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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5255110695707

    不帶易燃易爆物品 上車

  • 2 # 天馬行空tmx

    第一條為加強城鄉公交客運管理,維護城鄉公交客運秩序,促進公共交通事業發展,維護乘客、經營者和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根據《浙江省道路運輸管理條例》、《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管理辦法》、《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建設部等部門關於優先發展城市公共交通意見的通知》(國辦發〔〕46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城鄉公交客運、城鄉公交客運站(場)經營以及其他相關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城鄉公交客運,是指營運客車在城市道路和鄉村公路上依託候車站(亭、點)按照規定的線路、站點、班次及時間執行的一種客運方式。


    本辦法所稱的城鄉公交客運站(場)經營,是指以站(場)設施為依託,為城鄉公交客運經營者和乘客提供有關運輸服務的經營活動。


    第四條城鄉公交客運應當堅持全面規劃、統一管理的原則,鼓勵發展安全、舒適、環保、節能的城鄉公交客運車輛。


    第五條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全市城鄉公交客執行業進行組織領導,各縣(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城鄉公交客執行業進行組織領導。市、縣(市)城鄉公交客運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實施城鄉公交客運管理工作。


    發改、建設、規劃、國土、公安、工商、財政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城鄉公交客運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市、縣(市)人民政府對城鄉公交客運事業的發展給予政策扶持,在城市規劃、建設、管理和資金投入、制訂產業政策等方面體現公交優先原則。


    第二章發展規劃


    第七條城鄉公交客運發展規劃應在政府統一領導下,組織交通、規劃、建設等部門進行編制,並將其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和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


    *市區和*縣按市縣公交一體化原則統一編制城鄉公交客運發展規劃。


    第八條城鄉公交客運發展規劃應當根據社會經濟發展需要,明確城鄉公交客運發展戰略和目標,科學合理設定城鄉公交客運線網和站場設施。


    第九條城鄉公交客運線網規劃應當明確線路佈局及功能,最佳化線路資源結構,與城市化程序和道路建設相適應。城市旅遊專線以及其他客運專線應當納入城鄉公交客運線網規劃。


    城鄉公交客運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城鄉公交客運線網規劃新闢或調整城鄉公交客運線路。


    第十條城鄉公交客運站(場)規劃應當適度超前,有利於提高公交服務覆蓋面和執行效率。城市主要出入口、商業中心等應當科學規劃城鄉公交樞紐站。


    第十一條鼓勵城鄉公交客運站(場)實行站運分離、資源共享。


    第三章站(場)建設與管理


    第十二條城鄉公交客運站(場)是社會公共基礎設施,其建設應堅持以政府投入為主的原則。市、縣(市)人民政府統籌安排城鄉公交客運站(場)建設和管理的財政專項資金,透過減免相關費用、落實優惠政策等方式,鼓勵、支援城鄉公交客運站(場)的建設和經營。


    第十三條舊城改造、新區建設時應充分考慮公交客運站(場)的規劃布點與建設,積極引導火車站、客運碼頭、長途汽車站、居住區、大型商業中心、大型文化娛樂場所、旅遊景點、體育場館等人流較為集中的工程專案配建公交客運站(場)。


    規劃部門在核發前款涉及的工程專案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應當徵求城鄉公交客運管理機構的意見。


    對未按規劃配套建設城鄉公交客運站(場)等公共交通設施的建設專案,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予以補建。


    第十四條建設城市道路時,建設單位應當優先改造影響城鄉公交客車通行的路段和道路交叉口。


    城市主、次幹道應當逐步設定、完善港灣式停靠站,在道路條件許可的情況下可開設城鄉公交客車專用車道,設定城鄉公交客車優先通行標誌、訊號裝置。


    第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城鄉公交客運站(場)設施的義務。


    禁止毀壞、汙損城鄉公交配套設施。


    第四章行業管理


    第十六條城鄉公交客運依法實行特許經營制度,形成國有主導、多方參與、規模經營、有序競爭的格局。


    第十七條城鄉公交客運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城鄉公交客運線網規劃和公眾出行的需要,合理設定城鄉公交客運線路和站點,依法確定公交客運線路經營者,並簽訂有關公交客運線路專營合同。


