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治理塑膠汙染,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一次性不可降解塑膠製品的生產、銷售、使用等活動。
本規定所稱一次性不可降解塑膠製品,是指含有非生物降解高分子材料的一次性塑膠製品,包括厚度小於0.025毫米的超薄塑膠購物袋、厚度小於0.01毫米的聚乙烯農用地膜、一次性發泡塑膠餐具、一次性塑膠棉籤、含塑膠微珠的日化產品、不可降解塑膠袋、一次性塑膠餐具、賓館酒店一次性塑膠用品、快遞塑膠包裝以及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確定的其他需要禁止、限制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膠製品。
具體禁止、限制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膠製品種類,禁止、限制時間、區域和行業領域實行目錄管理。禁止、限制目錄的制定和動態調整由市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會同生態環境等有關部門論證評估後提出,報市人民政府批准,並向社會公佈。
第三條 禁止、限制一次性不可降解塑膠製品應當遵循政府引導、多元共治、源頭管控、有序推進的原則,分類提出管理要求,合理確定實施路徑,積極穩妥推進工作。
第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禁止、限制一次性不可降解塑膠製品工作的領導,組織、協調、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並將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市開發區管理機構負責其管轄範圍內的禁止、限制一次性不可降解塑膠製品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群中心)應當協助、配合有關部門開展禁止、限制一次性不可降解塑膠製品工作。
第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禁止、限制一次性不可降解塑膠製品綜合考核制度,並納入政府績效考核指標體系。
第六條 發展改革部門負責會同有關部門加強產業指導,完善全生物降解塑膠製品種類,逐步擴大全生物降解塑膠製品替代範圍。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會同有關部門推行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開展防治一次性不可降解塑膠製品汙染及其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經濟和資訊化部門負責組織對涉及生產淘汰類塑膠製品的企業進行產能摸排,引導相關企業及時做好生產調整等工作。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便民臨時疏導點、臨時攤點等場所禁止、限制一次性不可降解塑膠製品的監督管理工作。
農業農村部門負責會同有關部門對市場銷售的農膜地膜加強抽檢抽查,開展農業領域禁止、限制一次性不可降解塑膠製品的監督管理工作。
商務部門負責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商品零售場所、電子商務平臺企業、餐飲企業、外賣企業、各類展會活動等禁止、限制一次性不可降解塑膠製品的指導管理,引導督促相關企業做好產品替代。
文化和旅遊部門負責將一次性塑膠製品管控要求納入旅遊景區和星級賓館、酒店評定評級標準,引導景區景點、賓館、酒店遵守一次性不可降解塑膠製品的管控要求。
衛生健康部門負責醫院、診所等醫療衛生行業禁止、限制一次性不可降解塑膠製品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場監管部門負責組織開展一次性不可降解塑膠製品產品質量監督抽查,依法查處違法生產銷售的行為。
郵政管理部門負責快遞領域禁止、限制一次性不可降解塑膠製品的監督管理工作,推進快遞綠色包裝產品使用。
第七條 支援可迴圈、易回收、可降解的替代產品的科學研究、生產、推廣應用,加強禁止、限制一次性不可降解塑膠製品科技支撐。
第八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購買、使用全生物降解塑膠製品和可重複使用產品。
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應當優先採購全生物降解塑膠製品和可重複使用產品。
第九條 黨政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和新聞媒體應當加強塑膠汙染防治宣傳教育和科學普及,增強公眾生態環境保護意識。
學校應當開展塑膠汙染防治知識普及和教育。
第十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聯合執法機制,及時查處違反本規定的行為。
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可以透過12345市長熱線或者向有關部門舉報違反本規定的行為。
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告知舉報人。對實名舉報並查證屬實的,由查處違法行為的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對舉報人給予獎勵。
第十二條 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可以採取以下措施:
(一)進入現場開展檢查、抽樣檢驗;
(二)查閱複製有關檔案和資料;
(三)向被檢查的單位和個人瞭解有關情況;
(四)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採取的其他措施。
第十三條 有關部門依法進行監督檢查時,被檢查的單位或個人應當配合,不得弄虛作假,不得拒絕、阻撓。
第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生產、銷售、使用禁止、限制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膠製品的,由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改正,並依據國家有關規定依法處罰。
第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翫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本規定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臨時塑膠管理辦法第一有專門管理和看護第二,必須有消防器材
