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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分秒必爭小貓8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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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特機公
石油庫設計規範》gb50074-2002規定油罐基礎高度不應小於500mm,油罐基礎高度還應滿足油泵吸入口要求及工藝管道安裝的要求。不能按油罐的容量大小來確定基礎的高度。
6.2.1 儲罐應採用鋼罐,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浮頂儲罐單罐容積不應大於150000m³;
2 固定頂和儲存甲B、乙A類可燃液體內浮頂儲罐直徑不應大於48m;
3 儲罐罐壁高度不應超過24m。
4 容積大於等於50000m³的浮頂儲罐應設定兩個盤梯,並應在罐頂設定兩個平臺。
6.2.2 儲存甲B、乙A類液體應選用金屬浮艙式的浮頂或內浮頂罐,對於有特殊要求的物料或儲罐容積小於或等於200m³的儲罐,在採取相應安全措施後可選用其他型式的儲罐。浮盤應根據可燃液體物性和材質強度進行選用,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當單罐容積小於或等於5000m³的內浮頂儲罐採用易熔材料製作的浮盤時,應設定氮氣保護等安全措施;
2 單罐容積大於5000m³的內浮頂儲罐應採用鋼製單盤或雙盤式浮頂;
3 單罐容積大於或等於50000m³的浮頂儲罐應採用鋼製雙盤式浮頂。
6.2.3 儲存沸點低於45℃的甲B類液體宜選用壓力或低壓儲罐。
6.2.4 甲B類液體固定頂罐或低壓儲罐應採取減少日曬升溫的措施。
6.2.4A 儲存溫度超過120℃的重油固定頂罐應設定氮氣保護,多雷區單罐容積大於等於50000m³的浮頂儲罐應採取減少一、二次密封之間空間的措施。
6.2.5 儲罐應成組佈置,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在同一罐組內,宜佈置火災危險性類別相同或相近的儲罐;當單罐容積小於或等於1000m³時,火災危險性類別不同的儲罐也可同組佈置;
2 沸溢性液體的儲罐不應與非沸溢性液體儲罐同組佈置;
3 可燃液體的壓力儲罐可與液化烴的全壓力儲罐同組佈置;
4 可燃液體的低壓儲罐可與常壓儲罐同組佈置。
5 輕、重汙油儲罐宜同組獨立佈置。
6.2.6 罐組的總容積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浮頂罐組的總容積不應大於600000m³;
2 內浮頂罐組的總容積:採用鋼製單盤或雙盤時不應大於360000m³; 採用易熔材料製作的內浮頂及其與採用鋼製單盤或雙盤內浮頂的混合罐組不應大於240000m³;
3 固定頂罐組的總容積不應大於120000m³;
4 固定頂罐和浮頂、內浮頂罐的混合罐組的總容積不應大於120000m³;
5 固定頂罐和浮頂、內浮頂罐的混合罐組中浮頂、內浮頂罐的容積可折半計算。
6.2.7 罐組內儲罐的個數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當含有單罐容積大於50000m³的儲罐時,儲罐的個數不應多於4個;
2 當含有單罐容積大於或等於10000m³且小於或等於50000m³的儲罐時,儲罐的個數不應多於12個;
3 當含有單罐容積大於或等於1000m³且小於10000m³的儲罐時,儲罐的個數不應多於16個;
4 單罐容積小於1000m³儲罐的個數不受限制。
6.2.8 罐組內相鄰可燃液體地上儲罐的防火間距不應小於表6.2.8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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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博學的麻醬83
原油儲罐以十萬立方為例一般設計最大高度不超過20米高,按設計安裝地區的地理情況多種因素而定,若容裝立方不變,則可在儲罐直徑多少來確定,且每代板的厚度(相應會有增減,一般十萬立原油儲罐直徑在數十米左右,還要考慮載荷承受力和罐基礎樁基佈局多少而定,還要根據儲罐製造規範要求選用何種材質而定。(僅供參考儲罐其餘要求不再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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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庫設計規範》gb50074-2002規定油罐基礎高度不應小於500mm,油罐基礎高度還應滿足油泵吸入口要求及工藝管道安裝的要求。不能按油罐的容量大小來確定基礎的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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