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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吉安刀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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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明法辯理
勞動合同的解除分為協商解除和單方解除。
協商解除
如果是用人單位提出的,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和第三十六條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但是如果是勞動者提出的,是沒有經濟補償金的。
雙方對於經濟補償金數額是可以協商的,可以高於或低於法律規定的標準,只要雙方是自願同意的,法律不會強行干涉。
相關法條: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 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 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
3 # 大俠說法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可以和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如果條件允許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按照法律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的標準為: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工作滿一年,補償一個月的工資;滿半年不滿一年的,按照一年計算;不滿半年的,補償半個月的工資。如果是勞動者的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平均工資三倍以上的,經濟補償金最高不超過12年;如果勞動者的工資不高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平均工資三倍的,也沒有補償年限的限制。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 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的計算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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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崔紫燕
用人單位先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經濟補償按照工作年限計算,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不滿一年滿六個月的支付一個月,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經濟補償每月的標準按照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之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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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孫冬華律師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依法協商解除勞動合同事宜。前提是雙方平等自願,不存在欺詐、脅迫等違背一方真實意思表示的行為。
員工可以依法放棄自己的相關權利,對離職補償金可以協商確定。
回覆列表
可以。用人單位或勞動者都可以向對方提出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要求。但解除勞動合同的動機由哪一方先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後果完全不一樣。勞動者先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反之,用人單位首先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