    第十八條城鄉公交客運管理機構對經營者依法獲得的線路應當發給相應的證明,城鄉公交客運車輛應當隨車攜帶,接受檢查。


    第十九條城鄉公交客運線路經營者應當向公眾提供連續運輸服務,不得擅自停業、終止或者轉讓,不得將城鄉公交客運線路經營權發包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經營。


    第二十條城鄉公交客運線路專營合同期滿需要延續的,應當在合同期滿前3個月提出申請,按規定程式重新取得線路經營權並簽訂相應的合同。


    第二十一條利用城鄉公交客車和城鄉公交站(場)設施設定廣告的,應當遵守廣告管理、城市市容管理的有關規定,並按規定向城鄉公交客運管理機構備案。


    公交車身廣告不得覆蓋車輛營運標誌、不得阻礙行車安全視線。


    第二十二條城鄉公交客運管理機構應當定期對城鄉公交營運服務質量進行考核和評議。考核和評議結果作為保留或者取消經營者線路經營權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三條城鄉公交客運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城鄉公交客運的監督檢查,及時查處違法行為。


    第二十四條城鄉公交客運管理機構應當建立投訴受理制度,接受乘客投訴。


    第五章公交車輛


    第二十五條鼓勵經營者購置中高檔城鄉公交客運車輛,鼓勵經營者提前更新城鄉公交客運車輛。相關部門可以出臺相應的優惠扶持政策。


    第二十六條城鄉公交客運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加強對客運車輛的維護和檢測,確保車輛技術、安全效能符合有關標準。


    第二十七條城鄉公交客運經營者對達到國家規定的報廢標準或者經檢測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要求的城鄉公交客車,應當及時辦理報廢手續,不得繼續從事客運經營活動。


    第二十八條城鄉公交客運經營者和城鄉公交客運管理機構應當分別建立車輛技術檔案和經營管理檔案,並妥善保管。對相關內容的記載應當及時、完整和準確,不得隨意更改。


    第二十九條城鄉公交客運車輛的載客人數核定按《機動車執行安全技術條件》(GB7258-2004)中關於城市公共汽車的標準執行。


    第三十條城鄉公交客運管理機構應當定期對城鄉公交客運車輛進行審驗。


    第六章營運服務


    第三十一條城鄉公交客運經營者應當按照合同規定的線路、站點、班次、時間、票價、車型組織營運,科學排程車輛和編制遠行圖,並採取加大行車密度等措施,防止和疏解乘客滯留、客流擁堵等現象。


    城鄉公交客運經營者因客源或道路因素等確需調整線路的,應當提前10日向城鄉公交管理機構提出書面申請,經批准後實施。經營者應持批准檔案提前5日向社會公告。


    第三十二條城鄉公交客運經營者應當制定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應急預案應當包括報告程式、應急指揮、應急車輛和裝置的儲備以及處置措施等內容。


    發生突發公共事件時,城鄉公交客運經營者應當服從有關部門的統一排程、指揮。


    第三十三條城鄉公交客運經營者應當加強對從業人員的培訓、教育,不斷提高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職業道德和業務技能水平;駕駛員、售票員等城鄉公交客運從業人員應當嚴格遵守服務規範。


    第三十四條乘客享有獲得安全、便捷公交客運服務的權利。


    車輛營運中發生故障不能正常行駛時,司乘人員應及時向乘客說明原因,並安排乘客免費換乘後續同線路同方向車輛或調派車輛,後續車輛不得拒載。確實無法安排的,乘客有權要求按照原價退還車費。


    第三十五條城鄉公交客運經營者及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乘客可以拒絕支付或者要求退回車費:


    (一)車廂內未明碼標價或者未按照核定票價收費的;