第一條 為了治理塑膠汙染,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一次性不可降解塑膠製品的生產、銷售、使用等活動。
本規定所稱一次性不可降解塑膠製品,是指含有非生物降解高分子材料的一次性塑膠製品,包括厚度小於0.025毫米的超薄塑膠購物袋、厚度小於0.01毫米的聚乙烯農用地膜、一次性發泡塑膠餐具、一次性塑膠棉籤、含塑膠微珠的日化產品、不可降解塑膠袋、一次性塑膠餐具、賓館酒店一次性塑膠用品、快遞塑膠包裝以及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確定的其他需要禁止、限制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膠製品。
具體禁止、限制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膠製品種類,禁止、限制時間、區域和行業領域實行目錄管理。禁止、限制目錄的制定和動態調整由市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會同生態環境等有關部門論證評估後提出,報市人民政府批准,並向社會公佈。
第三條 禁止、限制一次性不可降解塑膠製品應當遵循政府引導、多元共治、源頭管控、有序推進的原則,分類提出管理要求,合理確定實施路徑,積極穩妥推進工作。
第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禁止、限制一次性不可降解塑膠製品工作的領導,組織、協調、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並將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市開發區管理機構負責其管轄範圍內的禁止、限制一次性不可降解塑膠製品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群中心)應當協助、配合有關部門開展禁止、限制一次性不可降解塑膠製品工作。
第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禁止、限制一次性不可降解塑膠製品綜合考核制度,並納入政府績效考核指標體系。
第六條 發展改革部門負責會同有關部門加強產業指導,完善全生物降解塑膠製品種類,逐步擴大全生物降解塑膠製品替代範圍。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會同有關部門推行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開展防治一次性不可降解塑膠製品汙染及其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經濟和資訊化部門負責組織對涉及生產淘汰類塑膠製品的企業進行產能摸排,引導相關企業及時做好生產調整等工作。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便民臨時疏導點、臨時攤點等場所禁止、限制一次性不可降解塑膠製品的監督管理工作。
農業農村部門負責會同有關部門對市場銷售的農膜地膜加強抽檢抽查,開展農業領域禁止、限制一次性不可降解塑膠製品的監督管理工作。
商務部門負責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商品零售場所、電子商務平臺企業、餐飲企業、外賣企業、各類展會活動等禁止、限制一次性不可降解塑膠製品的指導管理,引導督促相關企業做好產品替代。
文化和旅遊部門負責將一次性塑膠製品管控要求納入旅遊景區和星級賓館、酒店評定評級標準,引導景區景點、賓館、酒店遵守一次性不可降解塑膠製品的管控要求。
衛生健康部門負責醫院、診所等醫療衛生行業禁止、限制一次性不可降解塑膠製品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場監管部門負責組織開展一次性不可降解塑膠製品產品質量監督抽查,依法查處違法生產銷售的行為。
郵政管理部門負責快遞領域禁止、限制一次性不可降解塑膠製品的監督管理工作,推進快遞綠色包裝產品使用。
第七條 支援可迴圈、易回收、可降解的替代產品的科學研究、生產、推廣應用,加強禁止、限制一次性不可降解塑膠製品科技支撐。
第八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購買、使用全生物降解塑膠製品和可重複使用產品。
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應當優先採購全生物降解塑膠製品和可重複使用產品。
第九條 黨政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和新聞媒體應當加強塑膠汙染防治宣傳教育和科學普及,增強公眾生態環境保護意識。
學校應當開展塑膠汙染防治知識普及和教育。
第十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聯合執法機制,及時查處違反本規定的行為。
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可以透過12345市長熱線或者向有關部門舉報違反本規定的行為。
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告知舉報人。對實名舉報並查證屬實的,由查處違法行為的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對舉報人給予獎勵。
第十二條 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可以採取以下措施:
(一)進入現場開展檢查、抽樣檢驗;
(二)查閱複製有關檔案和資料;
(三)向被檢查的單位和個人瞭解有關情況;
(四)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採取的其他措施。
第十三條 有關部門依法進行監督檢查時,被檢查的單位或個人應當配合,不得弄虛作假,不得拒絕、阻撓。
第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生產、銷售、使用禁止、限制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膠製品的,由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改正,並依據國家有關規定依法處罰。
第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翫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本規定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