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範高等學校的消防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火災危害,保障師生員工生命財產和學校財產安全,根據消防法、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普通高等學校和成人高等學校(以下簡稱學校)的消防安全管理,適用本規定。
駐校內其他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按照本規定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學校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應當遵守消防法律、法規和規章,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履行消防安全職責,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條
學校應當落實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和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明確逐級和崗位消防安全職責,確定各級、各崗位消防安全責任人。
第五條
學校應當開展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訓,加強消防演練,提高師生員工的消防安全意識和自救逃生技能。
第六條
學校各單位和師生員工應當依法履行保護消防設施、預防火災、報告火警和撲救初起火災等維護消防安全的義務。
第七條
教育行政部門依法履行對高等學校消防安全工作的管理職責,檢查、指導和監督高等學校開展消防安全工作,督促高等學校建立健全並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公安機關依法履行對高等學校消防安全工作的監督管理職責,加強消防監督檢查,指導和監督高等學校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第二章 消防安全責任
第八條
學校法定代表人是學校消防安全責任人,全面負責學校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 貫徹落實消防法律、法規和規章,批准實施學校消防安全責任制、學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 批准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計劃、年度經費預算,定期召開學校消防安全工作會議;
(三) 提供消防安全經費保障和組織保障;
(四) 督促開展消防安全檢查和重大火災隱患整改,及時處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
(五) 依法建立志願消防隊等多種形式的消防組織,開展群眾性自防自救工作;
(六) 與學校二級單位負責人簽訂消防安全責任書;
(七) 組織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八) 促進消防科學研究和技術創新;
(九)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第九條
分管學校消防安全的校領導是學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協助學校法定代表人負責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 組織制定學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組織、實施和協調校內各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 組織制定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計劃;
(三) 審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範高等學校的消防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火災危害,保障師生員工生命財產和學校財產安全,根據消防法、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普通高等學校和成人高等學校(以下簡稱學校)的消防安全管理,適用本規定。
駐校內其他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按照本規定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學校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應當遵守消防法律、法規和規章,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履行消防安全職責,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條
學校應當落實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和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明確逐級和崗位消防安全職責,確定各級、各崗位消防安全責任人。
第五條
學校應當開展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訓,加強消防演練,提高師生員工的消防安全意識和自救逃生技能。
第六條
學校各單位和師生員工應當依法履行保護消防設施、預防火災、報告火警和撲救初起火災等維護消防安全的義務。
第七條
教育行政部門依法履行對高等學校消防安全工作的管理職責,檢查、指導和監督高等學校開展消防安全工作,督促高等學校建立健全並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公安機關依法履行對高等學校消防安全工作的監督管理職責,加強消防監督檢查,指導和監督高等學校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第二章 消防安全責任
第八條
學校法定代表人是學校消防安全責任人,全面負責學校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 貫徹落實消防法律、法規和規章,批准實施學校消防安全責任制、學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 批准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計劃、年度經費預算,定期召開學校消防安全工作會議;
(三) 提供消防安全經費保障和組織保障;
(四) 督促開展消防安全檢查和重大火災隱患整改,及時處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
(五) 依法建立志願消防隊等多種形式的消防組織,開展群眾性自防自救工作;
(六) 與學校二級單位負責人簽訂消防安全責任書;
(七) 組織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八) 促進消防科學研究和技術創新;
(九)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第九條
分管學校消防安全的校領導是學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協助學校法定代表人負責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 組織制定學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組織、實施和協調校內各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 組織制定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計劃;
(三) 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