    (二)不提供合法有效的車票的。


    第三十六條乘客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候車區域內等候公交客車,有序上下;


    (二)不攜帶超大、超重、超長或者可能汙損車輛、其他乘客的物品;


    (三)不攜帶管制刀具或者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險物品;


    (四)足額購票、投幣、刷卡或者主動出示乘車票證,不使用過期、偽造或者他人專用的乘車票證;


    (五)乘車期間不得將身體任何部分伸出車外,不得跳車,不損壞車內裝置,不妨礙車輛行駛、停靠和他人正常乘坐等營運秩序,不實施危及他人安全的行為;


    (六)不攜帶動物、寵物乘車;


    (七)精神病患者、學齡前兒童等特殊人群乘車應當有成人陪護;


    (八)其他乘坐公共汽車應該遵守的有關規定。


    乘客違反前款規定,經勸阻仍不改正的,城鄉公交客運經營者可拒絕為其提供營運服務;情節嚴重的可依法移交公安部門處理。


    第三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阻攔、扣押城鄉公交客車,不得損壞公交車輛。


    第三十八條城鄉公交客運經營者應當為乘客投保承運人責任險。


    第三十九條城鄉公交客運票價實行政府定價,票價調整時需進行聽證和公示。城鄉公交客運經營者須使用統一監製的票證或IC卡,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偽造、塗改、冒用票證和偽造IC卡。


    第四十條城鄉公交客運經營者應當建立、完善各類臺帳和檔案,並按要求及時報送有關資料和資訊。在春運、旅遊“黃金週”等可能發生運力不足時,應提前做好運力調配和機動運力的準備工作,確保運力處於良好的技術狀況。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一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 3 # 靈軒707

    主要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優先發展城市公共交通,規範城市公共交通秩序,保障運營安全,維護乘客、經營者和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促進城市健康和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城市公共交通規劃的制定、設施的建設、線路的經營、服務質量和安全責任以及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城市公共交通是公益性事業。


    城市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發展城市公共交通,採取有效措施,提高線網密度和站點覆蓋率,最佳化運營結構,確立城市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中的主體地位,為公眾提供安全可靠、方便周到、經濟舒適的公共交通服務。


    第四條城市公共交通應當遵循統籌規劃、政府主導、積極扶持、有序競爭、方便群眾的原則。


    第五條國家鼓勵利用高新技術和先進的管理方式,改進公共交通系統,推進智慧化公共交通體系建設。


    第六條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城市公共交通的監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城市公共交通的監督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公共交通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城市公共交通的監督管理工作。


    出租汽車由城市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具體管理部門由城市人民政府確定。


    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維護城市公共交通秩序的義務,並有權對破壞城市公共交通設施的行為進行檢舉、控告。


    第二章 規劃


    第八條城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城市綜合交通體系規劃和城市公共交通專項規劃;建設城市軌道交通的,應當組織編制城市軌道交通專項規劃。


    第九條城市綜合交通體系規劃和城市公共交通專項規劃應當與城市的經濟發展、環境保護、防災減災和人民生活水平相適應,並保證各種交通方式協調發展。


    第十條城市綜合交通體系規劃應當確定公共交通在城市綜合交通體系中的比例和規模、優先發展公共交通的措施、城市交通與區域交通的銜接和最佳化方案。


    第十一條城市公共交通專項規劃應當包括:各種城市公共交通方式的構成比例和規模、公共交通設施的用地範圍、樞紐和場站佈局、線路佈局及設施配置、公共汽車和電車專用道、無障礙設施配置等。


    第十二條城市軌道交通專項規劃應當包括:軌道交通建設的遠期目標和近期建設任務、投資估算及資金籌集方案、線路走向、站點選址、沿線土地利用及用地規劃控制、換乘站、樞紐站建設以及與其他交通方式的銜接方案等。


    第十三條組織編制機關在編制規劃過程中應當採取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形式,廣泛徵求有關部門、公眾和專家的意見。


    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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