及後遺症(條件兵除外);
(三)關節彈響排除骨關節疾病或損傷,不影響正常功能的;
(四)大骨節病僅指、趾關節稍粗大,無自覺症狀,無功能障礙(僅陸勤人員);
(五)輕度胸廓畸形(條件兵除外)。
第六條 肘關節過伸超過15度,肘關節外翻超過20度,或雖未超過前述規定但存在功能障礙,不合格。
第七條 下蹲不全,兩下肢不等長超過2cm,膝內翻股骨內髁間距離和膝外翻脛骨內踝間距離超過7cm(條件兵超過4cm),或雖未超過前述規定但步態異常,不合格。
輕度下蹲不全(膝後夾角≤45度),除條件兵外合格。
雙足併攏不能完全下蹲,或勉強下蹲不穩者,可調整下蹲姿勢(雙足分開不超過肩寬),調整姿勢後能完全下蹲或輕度下蹲不全者,陸勤人員合格(臀肌攣縮綜合徵、跟腱短、下肢關節病變等病理性原因除外)。
第八條 手指、足趾殘缺或畸形,足底弓完全消失的扁平足,重度皸裂症,不合格。
第九條 惡性腫瘤,面頸部長徑超過1cm的良性腫瘤、囊腫,其他部位長徑超過3cm的良性腫瘤、囊腫,或雖未超出前述規定但影響功能和訓練的,不合格。
第十條 瘢痕體質,面頸部長徑超過3cm或影響功能的瘢痕,其他部位影響功能的瘢痕,不合格。
第十一條
第一條 男性身高160cm以上,女性身高158cm以上,合格。
條件兵身高條件按有關標準執行。
第二條 體重符合下列條件且空腹血糖<7.0mmol/L的,合格。
(一)男性:17.5≤BMI<30,其中:17.5≤男性身體條件兵BMI<27;
(二)女性:17≤BMI<24。
BMI≥28須加查血液化血紅蛋白檢查專案,糖化血紅蛋白百分比<6.5%,合格。
(BMI=體重(千克)除以身高(米)的平方)
第三條 顱腦外傷,顱腦畸形,顱腦手術史,腦外傷後綜合症,不合格。
第四條 頸部運動功能受限,斜頸,Ⅲ度以上單純性甲狀腺腫,乳腺腫瘤,不合格。單純性甲狀腺腫,條件兵不合格。
第五條 骨、關節、滑囊疾病或損傷及其後遺症,骨、關節畸形,胸廓畸形,習慣性脫臼,頸、胸、腰椎骨折史,腰椎間盤突出,強直性脊柱炎,影響肢體功能的腱鞘疾病,不合格。
下列情況合格:
(一)可自行矯正的脊柱側彎;
(二)四肢單純性骨折,治癒1年後,X線片顯示骨折線消失,復位良好,無功能障礙及後遺症(條件兵除外);
(三)關節彈響排除骨關節疾病或損傷,不影響正常功能的;
(四)大骨節病僅指、趾關節稍粗大,無自覺症狀,無功能障礙(僅陸勤人員);
(五)輕度胸廓畸形(條件兵除外)。
第六條 肘關節過伸超過15度,肘關節外翻超過20度,或雖未超過前述規定但存在功能障礙,不合格。
第七條 下蹲不全,兩下肢不等長超過2cm,膝內翻股骨內髁間距離和膝外翻脛骨內踝間距離超過7cm(條件兵超過4cm),或雖未超過前述規定但步態異常,不合格。
輕度下蹲不全(膝後夾角≤45度),除條件兵外合格。
雙足併攏不能完全下蹲,或勉強下蹲不穩者,可調整下蹲姿勢(雙足分開不超過肩寬),調整姿勢後能完全下蹲或輕度下蹲不全者,陸勤人員合格(臀肌攣縮綜合徵、跟腱短、下肢關節病變等病理性原因除外)。
第八條 手指、足趾殘缺或畸形,足底弓完全消失的扁平足,重度皸裂症,不合格。
第九條 惡性腫瘤,面頸部長徑超過1cm的良性腫瘤、囊腫,其他部位長徑超過3cm的良性腫瘤、囊腫,或雖未超出前述規定但影響功能和訓練的,不合格。
第十條 瘢痕體質,面頸部長徑超過3cm或影響功能的瘢痕,其他部位影響功能的瘢痕,不合格。
第十一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