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體時間取決於車型的實際情況。
參照《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第三十七條,初次申請機動車駕駛證或者申請增加準駕車型的,科目一考試合格後,車輛管理所應當在一日核心發學習駕駛證明。
參照《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第四十一條,初次申請機動車駕駛證或者申請增加準駕車型的,申請人預約考試科目三,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報考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輪式自行機械車、無軌電車、有軌電車準駕車型的,在取得學習駕駛證明滿二十日後預約考試;
(二)報考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準駕車型的,在取得學習駕駛證明滿三十日後預約考試;
(三)報考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準駕車型的,在取得學習駕駛證明滿四十日後預約考試。
擴充套件資料
參照《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第三十六條,車輛管理所應當按照預約的考場和時間安排考試。申請人科目一考試合格後,可以預約科目二或者科目三道路駕駛技能考試。有條件的地方,申請人可以同時預約科 目二、科目三道路駕駛技能考試,預約成功後可以連續進行考試。
科目二、科目三道路駕駛技能考試均合格後,申請人可以當日參加科目三安全文明駕駛常識考試。申請人預約科目二、科目三道路駕駛技能考試,車輛管理所在六十日內不能安排考試的,可以選擇省(自治區、直轄市)內其他考場預約考試。
車輛管理所應當使用全國統一的考試預約系統,採用網際網路、電話、服務視窗等方式供申請人預約考試。
參照《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第三十八條,申請人在場地和道路上學習駕駛,應當按規定取得學習駕駛證明。學習駕駛證明的有效期為三年,申請人應當在有效期內完成科目二和科目三考試。未在有效期內完成考試的,已考試合格的科目成績作廢。
學習駕駛證明可以採用紙質或者電子形式,紙質學習駕駛證明和電子學習駕駛證明具有同等效力。申請人可以透過網際網路交通安全綜合服務管理平臺列印或者下載學習駕駛證明。
參照《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第三十九條,申請人在道路上學習駕駛,應當隨身攜帶學習駕駛證明,使用教練車或者學車專用標識簽註的自學用車,在教練員或者學車專用標識簽註的指導人員隨車指導下,按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路線、時間進行。
申請人為自學直考人員的,在道路上學習駕駛時,應當在自學用車上按規定放置、貼上學車專用標識,自學用車不得搭載隨車指導人員以外的其他人員。
參照《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第四十二條,持軍隊、武裝警察部隊或者境外機動車駕駛證申請機動車駕駛證的,應當自車輛管理所受理之日起三年內完成科目考試。
參照《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第四十三條,申請人因故不能按照預約時間參加考試的,應當提前一日申請取消預約。對申請人未按照預約考試時間參加考試的,判定該次考試不合格。
參照《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第四十四條,每個科目考試一次,考試不合格的,可以補考一次。不參加補考或者補考仍不合格的,本次考試終止,申請人應當重新預約考試,但科目二、科目三考試應當在十日後預約。科目三安全文明駕駛常識考試不合格的,已透過的道路駕駛技能考試成績有效。
在學習駕駛證明有效期內,科目二和科目三道路駕駛技能考試預約考試的次數不得超過五次。第五次預約考試仍不合格的,已考試合格的其他科目成績作廢。
參考資料來源:
具體時間取決於車型的實際情況。
參照《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第三十七條,初次申請機動車駕駛證或者申請增加準駕車型的,科目一考試合格後,車輛管理所應當在一日核心發學習駕駛證明。
參照《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第四十一條,初次申請機動車駕駛證或者申請增加準駕車型的,申請人預約考試科目三,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報考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輪式自行機械車、無軌電車、有軌電車準駕車型的,在取得學習駕駛證明滿二十日後預約考試;
(二)報考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準駕車型的,在取得學習駕駛證明滿三十日後預約考試;
(三)報考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準駕車型的,在取得學習駕駛證明滿四十日後預約考試。
擴充套件資料
參照《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第三十六條,車輛管理所應當按照預約的考場和時間安排考試。申請人科目一考試合格後,可以預約科目二或者科目三道路駕駛技能考試。有條件的地方,申請人可以同時預約科 目二、科目三道路駕駛技能考試,預約成功後可以連續進行考試。
科目二、科目三道路駕駛技能考試均合格後,申請人可以當日參加科目三安全文明駕駛常識考試。申請人預約科目二、科目三道路駕駛技能考試,車輛管理所在六十日內不能安排考試的,可以選擇省(自治區、直轄市)內其他考場預約考試。
車輛管理所應當使用全國統一的考試預約系統,採用網際網路、電話、服務視窗等方式供申請人預約考試。
參照《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第三十八條,申請人在場地和道路上學習駕駛,應當按規定取得學習駕駛證明。學習駕駛證明的有效期為三年,申請人應當在有效期內完成科目二和科目三考試。未在有效期內完成考試的,已考試合格的科目成績作廢。
學習駕駛證明可以採用紙質或者電子形式,紙質學習駕駛證明和電子學習駕駛證明具有同等效力。申請人可以透過網際網路交通安全綜合服務管理平臺列印或者下載學習駕駛證明。
參照《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第三十九條,申請人在道路上學習駕駛,應當隨身攜帶學習駕駛證明,使用教練車或者學車專用標識簽註的自學用車,在教練員或者學車專用標識簽註的指導人員隨車指導下,按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路線、時間進行。
申請人為自學直考人員的,在道路上學習駕駛時,應當在自學用車上按規定放置、貼上學車專用標識,自學用車不得搭載隨車指導人員以外的其他人員。
參照《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第四十二條,持軍隊、武裝警察部隊或者境外機動車駕駛證申請機動車駕駛證的,應當自車輛管理所受理之日起三年內完成科目考試。
參照《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第四十三條,申請人因故不能按照預約時間參加考試的,應當提前一日申請取消預約。對申請人未按照預約考試時間參加考試的,判定該次考試不合格。
參照《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第四十四條,每個科目考試一次,考試不合格的,可以補考一次。不參加補考或者補考仍不合格的,本次考試終止,申請人應當重新預約考試,但科目二、科目三考試應當在十日後預約。科目三安全文明駕駛常識考試不合格的,已透過的道路駕駛技能考試成績有效。
在學習駕駛證明有效期內,科目二和科目三道路駕駛技能考試預約考試的次數不得超過五次。第五次預約考試仍不合格的,已考試合格的其他科目成績作廢。
參考資料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